【案例7】治理“医闹”要让守法者不吃亏

【案例7】治理“医闹”要让守法者不吃亏

2019年2月14日15时许,甘某兴和石某英夫妇11个月大的儿子因重症肺炎经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认定男婴死亡为医院治疗所致,甘某兴和石某英夫妇多次纠集家属到县人民医院大闹,讨要说法,几名男子闯进该院院长办公室不走。调解过程中,甘某夫妇拒不听取院方说明,也不同意依法解决。

2019年2月15日15时许,夫妇二人与近20名家属举着横幅准备从花垣县人民医院到县人民政府游行,给医院和政府施压,在花垣县人民医院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劝说医患双方应理性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不要做过激行为。后其家属不听劝阻依然前往县政府,在多次劝导无效情况下,被花垣县公安局依法处置,2名主要人员被警方刑事拘留,1人取保候审,6人治安拘留,3人警告处罚。

案例来源:搜狐/健康春城/“医闹入刑”政策解读

http://www.sohu.com/a/304583745_120055506

问题思考:

如何认识法律遵守?

案例评析:

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不互信,是医患关系紧张,出现医闹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医疗事故的取证难,诉讼难,无法得到维权的患者对医生及医院产生极大不满,从而组织大批亲朋好友去医院闹事,严重妨碍医院的正常秩序。甚至还出现了专业的医闹团伙,专门针对医院,以“大闹给大钱,小闹给小钱,不闹不给钱”,试图从医院得到利益。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实践中个别人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危害严重,应当明确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医闹”行为入刑,有助于严厉打击“医闹”行为,消解“医闹”行为的负面示范效应,防止“以闹取利”等不良风气的滋长,对于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推动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将产生促进作用。依法治国既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需要广大公民尊重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任何时候都要相信法律,牢固树立“任何事情只要是违法的,不管做成什么效果,都是不可行的”法治意识,遇到问题首先从法律角度看一看,习惯于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问题,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法治大环境。

教学建议:

此案例可在第六章第一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法律遵守”教学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