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意阑珊(代序)
对于人这个智慧生命而言,从生理、物质的角度,生与死双极对立;从心灵、精神的角度,德与罪两端相对。人们因此也以生与死附会德与罪:“天地大德曰生”[1],罪大恶极者死。可以站在生的角度思考死亡,所谓向生而死,“未知生,焉知死?”[2]当然也可以站在死的角度思考人生与生命的意义,所谓向死而生,不知死,焉知生?同样,相对于德与罪而言,可以站在德性的角度认识罪性,当然也可以站在罪性的立场认识德性。如果说过去我们惯常于由生而死、由德而罪,即偏重于从生命以及德性的立场去认识人的话,本书则是侧重于站在罪的立场去反思德性、追问人生。
无论是从生活经验还是逻辑法则,从事实行为还是制度规范,罪的存在都是不容否认的。然而,在中国语境中,罪概念与罪观念显得有些飘忽不定。“臣罪该万死”之“罪”的道德意味浓重,并非是说在法律上犯了死罪。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表面上看罪被限定为法律之罪,但司法者以及民众内心最希望的还是犯错者真心承认自己道德上有罪,不以仅仅体认法律上有罪。因此,仅仅从法律的维度去认识罪概念是不充分的,会产生对于平庸之恶以及极端之恶等罪恶的认识盲区。罪可以从法律维度去认识,当然还可以从道德维度、宗教维度等角度去认识。而且,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对于罪的认识,可能最多的还是从道德维度而非法律维度。道德维度的罪观念可以消除法律之罪认识的盲区,然而,罪内涵的道德基因却常常被遮蔽,需要我们正视并使其复归。
罪是因果链条上的一环,有其复杂的本原。人与天关系所开显的命运罪,人与自身关系所挟裹的自性罪,人与人心关系中的心理罪,人与人关系中的社会罪,以及人与有限关系中的根本罪,死亡的绝对性、人类的有限性、生存的困境、多舛的命运以及人生的沦落,都在昭示着罪的根深蒂固,而人类自由意志的赋得使人从此与罪结下了不解之缘。然而,说到底,罪是人对自己的背离。人类常常没有自知之明,也难免于以罪本原自辩而推诿其罪,从而决定了追寻罪成因的步履蹒跚、举步维艰。
无论对于即时罪行抑或千秋功罪,人们都会去认识评说。罪认识的主体泛而众,可以说人人都有权利评说。刑法学犯罪论无疑是罪认识的司法性方法、逻辑与体系,但犹须注意的是,罪认识的客体是事实而非规范,罪认识的本质就是事实的认知与评价而非规范的理解与阐释。罪认识的过程是事实与规范的顾盼流转,罪认识的灵魂则为天地正义。罪的认识,最终是人对于自己的认知与探寻,是人的自知与自明。
万物都有自己的界域与限度,罪也不会例外。罪也必须保持在其合理界度之内,才不致因此而产生罪上之罪。罪的合理界度,是政治家以及法律者都需要考虑的问题。可以从道德、政治、法律以及人自身去思考与把握罪的界度。罪的界度,实际上最终是以人为尺度,即人们对于人自身限度的认识。
罪既产生和存在,就预示着其必然要走向消解与虚无。[3]要消解罪,就需要罪观念的变革,需要受罪的体验,需要知罪与悔罪的真诚,需要仁爱之心的灌溉,需要强固人本的养心,需要人兮归来的立人。罪的消解,最终是人的回归与新生。[4]
可以站在不同的立场对罪进行研究:既可以从法学的视角,也可以从人的视域。本书就是站在人的立场[5]对罪进行的研究,最终目的也在于达成对于人的认识。因为在我看来,罪是人的密码,是人类开启自我认知的密钥,是人类自造的一面镜子,需要在镜前把自己好好打量端详。正因如此,对人的思索,就不可能离开对于罪的思考;而对于罪的思考,最终也必然会落脚于对于人的认识。人的复杂性决定了罪认识的复杂与繁难。但是,只要人对自己作为人的好奇心还未泯灭,人们对罪孜矻探寻的脚步就不可能停歇。
要打开和破解罪这个刑法学科的核心概念以及人的密码,必须有多学科的视域与综合,不但要刑事一体化,更要法学一体化甚至众学科一体化,需要深厚的学养,还可能需要天启微机。即便如此,可能也依然仅仅体得罪机之缈缈。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向下研究刑法之身之体,而忘记了向上寻找刑法之灵之魂,阻断了刑法学的体与魂、身与心。本书冀望于通过罪这一刑法学以及人的密码之多学科综合研究,打通刑法灵与肉、魂与体贯通的关节,让刑法的身体与灵魂一体连线,学人的为学与为人融合贯穿。天长水阔兮涯无际,学统道体兮魂归来!
学术研究是一项辛乐苦甘交织的艰难工作。囿于本人水平所限,本书很多地方只有义理的提出和简述、考据的陈列与堆砌,欠缺逻辑原点的提炼与抽绎、论证析理的推进和展开。错讹之处实多,贻笑大方难免;井蛙底鸣,不坠跃跳观天之志,釜鱼潜喘,处之热燥鼎镬安然;揣抱陋意愚见,论罪谬言不惭;前路崎岖巉岩,“问罪”之心弥坚!(https://www.daowen.com)
李山河
2017年6月1日
【注释】
[1]《周易·条辞传》。
[2]《论语·先进第十一》。
[3]罪本身,就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虚无。
[4]当然,如果从宗教哲学的角度,这一结论无疑是在说,罪的消解,就是罪的存在,因此可能没有解决任何问题,
[5]人的立场实际上也内含着法学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