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之罪:信仰中的罪
一般而言,宗教教理与教义中都包含着对于罪的认识。由于宗教从本质上是一种信仰,因此宗教维度的罪可以称为信仰中的罪。
(一)宗教之罪的含义
宗教之罪是指违背了最高的神的旨意的犯罪,即违背了上天的诫命或者天条。在18世纪的欧洲,“犯罪不仅仅被视为对世俗的社会秩序的违反,同时也被视为对神的秩序的违反。”[43]“对于罪恶问题的探讨不但贯穿着整个基督教史,而且也是各大世界宗教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44]不同的宗教对罪的认识与看法存在差异。从某种意义而言,宗教之罪使得人类能够跳出自己本身的限制,在一个更为广袤的视域中去审视自己、审视罪恶,从而避免“只缘身在此山中”而产生的视角盲区,使得人类能够居高临下深入认识自己以及自己的罪恶。
1.基督教中的罪
在所有的宗教中,基督教是对罪认识最为深入清晰的宗教。除了基督教,还没有任何一种世界性宗教能够像基督教那样对罪做出如此广泛的论述,“没有哪一种宗教教导过人是生于罪恶的,没有哪一派哲学家曾经说过这一点;因而也就没有哪一个说出过真理。”[45]可以说,基督教其实就是关于罪的宗教。
根据《圣经》记载:耶和华神造出人的始祖亚当,将其安置在伊甸园,让他修理看守。耶和华神吩咐他说:“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46]耶和华神所造万物中,唯有蛇要比田野一切的活物更狡猾。蛇对夏娃说:“神岂是真说不许你们吃园中所有树上的果子吗?”“你们不一定死,因为神知道,你们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们便如神能知道善恶。”结果夏娃摘下善恶树上的果子给自己和自己的丈夫亚当吃了。后来,耶和华看到了“人在地上罪恶很大,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世界在神面前败坏,地上满了强暴”,“神观看世界,见是败坏了;凡有血气的人,在地上都败坏了行为”。[47]
从上述《圣经》的叙述中可以看到,基督教所谓的“罪”,即不听从神的命令戒条,违旨抗命,违反神意,梦想自己变得和神一样或者成为神,甚至有强暴及败坏的恶行。这种原罪或者说基督教所谓的罪的结构是:从形式上看,是违背神的诫命、禁令或者规则,[48]不听从神的教导。从实质上看,是人这个神的受造物想“如神”或者“成神”,他忘记了人的角色与本分,而想僭越为神。“从本质上讲,罪恶是对上帝的背弃和疏离,其根源是人类在人生抉择中对自由意志的滥用所导致的错误的自我崇拜,简言之是信仰失落,理性膨胀。”[49]
有学者认为,《圣经》的《旧约全书》中的《律法书》或称《摩西五经》表达了如下意思:神权是一切权力的最高主宰,世俗国王的特权是由神授予的。世界上的自然秩序和道德秩序是由神规定的,违反和破坏这种秩序,必须会遭到神的惩罚。人们在世上忍受的一切苦难,都是神对世人的堕落的惩罚。而《圣经》的《新约全书》的“使徒书信”部分提出了“原罪说”,认为犯罪是违反上帝旨意的行为,人类始祖亚当、夏娃违背上帝禁令偷吃善恶树上的智慧果,犯了罪,受到上帝的惩罚,这种罪恶是由人类始祖所犯的,作为后代的人类,自出生开始就处于有罪的状态,就要向上帝赎罪,接受上帝在人间安排的一切痛苦和惩罚,[50]这就是初始的原罪。而人的生存现实中人的沦落,是罪的真实写照。
有学者认为,基督教的罪观念是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最终形成了基督宗教传统的罪观念的两个类型。一类是delictum,指具有外在违法或违命的行为,其行为因故意或过失而负有罪责。此类罪的客体标准是外在违法或违命行为,主体标准是其行为因故意或过失而负有责任,此类罪就其性质而言具有社会属性,并附有法律所规定的惩罚,无法律规定则无惩罚可处。因此,惩罚此类罪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与社会和谐,并惩戒人使其能改过自新。另一类是peccatum,指内在违犯神律或自然律及诫命的内心行为,其行为可能并未外在完成。此类罪的关键是内在意向性。因此,即使没有外在法律的惩罚或无外在行为时,此类罪仍然发生,仍需要忏悔改过。当第二类罪(peccatum)成为外在违法或违命行为,而又因故意或过失而负有罪责时,就同时包含了第一类罪(delictum)所附有的法律的惩罚。[51]可见,基督教罪观念中吸纳了法律维度的罪观念并厘清了两者的关系。
