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有限性与精神超越自由的矛盾
从人自己而言,人成为一个有限存在与超越性精神自由存在的矛盾体,身不由己地处于其中而没有自觉或者说不能自觉。
人就是人,而不是神,这应该是个基本的常识。而这个常识却常常被忽略和无视,甚至常常被鄙视。
人就是人的基本点在于,人是一个有限性的存在。生命的有限性、才智的有限性、品德的有限性、制度的有限性等都在向我们揭示着这个浅显的道理。然而,人却往往无视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与道理,一个基本的反证就是:人在时时做精神上的超越。就如亚当、夏娃一样,他们想要如神成神,想要像神一样有智慧、能辨善恶。这种渴望,甚至强过了想要长生不老的念头与渴望,因此亚当与夏娃才会首选智慧树上的果子去吃,而没有先选择偷吃生命树上可以长生不老的果实。
人在时时寻求着精神的超越,这也是人类的一个基本事实。人们组成社会、孕育发展文化,就是这种精神超越自由的基本表现。时至今日,没有哪一个人能够脱离社会而生存,更没有哪一个人能够不借助社会而成就圣贤之道。人们不仅仅在心中翻江倒海,还往往要把精神思想通过语言发之于外。最初是使用声带口腔的抑扬顿挫、高低轻缓的声音发展出了口头语言,继而通过创制符号而发展出了书面语言。人们通过“立言”而想使其思想传播出去,并永久保存流传下去,最终使其精神永存不朽。
如何看待和对待人的精神超越自由?对于这个问题,不要说人自己,实际上,即使是神似乎也对这个问题犹豫不决、态度矛盾。例如,既然神按照自己的形象造人,并准其“有灵”,自然应让人具有自由意志,并应准许自由运用自己的意志,人也自然会进入道德以及意义的世界而产生善恶观念,却为什么不准其吃知善恶的智慧树的果子呢?这是否时时提醒我们:神一直对于人要超越人自身而像神一样怀有深深的戒惧,或者说,神对人的精神超越抱着矛盾纠结的心理,并降罪于具有“如神”这种念想的人,降罪并一直施加其终身的痛苦和惩罚呢?
在笔者看来,就宗教哲学而言,其想要表达的基本思想是:人的根本标志是有“灵”,即具有精神超越的自由,这是人和万物的区别,但人类之“灵”永远到不到神的地步,也就是说,人可以有精神超越的自由,但神是不可逾越的界限,精神超越自由并不意味着人的有限性的消失或者取消有限性。精神超越的自由本身也是有边界、有界限的,这是宗教哲学想要告诉我们的根本点。因此,从形式上看,人始终不要忘了自己的有限性规定,从精神上,人更不要忘了自己的有限性限度。任何时候都不要超越自己的有限性。[75]无论是从物质上讲还是从精神上讲人都是有限的存在,有限性是人的根本性的终极性的规定。企图跨越有限性与人的界限成神成仙成圣,就会犯根本性的、颠覆性的罪错,就会犯根本之罪。[76]
【注释】
[1]当然,对于罪本原的探讨,要避免落入为罪的产生找客观外在理由从而成为为罪责开脱的说辞这一陷阱。要真正探寻出罪的本原,需要我们倾尽全部知识、智慧与良知。就此而言,本书对于罪本原的探讨只是最为初步的,还远远没有达到理应具有的层次、深度与高度。
[2]这里的“天”意指与个人相对的整个世界,“人与天”实际上就是“人与世界”之意。
[3]《易经·说卦》:“是以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兼三才而两之,故《易》六画而成卦。”
[4]李白:“春夜宴从弟桃花园序”,载[清]吴楚材、[清]吴调侯选编:《古文观止》,郭学敏评译,中国纺织出版社2017版,第174页。
[5][德]乌维·维瑟尔著:《欧洲法律史:从古希腊到<里斯本条约>》,刘国良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版,第772页。
[6]李晓丹:“论弥尔顿宗教长诗中的罪恶观”,华东师范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2页。
[7][美]尼布尔著:《人的本性与命运》,许牧世译,基督教文艺出版社,1995年版,第16页。
[8]李晓丹:“论弥尔顿宗教长诗中的罪恶观”,华东师范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8页。
[9]“名人励志演讲:你要成为什么样的人——北大生命科学学院院长饶毅”名人励志演讲:你要成为什么样的人——北大生命科学学院院长饶毅,http://sanwen8.cn/p/1d8KJ2w.html;饶毅:“做自己尊重的人”,http://www.guancha.cn/Education/2015_07_20_327429.shtml。
[10][德]埃里克·希尔根多夫著:《德国刑法学:从传统到现代》,江溯、黄笑岩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5页。
[11]《论语·先进第十一》。
[12]参见叔本华著:《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石冲白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86-487页。
[13]参见刘淑欣著:《文学与人的生存困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14]李晓丹:“论弥尔顿宗教长诗中的罪恶观”,华东师范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7页。
[15]肖明翰:“《失乐园》中的自由意志与人的堕落和再生”,载《外国文学评论》1999年第1期。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4页。
[17]吴根友:“自由意志与现代中国伦理学、政治哲学、法哲学的人性论基础”,载《文史哲》2010年第4期。
[18]参见黄裕生:“原罪与自由意志——论奥古斯丁的罪-责伦理学”,《浙江学刊》2003年第2期。
[19]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5页。
[20]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6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207-208页。
[21][德]康德著;《法的形而上学的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8页。
[22][古罗马]奥古斯丁著:《论自由意志》卷十八,载《奥古斯丁选集》,汤清等译,基督教文艺出版社1996年版,第261页。
[23]黄裕生:“论自由与伦理价值”,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24][德]康德著:《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9页。
[25]黄裕生:“论自由与伦理价值”,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26]转引自刘宗坤著:《原罪与正义》,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
[27]参见“人性”,载http://baike.baidu.com/link?url=pEntfk-N6oy9VYoy3NW04AB9F0G lZF_WIgIbBZlEdPP-XG6OVUxhPx0Z69zYHCKp2S2PYNGIeT3KEoWQtfoUZQX2CUUZ4IYbCW_WfHYOcqu,访问日期:2017-05-05。
[28]参见维基百科“人性”。
[29]参见江畅:“论人性与人格”,载《江汉论坛》2012年第7期。
