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之罪:善恶中的罪
(一)道德即规则与品质
古今中外对道德的理解大致相同,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人类生活所自发积淀形成的习俗规则,另一方面是指人类个体的品性品德。
先秦著作《荀子》中开始将“道德”两字连用:“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14]意思是说求学问而达到了“礼”的境界,也就是达到了道德的极限,而“礼”则包含了古代的规章制度及品德修养要求。因此,这里的道德指的就是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习俗规则与个人品德。朱熹认为,就“道德”的理解而言,“道”是指“人之所共由者也”,“德”是指“得于心而不失也”,[15]前者是指规则的遵守,后者是指品德的修养,也包含了规则与品德两层含义。学者们认为,西方的道德一词兼具社会风俗和个人品性的含义,与中国道德的意思相近,是社会人伦秩序和个体品德修养的统一。[16]
作为规则的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长期积淀形成的,尽管其形成可能有国家的提倡、引导、干预甚或强制,但自发形成与自觉遵守是道德的特质,自律是道德的鲜明特征,具有国家强制性的道德不可能是纯粹的道德。国家治理离不开道德功能的发挥,但道德却要竭力离开国家及其统治而自在自力自为。
作为个人品质的道德,是对个人品德德性的标准与要求。不同时代对个人品质的道德要求可能不同,但也存在跨越时代、地域乃至文化的普遍的个人品质标准。
总之,道德就是千百年来人类在其组成的社会中自发形成的规则以及个人品质。它是一种自动触发、自我运行的内心律动与律令。
(二)道德、良心、善恶
自发形成的规则与个人品质的道德要求不断地内化于心,形成人的道德认识、意识、情感,形成对于善恶的本能直觉,最终形成了一个人的良心。“当一个孩子成长起来,父母的角色由教师或其他权威人士承担下去;他们的禁令和禁律在自我典范中仍然强大,且继续发展,并形成良心,履行道德的稽查。”[17]
良心是人们关于善恶的直觉、理性与情感的相互交融而形成的有机体。“良心是人们一种内在的有关正邪、善恶的理性判断和评价能力,是正当与善的知觉、义务与好恶的情感、控制与抉择的意志、持久的习惯与信念在个人意识中的综合统一。”[18]良心是道德情感化的表现,是道德情感的基本形式,是个人自律的突出体现,正如古人所言,“良心者,本然之善心。即所谓仁义之心也。”[19]
道德内化成的良心,是人类灵魂铸炼进化而成的善之培育园,恶之控制阀。汉娜·阿伦特说:“即使是在黑暗的时代中,我们也有权去期待一种启明,这种启明或许并不来自理论和概念,而更多地来自一种不确定的、闪烁而又经常很微弱的光亮。这光亮源于某些男人和女人,源于他们的生命和作品,它们在几乎所有情况下都点燃着,并把光散射到他们在尘世所拥有的生命所及的全部范围。”[20]在笔者看来,她所说的这种光亮就是道德之光、良知之光、良心之光。
道德内化而成的良心是用“善”与“恶”作为标准来感及与评价万物的。良心是人心中一种奇妙的判断善恶的意志、能力与情感。
(三)道德之罪:违背道德良心之恶
道德维度的罪,表现为对人类道德的违反与蔑视,即直接地体现为对自然形成的规则与人类品性品德的违背,从道德心理与情感上讲,体现为对人类良心或者良知的违背;从性质上讲,体现为一种恶,即罪恶。因此,道德之罪,即一种违背道德良心之恶。
道德维度的罪,是对人类灵魂的一种拷问。良心或者良知是人的灵魂深处永不会熄灭的一盏明灯、一束亮光,尽管有时可能昏昧。这昏昧,或来自心灵的昏聩,或是对灵魂的遮蔽。
“平庸之恶”是道德之罪的一个典型。平庸之恶的概念是由著名犹太裔政治思想家汉娜·阿伦特提出来的。汉娜·阿伦特认为罪恶分为两种,一种是极权主义统治者本身的“极端之恶”,另一种是被统治者或参与者的“平庸之恶”。其中第二种比第一种有过之而无不及。我们惯于谈论那些以极端的佞妄、癫狂、贪残、暴戾为特征的邪恶,而平庸之恶则是如艾希曼那样的官僚在写字台后愚蠢、平庸、冷漠、按部就班地作恶,且以恶为常、作恶不觉,意识不到自己的作恶。因此,一般认为,平庸之恶就是对于显而易见的恶行不加限制,或是直接参与的行为。这是在意识形态机器下无思想、无责任的犯罪,一种对自己思想的消除,对下达命令的无条件服从,对个人判断权利放弃的恶。[21]这种恶的特质就是不思考:不思考人、不思考社会。恶是平庸的,因为你我皆常人,都可能堕入其中。把个人完全同化于体制之中,服从体制的安排,默认体制本身隐含的不道德甚至反道德行为,或者成为不道德体制的毫不质疑的实践者,或者虽然良心不安,但依然可以凭借体制来给自己的他者化的冷漠行为提供非关道德问题的辩护,从而解除个人道德上的过错。这就是现代社会中、体制化之中个人平庸之恶的基本表现。[22](https://www.daowen.com)
平庸之恶的本质或者说可悲之处在于,犯了平庸之恶的人却不认为这是一种罪恶,反而认为这是一种正当的行为,如平庸之恶这一概念的起源——德国纳粹分子艾希曼为自己辩护时,反复强调“自己是齿轮系统中的一环,只是起了传动的作用罢了”。作为一名公民,他相信自己所做的都是当时国家法律所允许的;作为一名军人,他只是在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命令。他宣称他的一生都是依据康德的道德律令而活,他所有的行动都来自康德对于责任的界定。[23]
