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作为理论,具有理论的统一性质,即普遍性。什么是普遍性?按照黑格尔的说法,思维是普遍性的根源。[10]普遍性是人与动物的根本之别,也是理论的根本标志。西方哲学中所谓的普遍性是否就是真正的普遍性?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真正的普遍性必然有实践性的内在要求。如同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德性如果没有实现的必然要求,便不可称其为德性。“德性”一词,意味着它需要在现实世界中实现。[11]所以,理论与中国古代先贤所说的“道”相仿,在日常人伦即实践生活中,二者密不可分。
理论之道,具有根本之性,如同事物之根本。“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12]理论即物之本、事之本身固有之一端,它当然是重要的一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普遍性与西方一般理论的普遍性有很大的差异:一般理论所谓的普遍性,具有柏拉图笔下的理念的性质,独立于实践之外,是实践所不能相比的。如果说实践是属于人的事情,那么,理论如同天上的事物,拥有“神”的性质。二者存在着一条难以跨越的鸿沟。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所谓的理论的普遍性即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普遍性,则完全不是理念式的普遍性。马克思对西方传统哲学进行批判,将这种理念式的普遍性,一劳永逸地反驳在地。理论的普遍性的合理之处就在于其与特殊性相契合的地方。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所谓的特殊性,必然是其普遍性的表现。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特殊性是普遍性的表现,普遍性必然寓于特殊性之中,二者不可分离。按照中国传统哲学的说法,二者的关系即事物的本末关系,本来就是一个事物的一对关系,是一个事物的正反两面。在西方传统哲学中,两个世界的关系不同于本末关系。理念世界与经验世界相隔万里。或者说,普遍性是理论之内的事情,特殊性则是现实之内的事情。在这一原则之下,普遍性与特殊性被分割在两个领域,几乎不相往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则不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