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罪观念变革的路径
首先,应是人对自己的定位。就人类个体而言,理想宏志不能丢,但另一方面,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每一个人都是有限与无限混合的个体,但人最根本的还在于有限性,表现在人的生命、精力都是有限的,所能成就的事业也是有限的。人的一生,第一位重要的是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守好自己作为人的本分,个人所能成就的伟业只是溢出的效果,而不是人生过程的目标。人应该为自己作为人类的普通一员而自豪,也应深知自己可能不时地在有意或者无意地犯一些罪错,没有丝毫罪错的人可能还未诞生。应时刻深怀戒惧敬畏之心,努力避免自己犯错误,即便是犯了罪错,也能怀平常之心,深具自省能力,抱持诚悔态度,知错改错担责,与罪错坦诚相见,从内心深处时时刻刻地不断消解自己的罪错。唯有正确的自我定位与对于罪错的态度,才能为罪的消解提供最为基本的前提。
其次,国家与社会制度应调整自己对罪的态度与理念,尽量使法律之罪的标准与心理行为的反道德性协调起来。刑事法律与制度要获取自己的正当性,必须提升自己的道德含量。于伦理道德可怜之意志与行为,应避免法律与司法上将其规定或者认定为罪的情况发生;反之,于伦理道德不可悯宽之事,法律与司法应尽量确罪入罪,不能坐视不理。当然,这可能涉及一系列制度与法治的调整与建构,如刑罚体系应总体上向轻缓化调整,各种处罚程序向司法化方向发展,司法中立与权威不断强化,司法理念的不断提升等。
再次,对于个人而言,应重视自己的道德罪错,充实罪观念的道德因素。诚然,国家法治体系必须严守罪错的法律标准。但于个人而言,必须重视自己的道德罪错,对于不成立法律之罪的罪错心理与行为,自己也必须当作不可宽恕原谅之事进行自省自咎自纠,真正做到“勿以恶小而为之”。(https://www.daowen.com)
又次,强化罪与伦理责任的关联,强化罪观念的责任内涵。罪观念本身即应包含责任的内涵。对于犯罪错且有责任能力者,必须让其担责。让罪与责的关联性成为必然,从而使得责任自然成为罪观念的必有内涵,并借此强化人们的罪意识,最终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犯罪预防也应是罪消解的应有内涵与途径。
最后,强化国家与社会的责任担当,不断完善国家与社会制度。不可否认,罪在自身,罪天然具有内里与自身性,是个人自由意志的选择,主要是由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的。但是,前文也已论及,罪也有其社会向度,有社会之罪,犯罪的社会与制度因素不可无视。正因如此,从罪观念内涵的补足、责任的公平承担以及罪的消解角度,国家与社会也必须承担起因为自身原因而造成或者引起的犯罪。这就需要完善一系列国家、社会制度,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