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观念演进启示
2026年02月16日
五、罪观念演进启示
个体人阶段的罪观念的萌芽形态,一经形成并进入人的社会阶段后,便不复存在了。但其遗迹似乎仍可以从人类个体的成长过程去寻找。由于社会的永久存续以及国家和宗教在社会之上或者之中产生,因此,迄今所形成的局面是道德、法律以及宗教界域或者维度的罪观念并存。因而可以说,上文几个阶段或界域的罪观念都没有成为历史的陈迹或者化石,而是活生生的存在。这一方面表明了罪观念与人本身以及人类组织的密不可分性,另一方面也表明了罪观念内涵的丰富性和复杂性。(https://www.daowen.com)
罪观念简史表明:对于罪的认识,就认识的主体而言,有个人、社会、组织以及神明。其中个人、社会以及人类组织从根本上都是人的个体或者集合,因而最终也可以将其罪的认识主体归结为人;而宗教之罪的认识主体乃是神明。所以,罪的认识主体也就只有人与神两类。犯罪的主体,则只是人以及人类。[13]从形式上看,罪违反了道德规则、法律规则或者宗教规则;从实质上看,罪是“坏的”“错的”“恶的”或者是“有害的”的心理或者行为。因此,罪观念具有道德、法律以及宗教的因素或者维度,每一种维度对于罪的理解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分和不同。人们往往习惯于从某一维度对罪进行理解,但却遮蔽了其他维度的罪的理解。从实质角度考察,可以发现各种维度的罪观念都有实质上的共性,即道德违反性。罪观念发展到今天,从表面看,法律的罪观念无疑大行其道,但就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看,人类生活中起着主要作用的罪观念却并不一定是法律维度的罪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