基督宗教传统中特别强调,虽然有时人并不可能完善到没有任何罪的程度(peccatum),但人应该避免犯罪(peccatum)。这种罪约束人的内心,促使人防患于未然。不管外在是否完成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只要人的内心(动机)趋向违犯神律或自然律的作为或不作为,那么就犯罪(peccatum)了。这种罪需要忏悔和改正才能获得宽恕。[52]
在基督宗教传统罪观中另一个关键因素是人行为的归咎性或罪责性。基督宗教传统的罪实际是一种责任性伦理原则。这种原则将主体善与客体善联系沟通起来,其责任性成为人行为的动力和原因。因此,它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伦理原则中的幸福主义、功利主义、主观主义、伦理价值本位主义、世界进步主义以及伦理原则的目的主义。这些伦理原则很容易形成伦理上的目的论和功利论。从实践层面而言,基督宗教这种责任性伦理原则有助于人在伦理领域承担起更大的责任。伦理责任就是自己的责任,身为万物之灵的人,在宇宙中必须承担起这种责任。人必须对自己,对他人,对人类团体,对大自然勇负其责。就此而论,基督宗教的罪观念本质而言就是人的伦理责任观。[53]这种伦理责任观其实就是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道义责任论所坚持的责任观。
2.其他宗教中的罪
(1)伊斯兰教中的罪
伊斯兰教是以《古兰经》和圣训为教导的一神论宗教。伊斯兰教拥有自己的一套宗教法律,该法律实际触及生活及社会的每一个层面,包括饮食、金融到战事以及福利等各方面。沙里亚法规是由传统伊斯兰学术界所建立的伊斯兰法律,大部分的穆斯林都遵从沙里亚法规。沙里亚法规是出于宗教信仰而使穆斯林负有义务遵守的一种问责制度。伊斯兰教法广泛包罗每个细节,从国家大事如政府治理、外交到日常生活的事宜。《古兰经》认为偷盗、酗酒、私通、诬陷私通、抢劫是五种罪行,对这五种特定罪行的刑罚则是侯杜德。
审判日的信条对于穆斯林来说十分重要。在《古兰经》里审判日有时也被称为“报应日”“复活时刻”及“大难”。穆斯林认为真主已经预定了人类不能预知的审判日的时间,所有人在审判日都会被审判并被决定归宿,善功重的进天园,罪恶重的入火狱。《古兰经》地震章把末日审判描述为“以便他们得见自己行为的报应,行一个小蚂蚁重的善事者,将见其善报;做一个小蚂蚁重的恶事者,将见其恶报”。《古兰经》列出一些会使一个人被打下火狱的罪行,如至死不信、高利盘剥及犯奸淫等。施舍、礼拜、爱护动物等善行可以得到进入天园的回报。[54]
伊斯兰教有自己比较完整的法律,一些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至今建立的仍是政教合一的国家,仍然把伊斯兰法作为基本法律制度。[55]伊斯兰法理论始终坚持制定法律是安拉的特权,任何世人都无此权能。世人所能做的只是理解和诠释“神启”的法律。在伊斯兰法理论中,只承认一种法律,即作为宗教法的伊斯兰法,并主张这种神圣法律适应一切时代和一切场合。可见,在伊斯兰教看来,伊斯兰教法就是国家法律,伊斯兰教中的罪就是国家法律之罪,宗教之罪、法律之罪乃至道德之罪基本上呈现出混一的面貌。
(2)佛教中的罪
佛教的主要概念是“空”,佛教认为世间万物的本性是“空”。空可分为人空与法空,人空意谓人类自己无其实体或自我之存在;法空是指一切事物之存在皆由因缘而产生,因此也无实体存在,如“梦幻泡影”。
