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之制度与理论中的人要素

一、罪之制度与理论中的人要素

任何一门人文社会学科,几乎都离不开对于人的设定。就刑法而言,对于危险的认定、注意义务的标准等,都存在所谓的客观标准以及主观标准的认识,即是以一般人为标准还是以行为人为标准的问题。在期待可能性理论中,还考虑到人性的弱点问题。

刑法理论上存在旧派(古典学派)与新派(近代学派、实证学派)之争。旧派以行为为核心观察犯罪,新派则以行为人为核心观察犯罪。旧派主张自由意志论,认为所有人都能够不受素质、环境的影响,理性地选择行为;新派则主张决定论,认为人的任何行为都是人格与人所处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人的意志是不自由的。旧派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新派则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在于犯罪人的危险性格。新派促成了刑事制度中常习犯、惯犯、少年犯的设立。[25]可见,无论是旧派还是新派,从来都没有离开过“人”这个主角。(https://www.daowen.com)

从新旧两派之争中可以看到,两派对于人的假定存在差异之处:旧派注重的是抽象人、一般人,只是在规范适用时着重考虑具体人、个别人。新派注重的是具体人、个别人,但在适用规范时则着重考虑抽象人、一般人。[26]不管是抽象人还是具体人,一般人还是个别人,都是对于人的认识。不管是理论还是法律规范,都必须对人进行认识与定位。因而,人也成为罪界度中不可或缺的主体性要素。

就刑法学而言,作为犯罪论核心的犯罪成立理论中,人是必不可缺的要素。例如,中国犯罪成立理论的通说是四要件说,而四要件中有一个犯罪主体要件,集中体现了罪界度中的人的要素。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成立理论中,构成要件中有行为主体的要件,有责性更是较为集中地体现了人的要素。可见,刑法规范学理论体现的建立,也着力在“人”这一主体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