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4】上海市海关行政处罚案
2025年10月13日
【案例14】上海市海关行政处罚案
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作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15日的拘留。
案例来源:百度/行政法案例分析
https://wenku.baidu.com/view/21a8eacb4693daef5ef73d3f.html
问题思考:
如何理解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案例评析: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监督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关系。
此案例中陈某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上海市海关是行政管理机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本案中,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法律关系包括处罚关系和复议关系。
因为陈某驾驶的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违反了我国《海关法》的规定,上海市海关对陈某的货轮进行检查并处罚是行使行政管理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有异议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本案中陈某以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是行使复议权。
教学建议:
此案例可在第六章第二节“行政法”教学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