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行车要文明    不做“喇叭党”

【案例12】行车要文明 不做“喇叭党”

2015年3月的一天,周某驾车应朋友之邀去饭店参加聚会,在进入饭店的人行道后,有一个老人正在人行道蹒跚而行,周某嫌老人赵某走得过慢而未及时避让,便冲赵某猛按喇叭。不巧的是,因地面有冰再加上赵某被喇叭的声响吓得心情紧张,一下摔倒在了地上,造成左侧胯骨骨折,因伤产生各项费用18000元。赵某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赵某受伤产生的费用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案件,双方均无过错。但就案件存在的事实来说,行为人周某的鸣笛行为与赵某损害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依照民法的公平原则判决周某赔偿赵某15000元。

案例来源:搜狐/行车要文明 不做“喇叭党”

http://www.sohu.com/a/86987027_386903

问题思考:

如何理解民法的公平原则?

案例评析: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它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在此案件中,周某和赵某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周某的行为给赵某的人身健康带来了损害,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因为双方都没有过错,所以法院适用了公平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可见一般情况下驾驶员鸣笛惊吓到行人,致行人摔倒受伤,因双方没有过错则适用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所以,驾驶员在驾车过程中不能随心所欲鸣笛,鸣笛时尽可能距离行人远一点,鸣笛时间早一点,鸣笛声强度低一点,最大限度避免行人受到惊吓。否则如果行人摔倒受伤与驾驶员的鸣笛有因果关系,即使驾驶员没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损失。

教学建议:

此案例可在第六章第二节“民法”教学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