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因素:表征体现
2026年02月16日
一、政治因素:表征体现
政治对于罪的边界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体现在;
首先,刑法立法活动本身即政治活动或者政治行为。刑法立法所产生的成果——罪刑规范是罪的边界的依据。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明确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可见,刑法立法对于罪与非罪基本界限的规定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决定与政治成果,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中国有一以贯之的重视刑法立法的传统,从1997年刑法典颁行以来,立法机关已经颁行了1部单行刑法以及10个刑法修正案以对刑法规范进行立、改、废的立法工作;同时颁布了多个具有立法性质的刑法解释性文件。(https://www.daowen.com)
其次,就主体而言,在中国,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地位与影响,其对于刑法立法与司法活动的领导、指导与影响为宪法与法律所规定。因而,党也会通过对刑法立法与刑事司法活动的领导而影响罪的边界与限度。党对司法的领导就是一种政治领导,就是一种政治对司法产生影响的体现。
最后,政治对罪度的影响具有复杂性。政治与法的关系仍处于不断调适的过程之中。当然,在中国,政治对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与作用,但政治对法发挥作用的机巧与奥秘仍然需要我们去不断体悟。我们还应不断探索政治对法发挥影响与作用的最佳方式、方法与途径。如果处理不好政治与法的关系,一方面会使法失去自主自足性,法不成其为法;另一方面会使政治失去其对法影响的正当性。如此一来,双方非合理的关系必然影响法律之罪的界度,常常使罪失去自己的边界与限度,这方面我们有弥足沉痛的教训可资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