佛教没有明言罪,佛教认为人生是苦,人死是苦,有六道轮回之苦,这就是四圣谛中的苦啼:佛教认为人生在世,谁也免不了生老病死。这些苦难不会因为人的死亡而结束,因为人死之后不是彻底消失,而是仍然会轮回不息。不论在地狱、人世还是天堂,苦总是存在的,只是程度不同罢了。世间的万物都是变化不定的,这叫作无常。无明、业力、轮回是苦的缘起。对众生来说,因为于无常败坏法起贪著,则将造成身心的炽燃大苦,因此说无常故苦。唯有断除无明的人才能出三界脱离轮回,看透生命和宇宙的真相,最终超越生死和苦、断尽一切烦恼,得到究竟解脱。
佛教有明确要求于徒众的戒律或者戒条,如佛教中有“五戒”“十恶”的戒律。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这是佛教的基本伦理戒律,由受过皈依戒的在家居士接受。而僧侣则需经过菩萨戒等,这些戒律有助于佛教徒皈依三宝,最终目标是摆脱苦海,脱离生死轮回,达成究竟涅槃。而佛教中的十恶分别是:一杀生,二偷盗,三邪淫,四妄语,五两舌,六恶口,七绮语,八贪欲,九嗔恚,十邪见。在佛教义理上分此为三业,即前三恶是身业,四五六七是口业,后三恶是意业。佛教还有五逆十恶之罪的说法,[56]内容和“五戒”“十恶”大致相同。
因此,从佛教基本义理看,如果说人有罪恶,从形式上看,便是违反戒条或者戒律,从实质或者原因上看,便是因为“无明”等原因,从而呈现出恶逆或者罪恶来。
(3)儒教中的罪
中国儒家以及儒文化中罪的概念与观念几乎不存在。从儒家相关著述来看,儒教以及儒家所理解的罪,就是“获罪于天”,即人们在人间作了恶,天人感应,上天获知并降下灾异以警示和惩罚人类。
这种罪观念有自己的奇特之处。一是这种罪似乎只有上天获知、天呈异象才存在。罪已发生,上天无感应,似乎也就不成其罪。因而这种罪是一种外在异己之罪而非内在自我之罪。二是这种罪受警示或者惩罚的对象不只是犯罪者本人,还包括犯罪者之外的人,如他的亲朋邻里甚至是地理上同一区域的人。如窦娥冤中窦娥被冤杀,所在楚州六月飞雪、大旱三年,这种惩罚肯定已超出作奸犯恶者本人的范围并延及其他普通百姓。[57]
从整体上看,与基督教眼中“人人皆罪”、生下来就有“原罪”的观念不同,儒教以及儒家的罪观念很是薄弱与缺乏。儒教以及儒家眼中似乎不存在“罪”。“人之初,性本善”,人从生下来起,他的人性就是善良的。即使主张“性本恶”的荀子,也不否定“化性起伪”[58]之功,即经过后天的人为努力使人类的恶性得到改造。教化使得人性不断得到提升,人的整个一生,历经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不断向着圣贤的目标进发。内圣而外王,由内圣而自然过渡到外王,不需要制度等的支撑,也不需要进行任何论证。何为圣人?“人之至者,谓其能以一心观万心,一身观万身,一世观万世者焉;又谓其能以心代天意,口代天音,手代天工,身代天事者焉;又谓其能以上识天时,下尽地理,中尽物情,通照人事者焉;又谓其能弥伦天地,出入造化,进退古今,表里人物者也。”[59]而皇帝领袖、社会精英则是圣贤的典型。在老百姓的心中,这些人物具有完满的人格,你若说这些人是有罪的,不但这些人不承认,社会与法统也会认为你简直是大逆不道。[60]即使是普通的百姓,也不会认为自己是有罪的,你如果说一个人是有罪的,简直是对他的侮辱与诅咒。
因此,儒教中的罪,与世俗社会国家所确认的法律之罪具有某些共通性。只不过这种罪的演示以及惩处带有某些神意、神性以及天意显示。
另一方面,中国文化传统中“罪”“过”并称并有区分。“过”几乎与错误等义。“过”的范围要大且宽泛得多。对于“过”来讲,其罪责性就要轻得多了,甚至有时成为人犯“过”的一种借口。“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就具有这一层含义。因此,在伦理道德范围内,几乎无“罪”可言。在破坏了伦理道德时,也只有“过”而无“罪”。所要承受的仅仅是人们的指责鄙视而已,并不要求任何特殊的自我惩罚。对于一般性伦理道德上的过失,人们通常称为“过”。对于那些大于过失而又不构成违法的行为,最多称为“罪过”。[61]
可见,中国文化传统中并不将一般性的违反伦理道德的作为或不作为视为“罪”(Sin)并加以惩处,而是视之为“过”,这就严重减轻了违反伦理道德但尚未达到违反法律规定之行为的责任性或归咎性。[62]
(4)道教中的罪