[30]参见陈明:“‘东学西渐’视角下的超个人心理学人性论探析”,载《东岳论丛》2017年第4期。
[31]《荀子·性恶》。
[32]《孟子·告子上》。
[33]韩愈:“原性”。
[34]扬雄:《法言·修身》。
[35]严格来讲,人心可以归属为人自己的属性之一,即人与自己的关系范畴。但由于人之心理本身的丰富内涵以及它的复杂性、独立性以及未来发展前景,因此本书将心理问题独立出来作为单独的一类关系和一个部分。(https://www.daowen.com)
[36][美]Curt R.Bartol,Anne M.Bartol著:《犯罪心理学》,杨波、李林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3年版,第7-8页。
[37]参见良友圣经学院编:《苦难与罪恶》,http://www.wellsofgrace.com/basic/suffering/index.htm,访问日期:2018年1月3日。
[38]以上弗洛伊德的理论介述参见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史》(第三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94-798页。
[39]参见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史》(第三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26页。
[40]参见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史》(第三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87-897页。
[41]挫折是根据某种愿望进行有目的的行为时,由于内部或外部障碍,使欲求的满足受到阻碍,这种状态就是挫折。参见张旭、单勇著:《犯罪学基本理论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92页。
[42]在弗洛伊德看来,攻击实际上是人的一种本能,即死的本能的行为化反应。转引自李欣:“基于挫折、攻击理论的极端暴力犯罪心理问题研究”,载《学习与探索》2014年第11期。
[43]参见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史》(第三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97-900页。
[44]参见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史》(第三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00-904页。
[45]参见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史》(第三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17-9页。
[46]李玫瑾著:《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3页。
[47]参见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史》(第三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66页。
[48]转引自陈婉珍:“人格障碍功能类塑与不同意识状态的关联:自发噩梦、催眠感受性以及干预中的惊恐障碍”,浙江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页。
[49]参见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史》(第三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71-874页。
[50]参见卢建平等著:《中国犯罪治理研究报告》,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版,第247-258。
[51]参见赵建敏:“天主教传统与中国文化传统的罪观”,载汉语基督教研究网,网址:http://www.chinesecs.cn/748.html。
[52]参见刘宗坤著:《原罪与正义》,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1-202页。
[53][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犯罪及其原因和矫治》,吴宗宪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3页。
[54][奥]弗洛伊德:“一个幻觉的未来”,杨韶刚译,载车文博主编:《弗洛伊德文集》,长春出版社2006年版,第144页。
[55][英]罗素著:《为什么我不是基督教徒》,沈海康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4页。
[56]参见黎志敏:“天·德之辨:现代文化信仰的‘理性’与‘神性’”,载《文史哲》2015年第3期。
[57]参见王鸣鸣:“当代恐怖主义的类型”,载王逸舟等著:《恐怖主义溯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46页。
[58]参见“王力军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再审改判无罪”,载http://news.xinhuanet.com/lega1/2017-02/17/c_1120484291.htm,访问日期;2017年4月5日。
[59]《汉书·路温舒传》。
[60]《周易·贲卦·彖传》。
[61][英]爱德华·泰勒著:《原始文化》,连树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62]林安梧:“如何以传统文化化解道德危机”,载《中华读书报》2012年02月01日。
[63]严景耀:“原始社会的犯罪与刑罚”,载《青少年犯罪研究》1998年第5、6期。
[64]转引自[美]迈克尔·戈特弗里德森、特拉维斯·赫希著:《犯罪的一般理论》,吴宗宪、苏明月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5页。
[65]参见严景耀著:《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版,第2-3页。
[66]参见梁启超著:《饮冰室合集》第38卷,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2-24页。
[67]鲁迅著:《坟·文化偏至论》。
[68]这里的“神”主要是宗教哲学与文化立场而非宗教立场所使用的概念。
[69]不知自己的有限性本身正是人的有限性的明证。
[70]当然也就无罪恶可言。
[71]《圣经·创世纪》第1、2、3章。
[72]《国语·楚语下》。
[73]《礼记·表记》。
[74]《论语·雍也》。
[75]当然,这里的有限性是站在终极的、根本性的角度与立场而言的,不是否定人以及人类在物质、技术、精神、制度等方面的不断进步。
[76]根本罪是从人的内在性来探寻罪的成因,而前文提及的命运罪主要是从人的外在性、从人所处的时空范围来探寻罪的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