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认识的主要内容,并非是对于刑法罪刑规范的理解,而是对于事实或者案件事实的认知与评价,并在此认知与评价的基础上对事实做出处理,这构成法治与司法的本质与目的。正如学者所言,法律人的才能主要不在认识制定法,而正是在于有能力能够在法律的——规范的观点之下分析生活事实。[18](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