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界度的内涵
(一)罪界度的含义与特性
罪界度包含着罪之界与罪之度两个含义在内,罪之界就是罪的界域,是罪所应处于的时空范围,是罪与其他事物的外部边界;罪之度就是罪的质与量的规定性,是罪的质与量两方面的有机统一,是罪的内在规定性。罪界度本身即意味着罪要严守自己的边界,罪度意味着罪要保持自己的质与量的规定性。
就罪之界而言,首先,罪自然是对于人以及人类而言的,对于动植物没有必要做罪的评价。其次,罪是针对人的心态与行为、主观与客观两方面而言的,不同维度的罪,可以在罪的心态与行为两个方面中有所侧重,但一般而言必须二者兼备。再次,罪之界可以从政治经济、国家社会、制度法律、哲学伦理、世俗宗教等不同角度去观察,不同角度的罪之界的特点也不相同。最后,不同维度的罪有不同的边界,同一维度的罪的内部也涉及与其他事物的边界问题。
就罪之度而言,首先,从罪质角度,道德之罪与宗教之罪是违反道德规范与宗教规范而体现出的过错与罪恶,不具有这样的性质,就不可能是道德之罪或者法律之罪。而法律之罪是违反法律规范而表现出来的具有社会危危害性或者侵犯法益的行为,不具有这样的质,也不可能成立法律之罪。其次,从罪量角度,过错与罪恶或者危害社会的行为,一般都必须达到一定的量才能成立犯罪。尽管道德之罪与宗教之罪的标准很宽泛,但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不需要有量的要求。偶然的一丝过失与错念,并不必然成立道德之罪或者宗教之罪。而就法律之罪而言,量的要求更为明显。例如我国刑法中,现行刑法典在规定犯罪的一般概念时,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在分则的具体个罪的规定中,犯罪成立一般都有量的要求,如数量、数额、情节等的要求。[1]
如果仍从罪的道德、宗教以及法律维度来考察罪,那么每一维度的罪之界度都有自己的特点。
就道德之罪与宗教之罪而言,除非人类进化到一个完满的理想程度,否则,道德之罪与宗教之罪是人类不可避免之罪,将会伴随人类始终。在人生历程中,为人处世会不断地产生不足与瑕疵。人会不断地犯错误,不断地有过失,也会不断地觉察自己的心理与行为,不断地反省自身的缺陷与不足。如此一来,也就会不断地产生罪感。因此,罪感实际上就是人对于自己的一种内省与自律,道德之罪与宗教之罪最直接地体现为一种罪感。正因如此,道德之罪的标准是很宽泛的。也可以说,道德之罪的限度是很低的,或者说,道德之罪的度是大而广的。
因此,某种意义而言,道德之罪是人以及人类净化与升华自身的一种追求和表现。人类对自己要求越严格,越要求完善与完美,罪己责己便会越严厉,道德之罪的标准与限度便会越宽泛,从另一个方面讲,也就是越严格。
由于道德之罪一般是以自律、反省作为自身呈现与责任担当的。因此,道德之罪极广大的“度”为人类的无限进化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与远大的前景。然而,这并不是说,道德之罪没有它们的“度”。道德的这种“度”,可以一般性地概括为以“不道德”为界限。(https://www.daowen.com)
各种宗教对于罪的观念,既有共同性,也会因为不同的宗教而有自己的特点。总体上看,有的宗教侧重于罪是一种思想状态,有的宗教侧重于罪是一种行为。无论强调哪一种,宗教之罪一般以造成了对宗教所坚守的信仰、信念的破坏为限度。
法律之罪有着自己显著的特性,这种特性表现在许多方面,但主要的一点在于,法律之罪不是自律而是他律,这种他律是以制度性、体制性的强力作为自己的依托与保证并伴随着最为严厉的责任。正因如此,法律之罪有自己独特的标准。这个标准,无论是从实体角度还是程序角度都是非常严格的。
近现代刑法规范与理论出于对罪刑历史经验与教训的汲取,都普遍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铁律。罪刑法定原则的本意是要以立法权限制司法权,防止法官的罪刑擅断。但随着该原则理念根基对于民主与人权的吸纳,该原则由形式的侧面发展到实质的侧面。实质侧面包括了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与刑法法规的适正性原则,体现了实质性限制立法权的意图,因而罪刑法定原则不但成为对于刑事司法权的限制,而且成为对于刑事立法权的限制;不但是司法的原则,也是立法的原则。但罪刑法定原则的最终目的,乃在于将罪与刑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与界限内,使罪与刑具有或者保持合理的界度。
考诸各国刑法规范与立法,就刑法立法而言,一般都将犯罪定位为一种行为,仅有犯罪念头而无行为的思想犯是不成立的。有些国家采用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方法,凡是符合某种行为类型的都成立犯罪,立法不考虑量的因素,罪量的因素在司法环节解决。有些国家则采用立法定性定量的方法,立法对犯罪行为的质与量一并规定。
整体而言,不管立法采用何种模式,司法上一般既要考虑行为的质又要考虑行为的量,从行为的质与量相结合的角度严把法律之罪的界限关口。
(二)罪界度的意义
罪必须有自己的界与度,这是“罪”这一事物保持自身性质的需要。具有了这样的界度,罪才能是罪而不是其他,即罪就是一种过错、恶害。罪界度保证了罪就是这种过错、恶害的事物而不是其他事物。
中国传统文化哲学就很讲求事物的度。例如儒家讲求“中庸”之道,不偏不倚;道家讲“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冲气以为和”[2]。可见,儒道都强调要回到事物的根源,遵从事物的本性,坚持事物的根本规定性,并认为这样才不会出问题。对于罪也必须如此,即罪必守其界度,才能不迷失自己的源头,才能保持自己的本性,才不会不当扩展自身,将不是罪的作为罪来看待。可以说,罪界度是罪本身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