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罪:悔罪初步
人有(犯)了罪,可能会一时从罪中满足与缓解了一定的物质或者心理欲求,但他同时也会发现,自己已经处于受罪之中了。感知到受罪乃是悔罪的起步,是消解罪的初始与入口。
(一)受罪体验
一般而言,受罪是一种掺和着沮丧失落、恐惧痛苦、夜不成眠、无助绝望等心理感受和生理痛苦体验的身心状态。
首先是身心的煎熬。人一旦有了罪或者犯了罪,触发罪行的动机、冲动与情绪可能会得到一定程度缓解,但这只会是短暂的现象,很快他就会感到,他的身心又回复到紧张之中了。怕被发现罪行的东躲西藏,埋藏罪行于内心所造成的心理的重负,有愧于家人乃至受害人的阵阵内疚,操心挂念亲人的情感折磨,对于失去自己的帮助而亲友生活陷入困顿的担心,如此等等,都会扰身袭心。必然面临刑罚的恐惧也成了挥之不去的阴影而锁罩身心,实施罪行的一只鞋子已经落地了,现在他在身心煎熬中等待着惩罚这另一只鞋子的掉落。这时他才真切感知到,他对别人犯了罪,虽然可能有快意但却不是快乐,恐惧与痛苦接踵而至,内心甚至充满了无聊与虚无,对别人犯了罪,自己却要开始受罪了。
其次是惩处的痛苦。从社会的角度看,犯罪人最大的代价或者说所受的最大的罪,恐怕就是法纪的惩处,包括刑罚处罚以及种种非刑罚的处罚后果。
一是刑罚惩处。刑罚是国家给予犯罪者的剥夺其相关权益的最严厉措施。刑罚的内涵与基底实际上是一种法定的暴力与痛苦。犯罪者对别人施加了暴力或者非暴力的行为并造成受害人及其关系人的痛苦,那么法定的暴力、非暴力并造成犯罪者痛苦的措施就会反诸其身。
刑罚本质上是一种暴力,某种意义上讲,刑罚是通过击打犯罪人身体并最终造成其心灵的痛苦来实现自己的目的的。
之所以说刑罚是一种暴力,其一,刑罚的设计所参照的原始形象是犯罪者犯罪行为的常用手段——暴力,通常都会给犯罪人带来痛苦。其二,从中国刑法典所规定的刑种也可以寻觅刑罚作为暴力的影子。中国刑种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五种。管制是限制自由的刑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等剥夺自由的刑罚,对自由的限制与剥夺是使用强力将人的身体限定在一定时空范围的措施,无疑是一种暴力,而且也必然使犯罪人感知到痛苦。死刑是对人的生命的剥夺,无疑是人类至今所发明的一种最严重的暴力与痛苦。附加刑有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以及驱逐出境。尽管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只是对非身体对象施加的强力,但会给犯罪人带来痛苦。驱逐出境则属于对身体施加的暴力,也会给犯罪人造成痛苦。
二是非刑罚处罚措施。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非刑罚措施,即由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构成犯罪但免于刑罚处罚,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行为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按照目前的刑法立法规定,还包括新增加的属于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禁止令、从业禁止等。[1]非刑措施中的一些措施会对人的自由做出很大的限制与剥夺。
三是其他处罚与处分,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以及纪律处分等。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七种: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从理论上讲,行政处罚措施可以分为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声誉罚。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https://www.daowen.com)
纪律处分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对于违犯党纪的党员,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的轻重,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做出的处罚。党纪处分是对违纪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组织手段。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触犯刑法实施犯罪的,除了依法应当承担的刑罚处罚之外,还可能附加非刑罚处罚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以及纪律处分等。这些措施会从各方面给犯罪者造成损失与痛苦。
最后是人生的代价。犯罪者会因为罪刑的承担而付出人生的种种代价。
一是犯罪者的人生和事业发展中断或者停滞了。剥夺生命的死刑是对一个人及其人生的彻底而根本的否定。而剥夺自由的刑罚,使得犯罪者被拘于高墙之内,丧失了职业,改造成了他的首要任务。其他的刑罚种类,也都是对于犯罪者某种权益、资源的剥夺,他的正常发展因其犯罪以及继之而来的刑罚而中断了。
二是犯罪者给自己的亲友带来了负担与痛苦。因为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承担,犯罪者本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不能承担了。而这些责任与义务必然增加到自己的亲友身上。亲友因此而增加了负担以及痛苦,其因为犯罪者的犯罪而遭受的种种际遇,也实是犯罪者自己所要付出的人生代价的一部分。
三是犯罪者的罪刑承担可能对其子女的成长带来影响。因为不能正常履行教育子女的责任,子女的教育因而会受到影响,从而给子女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同时,犯罪者的犯罪经历也会给自己以及家人在谋职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
(二)受罪的效应
受罪意味着犯罪者必须真正开始直面罪的问题。如果说以前不知罪为何物的话,到了现在,他才真正开始全方位体验感知和正视罪。这表明罪在他心中有了一席之地。如果说以前他千方百计地实施犯罪,甘愿成为罪的一分子,随后他已经不能处于犯罪这一事件之中、成为一个自主行动者的话,那么,到了现在,他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能够从这个犯罪事件中超脱出来,将这个事件当作外在于自己的一个客体而认真审视,而不再是身在此山中而难识庐山真面目了。
他会思考自己为什么会做出犯罪这一选择。这一行为的前因后果以及过程会不断在他心中展演。而每一遍播放,都会使他发现一些新的细节、产生新的感触、引发新的思考,会使自己的行为得到一遍又一遍的重新认识与检视。以前的许多偏见、误解、偏执一点一点地被扭转与纠正,对于事实的认识与评价在一步一步地趋向客观。他在一点一点地放下他以前本该放下却又没能自觉、没能放下的东西,他终于明白了自己的犯罪的症结在于没有放下,而现在,应该是放下的时候了。
受罪是悔罪的起步与初始,打开了通向罪之消解的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