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1】民法总则“好人条款”解读
一天晚上,李某散步时看到一男子将一名女子拖到偏僻处实施猥亵,于是上前制止。该男子十分凶狠,二话不说挥起拳头,李某只好动手应付,双方打斗时,李某收不住脚步撞上那女子,导致其小腿骨折。
案例来源:百度/民法案例 好人条款 侵权责任
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2143953103615644228.html
问题思考:
该名女子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案例评析: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历来大力倡导和弘扬的崇高道德品质,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但是近些年来,社会生活实践中却频繁发生了诸如被救助人反咬一口的江苏南京“扶不扶”的“彭某”等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导致人们不敢见义勇为。探析系列事件的原因,这是见义勇为者易反被诬陷为侵权人或者见义勇为者因实施救助行为反而使自己人身或财产权利遭受损害,而现行法律却不能切实有效地保护救助人,致使部分社会公众在他人遇见紧急情况时冷眼旁观、坐视不理。
为了鼓励公民对不承担救助义务的他人实施救助,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又被称为“好人条款”, 该条款赋予了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极大地降低了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保护了善意施救者,其内容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方式将见义勇为人豁免规则制度化与规范化,这对于传承见义勇为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民族精神,凝聚社会正能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与价值。
由此可见,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离不开法律约束。法律难以规范的领域,道德可以发挥作用;道德无力约束的行为,法律可以践行惩戒。
教学建议:
此案例可在绪论“提升思想道德素质与法治素养”教学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