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规范的顾盼流转
罪认识的过程,就是往返穿梭于现实世界与意义世界这两个世界的过程,是事实与规范直接的顾盼流转。这种体验,往往是“升天入地求之遍,两处茫茫皆不见”,继而“忽闻海上有仙山”,但是“山在虚无缥缈间”。
(一)从事实到规范
在事实或者案件事实认知的基础上,进入事实或者案件事实的评价阶段。凭什么来评价?可以说是规范。因此,事实到规范的过程,就是事实主动去寻找规范的过程。这是司法过程中司法主体的实际思维方式所决定的。通过证据与程序所确定的事实必然需要得到评价,也因此必然去寻找最适合于它的规范。
(二)从规范到事实(https://www.daowen.com)
法律规范是一个意义的世界,这一意义的世界必然以事实或者案件事实作为依托、对象与载体。法律规范或者道德规范,要时时涵摄事实或者案件事实。如果说事实是一片低洼的沙滩的话,规范就是一池春水,必然要灌注于沙滩。因此,从规范到事实,是规范返回案件事实以进一步发现自己意义的过程,也是规范寻找自己归宿的过程。
从另一个角度观察,规范其实也是一种事实,只不过它是一种经过抽象概括而成的典型事实或规范事实,如刑法典分则所规定的个罪规范,“故意杀人的,处死刑……”,其中的“故意杀人”,其实就是一个事实的描述,只不过是高度凝炼概括的事实。因此,从规范到事实,也可以说是从事实到事实或者说是从典型事实到具体事实。这种性质决定了从规范到事实的顺成性、必然性。
(三)事实与规范的往复运动
从事实到规范,再从规范到事实,这只是一个循环过程。但事实或者案件事实评价的复杂性决定了这一评价过程不可能是单次循环,而是事实与规范的顾盼往返的反复多次运动。从事实认知的世界进入事实评价以及规范理解的意义世界,事实得到了第一次评价,而静态抽象的规范意义也渐次张开,初露峥嵘,但这时事实的意义以及规范的意义一般难以尽显,需要在张开的规范意义的基础上,再次去反观事实,进一步赋予其意义。如此,事实与规范初步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但还远远未达到融为一体的程度,只有经过多次的往复运动,才能达到水乳交融的境地。从而最终达到事实以及规范的意义尽显,并使事实得到全面、透彻评价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