汉娜·阿伦特提出“平庸的恶”,思考的是一个政治伦理问题,指向的却是人类的心灵,即在一个极权体制下,人如何才不至于丧失良知。[24]可以说,平庸之恶实际上是一种道德之罪,是违背良知的道德之罪的一种非典型的典型体现。
平庸之恶的另一个典型案例“枪口抬高一厘米”也可以深刻阐明这种恶违背良知的道德之罪的本质。柏林墙倒塌前一年,守卫柏林墙的东德卫兵英格·亨里奇射杀了翻越柏林墙的东德青年克利斯,他是这堵墙下最后一个遇难者。九个月之后,围墙被柏林人推倒,英格·亨里奇因杀人罪而接受审判。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克利斯的卫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他的律师辩称,他们仅仅是执行命令的人,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罪不在己。主审法官西奥多·赛德尔当庭指出:“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唾弃暴政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利,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道德义务。”[25]射杀翻越柏林墙的青年,可能并没有违反东德政府规定的法律之罪,但却实实在在地违反了道德之罪。[26]
平庸之恶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整个社会缺乏批判性思考。而逃离“平庸之恶”,重建道德的前提,是社会中的每个个体,能够反抗道德崩溃时代平庸之恶的引诱,不放弃思考,不逃避判断,心有敬畏,承担起应有的道德责任。[27]就是说,不能以不犯法律之罪为己足,或者推诿罪责于外因或者他人,而应时时警惕不犯道德之罪,不走向法律往往难以检视出的道德罪恶的深渊。
(四)道德之罪的特征
道德之罪是自己审判自己违背、蔑视、泯灭自己良知的犯罪,是一切犯罪的本质或者本原。
首先,道德之罪是违背了自己道德良知的犯罪。这种犯罪,并没有写在颁行于外的禁止条款,而是写在罪恶者自己的心间。道德之罪的审判者主要是罪恶者自己而不是他人或者外在的强制机构。反过来讲,如果有一个人或者机构自认为对他人有道德审判的权力,那这个人或者机构就可能是在触犯更大的道德之罪,这是一种大奸大恶的极端之罪。
其次,这种罪恶是不需要通常意义上的审判的。如果需要另一种意义上的审判的话,也只是罪恶者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对自己进行审判,或者是宗教意义上的上帝神明审判。因而,从一个侧面看,这种审判的时间是不固定且不限定的,很可能伴随罪恶者终身。也正因如此,这种审判的严格性从实质上常常重于法律之罪的审判。
再次,道德之罪所承担的仅仅是道德的和心理的责任,而非强制性的责任,因此,从某种意义而言,这种罪恶是自己惩罚自己,因而从表面上看这种罪恶者似乎并不需要承担责任,但从另一种意义上看,由于承担的是道义的和心理的责任,这种不需要承担的责任反而比其他责任都更为严厉。
最后,道德之罪,有时体现得很明显,但也常常表现得很隐蔽,如上文提到的平庸之恶与大奸大恶,在当时就很不容易观察认识到。道德之罪的危害,从形态上看也往往是隐形的或者无形的,因而常常看不出其有危害性。然而从另一个方面观察,这种隐性或者无形的危害性往往并不比法律之罪小,反而常常远大于法律之罪的危害。
(五)道德之罪的意义
提出道德之罪的概念,对于法学者而言似乎难于理解,但这一概念的提出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有助于洞见法律维度、宗教维度之罪的本质或者本原。宗教维度的罪或者法律维度的罪都是违反了明定的戒条或者规范。但构成这些戒条或者规范的根底乃在于道德良知。因此,宗教之罪、法律之罪的本质仍在于道德良知的违反,道德之罪构成了法律之罪与宗教之罪的基础。从而,理解宗教之罪、法律之罪必须以道德之罪这一概念作为前提,没有对道德之罪的深入阐释就不会有对宗教维度之罪、法律维度之罪的深刻理解。中国传统社会是伦理主义社会,道德伦理尤其重要。正如学者所言:“离开宗教而有道德,在中古西洋殆难想象;离开法律而有秩序,在近代国家弥觉稀罕。然而在旧日中国却正是以道德代宗教。”[28]因此,道德维度的罪观念在中国传统社会非常重要。传统社会的影响至今延续,道德维度的罪观念今天也仍然在中国社会发挥着它的强大作用。
其次,有助于我们制订治理与消解犯罪的根本策略。一切犯罪都是人的犯罪,从而在某种意义上都是违反道德的犯罪。透彻理解道德之罪,就可以透彻理解法律维度之罪以及犯罪人,从而能够据此制订消解犯罪的有效策略。比如,培养人的道德底线是预防犯罪的根本。“很多时候,道德底线都远比法律底线更有意义: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可以运作得很好,但如果没有了道德底线,个体的‘平庸之恶’能毁掉整个社会”。[29]
最后,有助于人的解放。道德之罪,是人的心灵之罪,或者说道德之罪的研究对象是人本身,理解道德之罪以及消解道德之罪的根本在于对人、对人性、对人情的解悟。因此,深刻理解道德之罪的机制,必然会有助于人的自我觉醒以及人性的提升与人的解放,从而最终走向罪的消解之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