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归位:罪消解的结局
无论是人性的涵养还是人格的健全,甚或自由意志的培固以及人心的养护,都要求人的道德伦理属性的塑造,从而最终体现为真正的人的凸显。罪在时刻提醒着人对自己的偏离,只有人的归正才能最终达成罪的消解。
(一)罪本质:人对自己的偏离
无论是道德之罪、法律之罪抑或是宗教之罪,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预示着人对自身的伦理道德的属性的违背。“罪,就是沉沦到虚无之中”,[72]富勒认为这是“从愿望的道德出发所看到的一种罪”,[73]笔者认为,富勒实际上也是在揭示罪的道德违反性,罪的道德违反性也就是人对于自己作为人的背离,如富勒所言,“这种罪是在实现人之品格自身的努力中失败。”[74]
人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结合体。人的自然属性中有自己的独有属性,也有与其他动物共通的属性。而人的社会属性则更多地表现出人的独特性,社会性也更多地参与人的塑造,从而人的社会道德伦理属性也成为人的根本属性。这种道德伦理属性是人自力自主塑造自身的结果,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人的存在,是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平衡协调的一种和谐状态。这种和谐状态,使自然属性既能宣示,但又被限制于社会伦理道德的范畴之内,为社会属性所控制、制约。而在社会属性这个控制阀下,人又能够充分享受自然属性或者天性的快乐。这就是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和谐状态。一旦打破这种和谐,人就会偏离自己。
人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结合体。每一个人既有人的共同性,又有自己的特殊性,有自己的个性。比如,从心理角度而言,有各种类型人格与性格的人,不能以人类的普遍性而抹杀了人的特殊性与个性。对人的普遍性或者特殊性的片面强调都会使人偏离自己。
人是个体存在与集合存在的统一体。人的社会性决定人类组织存在的必要性,但人又是以个体存在作为第一性的存在,从根本上讲,人是以个体为存在形态的,这也是由人的自然性所决定的,不能以普遍性与集合性的人概念抹杀具体的人。如果以人的集合存在而漠视个体人的存在,具体生动的人就会变得虚无缥缈,不但会偏离人,还会造成人道灾难。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的集合存在会不断变换形式,总体上是从固结形态向更为灵动的形态演进,但无论如何变化它的形态,人的集合存在的根基始终在于个体的人,永远不能偏离个体的人。
(二)罪的最终消解:人的归正
罪的消解,最终是真正的人的复位与归正。前文诸多内容已经涉及,这里进一步再行申明。
首先,人的归正,意味着是人的有限性的自觉。人固然有精神超越的自由,也可以说人是有限性与无限性的结合体。但始终不能忘记的是,人的有限性是人的根本规定性,任何时候都不要逾越此界此限。人没有神性,不要渴望成神;人也不能自陷物性,自降为物;[75]人要警惕夸大自己的理性、德性,须知理性德性本身也是有限度的,更不能以修性修德作为招摇自己神性的跳板。任何情况下人都要不膨胀、有戒惧、守底线,牢记自己只是一个“人”而不是其他,所具有的唯有人性,甚至其中还带有许多的罪性。
其次,要不断地强固个体人的自由意志,培本固元,修养身心。自由意志是一个人的本元,是人之为人的标配。任何制度以及任何对于人的改造,[76]都必须以强固自由意志而不能以压制、摧残、损害、贬低人的自由意志为初衷和底线。
要强固人的自由意志,就必须保障人的思想的自由与精神的独立。“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应为我们所坚守。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压制摧残思想与精神。为此,应该保障每一个人的尊严与基本权利。
每一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因此都应当享有人的尊严,都应该作为人被尊重。那种失去个性的所谓对人类的保护并非我们想要的。[77]应该始终以个体人为基点而向着人回归,不应该以集体、组织或者人类的尊严为理由而否定或者损害个人尊严。因为人类尊严缺乏可靠的理由,它会使个人的尊严的不可侵犯性处在与人类尊严的集体法益的紧张关系中,并导致前者的相对化。[78]甚至可能造成以人的集体的名义而恣意损害个人尊严与权利,造成人道性灾难。
人本身就是价值,人的尊严是一种内在价值,一种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东西,这是人的本性或本质。每个人都有尊严,这不依赖于其事实上的品质和能力。[79]追求优秀卓异固然可敬,踏踏实实以平常之心做一个尽到自己义务的普通人也具有莫大的尊严与价值。杨绛先生说,“唯有身处卑微的人,最有机缘看到世态人情的真相”“一个人不想攀高就不怕下跌,也不用倾轧排挤,可以保其天真,成其自然,潜心一志完成自己能做的事”。[80]杨先生的意思是说,最广大的普通人一样具有人生的尊严与志趣,就做人而言,做好一个真诚、自然、肯做事的普通人足矣。[81]这是杨先生对于作为一个人的基本定位。
为了强固自由意志,保障人的自由与独立,就必须不断建设和完善有利于维护与保持人的基本权利与尊严的制度。是时候让我们的制度由尊养圣明精英向保障一般人基本权利、维护一切人的基本尊严转变。制度必须具有权利意识,必须把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作为制度的基本要求,必须由“特权”“权力”向“权利”“平等”转变。“自由、平等、公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要不遗余力进行制度的建设以保证这些价值观的落地生根,让这些价值观体现在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中,体现在他们的基本权利中。