道教是在中国古代宗教信仰的基础上,承袭方仙道、黄老道和民间天神信仰等大部分宗教观念和修持方法,逐步形成的以“道”作为最高信仰、以太上老君为教主、以《道德经》等为主要经典、以修炼成仙为目标的一种中国本土宗教。
道教的一个核心概念是“无”。老子认为,世界的本原是无,只有“无”才符合道的原则,“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63]
道教中的罪观念也不甚清晰。其罪观念一可以从其对于道士的戒律观察。道教的戒律如“五戒”指“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二可以从道教文化中观察。如道教的众神之帝为玉皇赦罪天尊,可以赦免天下人之罪;钟馗天师则打鬼驱邪、斩妖除魔、赐福镇宅,是抗制罪恶的神明形象。
可见,道教中的罪,也是违反戒律的邪恶行为。由于道教是中国的本土宗教,而中国古代刑律中的犯罪有许多是对古代伦理道德的维护,所以其所认定的罪行与中国古代刑律中的一些罪行有相通或者相同之处。如道教经文中的“五刑十恶”,“五刑”即古代刑律中的五刑,只不过道教用金木水火土“五行”对其做了阐释;“十恶”则是古代刑律中严重侵犯皇权及封建宗法伦理道德的十项严重犯罪。
(二)宗教之罪的特征
各种宗教的罪观念都有其具体特性与特点,也存在许多共性特征。
首先,宗教之罪从形式上看表现为违反戒律。每一种宗教都有针对其信徒的戒律或者戒条,这些戒律的内容体现了宗教所认为的罪恶的行为及其对这些行为的罪恶性质的认识与禁止。这些戒律的名义发出者都是宗教的最高神。
其次,从实质上,宗教之罪体现出行为的邪恶性质,是一种恶行为,因此,从实质上看,宗教之罪也具有反道德的属性,从而与道德之罪在性质上有相通之处。或者说,由于“宗教就是道德箴言创造出来的一种说教体系”,[64]所以某种意义而言,宗教之罪也就是违反道德的道德之罪。但两者在具体违反道德方面也有不同之处:如果说道德之罪的道德是相对于人与人的关系而言的话,宗教之罪的道德则是相对于人与神的关系而言的,是人站在神面前对自己道德的一种整体性的、全面性的反思与忏悟。
最后,宗教之罪的惩罚形式也各不相同,但基本上都是以神的名义,或者通过神的警示,或者通过神的末日审判,使得有罪之人受到下地狱等惩罚。所以,从宗教之罪的惩处程序与形式来看,其附随的后果也已经超出了人与人的关系,即宗教之罪的责任后果也体现出人与神的关系。另一方面,宗教之罪的罪责观更多地体现为一种伦理责任观、道义责任观。
(三)宗教之罪的意义
提出宗教之罪这个概念,从宗教维度来审视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宗教对于罪的认识与揭示是深刻的,体现了人类对于自身以及罪这种现象认识的新高度。例如基督教通过宗教故事向我们表明:人类的自由意志及其对于善恶的认识与选择构成了罪的本原,人类具有原罪、人人皆罪,这种罪的普遍性、原发性使得“罪”成为人的印记与标志,也是人之沦落的现实摹写。而人类忘记了自己只是“人”,也只能是“人”,却想成为“神”,要成为“神”。人类及其个体的这种自傲构成了罪的深刻悖论,也预示着“罪”是人类及其个体挥之不去的运命。可以说,世俗法制体系难以甄别出的罪恶如平庸之恶或者极端之恶,在宗教那里将无处遁形,也不会存在千秋之后才能辨别出功与罪的情况。基督教通过这些宗教故事的意蕴表达了对于罪的起源与本质的深刻认识。
其次,宗教既从哲理高度认识到罪的本质与本原,又具有对于罪的具体处理形式与方案。如宗教所禁止的罪首先表现为徒众对于戒律的违反。这些戒律规定简明扼要,要求直接明了,具有很好的规范性。因此,相对于道德之罪而言,宗教之罪具有更为规范的形式。[65]
再次,宗教有专门的机构、组织与仪式去修身纾恶,提升灵魂,这就为恶的预防提供了一条实践的道路。[66]这种宗教忏悔直通心灵、触及灵魂、贯通自由意志,从而成为消解罪恶的有效方式。
最后,宗教之罪的裁决者一般是最高神,这显示出宗教对于罪之认定的慎重性以及对于罪之认定神圣性、公正性的追求。同时,也警示我们世俗法治体系的天然缺陷,我们应该竭力警惕之、避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