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聊城市环境违法案
2017年4月18日,聊城市环保局东昌府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聊城市惠众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在东昌府区道口铺办事处下堤村从事钢管表面处理,未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厂区西南角未做防渗的渗坑内。随后东昌府环保分局予以立案调查,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五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经公安部门审查决定,对该单位直接责任人高某某行政拘留5日。该公司已于当日将所有的生产设备全部拆除,将厂区进行了平整,恢复了原状。
案例来源:同城播报/聊城市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https://baobao.baidu.com/article/7597812669b4cd5e34ba55c19c0283a4.html?lz=0
问题思考:
环保局处罚该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的运行,为什么?
案例评析:
法律是一个动态发挥作用的过程,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等环节,法律执行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法律执行从广义上讲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广义的法律执行包括法律适用。在狭义上法律的执行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就是行政执法。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执行是从狭义上来说的。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行政执法必须坚持合法性的原则。
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我国行政执法的主体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另一类是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此外还有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授权和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的权力。
此案中的县环保局属于各级政府下属的行政机构,是行政执法的主体,享有行政执法的权力。环保局在例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偷排污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是法律运行的一个环节,发挥了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利益的作用。法律在对该公司进行处罚保护环境的过程中发挥了它的作用。
教学建议:
此案例可在第六章第一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法律执行”教学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