再次,人的归正意味着每一个个体人必须得到自由的、充分的发展。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始终是社会发展的先决条件,社会也必须以自由人为基点,也就是社会始终是“自由人的联合体”,“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82]
最后,人的归正,意味着人的心灵与灵魂的解放与归正。从人类进化的历史考察,最初的人类,因尚缺乏发现、甄别自身与他物区别的能力,进而人类在这种物我一体的状态下,适用着统一的自然法。[83]人类的发展推动人类从万物中走出来,发现了自己。人类的个体又发展出“我”的概念而强烈地表达着自我个体的存在。从“我”或者“自我”出发,个体人不断地叩问自己的心灵,不断地追寻自己的灵魂,不断地挣脱“执我”或者“我执”的绳索,进而到达有“自我”而不“我执”的境界,并最终达至“无我”的人生感悟与格局,最终释放自己的心灵与灵魂而使其获得彻底解脱与自由。在这样的“无我”之中,人却终于回来了。
人回来了,罪的舒缓消解还会远吗?
【注释】
[1]从业禁止等措施的性质还存在争议。
[2][美]Curt R.Bartol,Anne M.Bartol著:《犯罪心理学》,杨波、李林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3年版,第7页。
[3]《孟子·公孙丑上》。
[4]《孟子·仁者爱人》。
[5]《墨子·修身》。
[6]梁启超著:《先秦政治思想史》,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150页。
[7][古罗马]奥古斯丁著:《上帝之城》,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77页。
[8][美]尼布尔:《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蒋庆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7页。
[9]《约翰福音》第四章第七节。
[10]《约翰福音》第十三章第十节。
[11]《约翰福音》第十三章第三十四节。
[12]《约翰福音》第十五章第十节。
[13]《路加福音》第六章第二十七节。
[14]《加拉太书》第五章第十四节。
[15]刘宗坤著:《原罪与正义》,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16][美]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5,106页。
[17]转引自马腾:“爱与正义关系理论研究——以“圣爱”与“兼爱”为类型”,载《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九卷第2辑,第368-369页。
[18]李猛:“爱与正义”,载《书屋》2001年第5期。
[19]参见[德]韦伯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钢等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
[20]转引自马腾:“爱与正义关系理论研究——以“圣爱”与“兼爱”为类型”,载《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九卷第2辑,第368页。
[21][美]尼布尔著:《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蒋庆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0页。
[22]参见“心灵”,https://baike.baidu.com/item/%E5%BF%83%E7%81%B5/992322?fr=aladdin,访问日期:2017年10月31日。
[23][印]克里希那穆提著:《爱与寂寞》,罗若苹译,九州出版社2010年版,第169页。
[24]《礼记·大学篇》。
[25]参见陈蓉霞:“大脑、心智与意图——大脑如何运作”,载《科学文化评论》2012年第6期;弗里斯著:《心智的构建——脑如何创造我们的精神世界》,杨南昌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版。
[26]《素问·调经论》。
[27]笛卡尔著:《第一哲学沉思集》,庞景仁译,商务印书馆1986版,第25-26页。
[28]张怀承等著:《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
[29]参见王阳明著:《传习录(下)》。
[30][英]詹姆斯·马吉尔著:《心理学与犯罪——透视理论与实践》,张广宇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页。
[31]在笔者看来,从某些角度看,基督教文化强调“爱心”“谦卑心”“罪心”,佛教文化强调“空心”“虚心”“明心”,儒家文化强调“正心”“圣心”“雄心”,道家强调“无心”,都是养心修心之意旨。
[32]参见王阳明著:《传习录》。
[33]《大学》。(https://www.daowen.com)
[34]参见“三纲领八条目”,载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89%E7%BA%B2%E9%A2%86%E5%85%AB%E6%9D%A1%E7%9B%AE/9087150?fr=aladdin。
[35]《陆九渊集》卷三十六,中华书局1980年版。
[36]王夫之著:《思问录(内篇)》,中国古籍出版社1950年版。
