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文化异化之罪

四、文化异化之罪

文化即人文化成。“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60]文化是人类所创造的物质与精神财富的总和,其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整体尤其体现了文化的特质。“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总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风俗,以及人类所获得的才能和习惯。”[61]这一文化的定义就特别突出强调了文化之人类精神产品的性质。站在人类学的立场,文化是一个民族的“外器官”,牟宗三认为,文化是一个民族的“胞胎”,“胞胎”可以护育整个民族。[62]

人类需由文化而化之的事实,表明了犯罪从根本上讲也是一种文化现象。“犯罪行为是在文化内发生的。”[63]人类创造了文化,人类化成存养于文化之中,也即意味着人类同时也就创造了犯罪。犯罪必然发生于一定的文化环境之中,文化也是构成犯罪的原因之一。“每个国家,或许甚至是每个地区,都给犯罪打上了自己的历史和文化的烙印。”[64]中国学者早就注意到犯罪的文化原因,如严景耀先生认为,为了了解犯罪,我们必须了解发生犯罪的文化。犯罪不是别的,不过是文化的一个侧面,并且因文化的变化而发生异变。如果我们不懂得发生犯罪的文化,也不会懂得犯罪。换言之,犯罪问题只能以文化来充分解释。[65]

(一)信仰、精神与犯罪

信仰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信仰的形成与建立,非一朝一夕之功,是人们在对于各种制度、理念、生活方式等长期体验比对后建立起来的。

梁启超认为,信仰就是神圣。信仰在一个人为一个人的元气,在一个社会为一个社会的元气,中国人现在最大的病根就是没有信仰,[66]因而也就没有元神、没有元气。

由于种种原因,梁启超所指出的信仰缺失现象在当代社会更为严重。从底层民众到上层精英,信仰缺失现象普遍存在。一个人可能有人生的目标,但他没有人生的信仰。许多贪腐犯罪的官员如此,一些其他犯罪的行为人也如此。一些人没有信仰,却假装有信仰,而一些人则没有信仰只有迷信。这些丧失信仰的人,很容易成为犯罪的俘虏。另一方面,普遍的信仰缺失滋生出另类的信仰型犯罪,如目前中国存在的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以及暴力恐怖主义所产生的犯罪。(https://www.daowen.com)

信仰缺失或者说没有真正的信仰,人就不会有崇高的理想与目标去追求,也就不会有真正的道德底线去坚守。没有信仰,人很难守人本、固人基,逾越道德规则与底线的犯罪就时时处处可能发生。没有信仰,没有坚固的人本、人基与心志,就很容易为诱惑所惑,抵抗不了犯罪的魔力,犯罪就成为很容易发生的事情。

而人的精神失落、道德沦丧,则是罪恶产生的又一内在根源。正如鲁迅所言:“诸凡事物,无不质化,灵明日以亏蚀,旨趣流于平庸,人惟客观之物质世界是趋,而主观之内面精神,乃舍置不之一省。重其外,放其内,取其质,遗其神,芸芸众生,物欲来蔽,社会憔悴,进步以停,于是一切诈伪罪恶,蔑弗乘之而萌,使性灵之光,愈益就于黯淡。”[67]鲁迅先生描绘了一幅生动的精神失落的图画。

(二)习俗与犯罪

即使从表面来看,风俗习惯与犯罪的关系也很密切。一方面,不同文化习俗对于行为性质的看法不同。如性犯罪,一些民族的抢婚习俗在另一种文化中可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一些习俗影响到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如藏族等少数民族的“赔命价”等习俗。赔命价的偿付与否与伤害以及杀害行为的性质认定与处理存在密切的关系。偿付了赔命价,杀害或者伤害行为的定性与处理就会有一定程度的改变。

说到底,犯罪是一种行为和心理,而行为和心理与习俗是密不可分的,一些行为与心理就是在习俗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下形成的,即习俗影响了人的行为与心理,也就意味着会影响犯罪。首先,习俗影响了人们行为的方式,剽悍的民族,对于伤害程度的看法很不一样,从而对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相关犯罪的标准与认识也就不一样。其次,习俗影响行为性质的看法。如前文提到的性风俗,就会影响到对于性行为的性质认识。最后,从某种意义而言,习俗也就意味着从众心理。在从众心理的支配下,人们对于行为性质的认识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如奢靡成风而又官本位思想严重的社会,人们会对腐败现象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一方面这种习俗氛围无形当中对于腐败行为是一种鼓励,另一方面也会弱化对于腐败行为的认知与评价。

习俗与风气有所区别,但又有密切的关系。一定的习俗会推动一定风气的形成,风气的持续又有可能会形成一定的习俗。如前文提到的奢靡之风,如果说这是一种风气的话,这种风气就与官本位的制度、习俗有密切的联系。千百年的官本位制度、思想、习俗推动了奢靡之风,而奢靡之风又不断固化了官本位的制度与习俗。“暖风熏得游人醉,直把杭州作汴州。”地理方位可以从北宋京城汴州变化到南宋京城杭州,但难以改变化解的是奢靡之俗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