[37]参见“心”,载http://baike.sogou.com/vl01673294.htm?fromTitle=%E5%BF%83&ch=ch.bk.amb。
[38][元]忽思慧著:《饮膳正要》。
[39]《灵枢·邪客》。
[40]《黄帝内经·灵兰秘典论》。
[41][英]詹姆斯·马吉尔著;《心理学与犯罪——透视理论与实践》,张广宇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30页。
[42]参见吴宗宪等著:《刑事执行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07-224页。
[43]《中庸》。
[44]《中庸》。
[45]《孟子·尽心上》。
[46]《孟子·公孙丑》。
[47]《尚书·周官》。
[48]《孟子·尽心上》。
[49]参见“致良知”,载https://baike.baidu.com/item/%E8%87%B4%E8%89%AF%E7%9F%A5/2288667?fr=aladdin。
[50]参见王阳明著:《传习录(下)》。
[51]参见王阳明著:《传习录(下)》。
[52]参见王阳明著:《传习录(上)》。
[53]《庄子·应帝王篇》。
[54]澄观老师:“心学根源,儒释道之正脉”,https://mp.weixin.qq.com/s/SHvKWdjq Tj7jLtCuYqFFsw。
[5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8-119页。
[56][印]克里希那穆提著:《最初和最终的自由》,于自强、吴毅译,华东师范人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
[57]本书前面部分论及的人性是从多角度观察理解,本部分是使用一个角度的含义论证最消解中人的归正问题
[58][英]休谟著;《人性论(上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页。
[59]参见唐君毅著:《中国哲学原论原教篇》,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38-439页。
[60]参见萧箑父:“船山人格美浅绎”,载《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第1期。
[61]王阳明著:《大学问》。
[62]鉴于道德、罪、人性的密切关系,这里的“人性”概念,实际上也蕴含着人性中包含能够体察自省自己罪错、罪性的因素。因而,有人性意味着有自省、守本分,因而才可能预防犯罪。
[63]参见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史》(第三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94-798页。
[64]参见车文博著:《透视西方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3页。
[65]杨代雄:“主体意义上的人格与客体意义上的人格:人格的双重内涵及我国民法典的保护模式选择”,载《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4期。
[66]马俊驹:“人与人格分离技术的形成、发展与变迁——兼论德国民法中的权利能力”,载《现代法学》2006年。
[67][德]克尼佩尔著:《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60页。
[68]马俊驹:“人与人格分离技术的形成、发展与变迁——兼论德国民法中的权利能力”,载《现代法学》2006年。
[69]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155页。
[70]大塚仁:“人格刑法学的构想(上)”,张凌译,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
[71]陈忠林、梅锦:“论人格在定罪中的运用”,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6期。
[72][美]富勒著:《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页。
[73][美]富勒著:《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页。
[74][美]富勒著:《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页。
[75]这是有限性的反向规定性,
[76]对罪犯进行改造一直是我们刑罚执行的一项基本目标与任务。
[77]转引自王锴:“论宪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及其对民法的影响”,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
[78]转引自王锴:“论宪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及其对民法的影响”,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
[79]转引自王锴:“论宪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及其对民法的影响”,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
[80]参见杨绛散文《将饮茶》《隐身衣》。
[81]在笔者看来,真正做到这一点是不易的,能做到这一点也是人生至境。
[82]马克思、恩格斯著:《共产党宣言》。
[83]江山著:《人际同构的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