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性与罪性
人性就是人的属性。人不是一个抽象的存在,而是一个具体的生命体。人性就是这个生命体的色彩。人性中,有与其他种类相同的属性,也有每个人所特有的属性。人性的每一种属性,或者说多样的人性中的每一种人性都具有双面性,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当人性带上社会性的面纱后,仍会不时现出它的双面性来。“任何寻求罪的原因的人都涉及人性和人格的领域”,[26]人性构成了罪的主体性根源。
(一)人性的含义
人性是什么?关于这一问题有各种观点。有人认为,人性有广狭两义。狭义是指人的本质心理属性,也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那一部分属性,是人与其他动物相区别的属性。广义是指人普遍所具有的心理属性,其中包括人与其他动物所共有的那部分心理属性。[27]有人认为,“人性是人类倾向于具有的一组内在的区别性特性的概念。这些特性包括思维、感受和行为方式。”[28]
也有人认为,人性是由人之所以为人的潜在性构成的整体,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规定性。这种本性在不同个体那里有不同的体现,构成各种不同的潜在特性的统一整体,即是现实的人性。人性是潜在的,需要通过人的作为现实化。现实化的结果就是人的人格。人格是人类的共同规定性与个人独特自我规定性的统一,是人出于自己更好生存的需要,通过认识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有意识活动塑造并体现出来的。人格以人性禀赋的潜能为基础,以满足更好生存的需要为旨归,通过人的认识、情感、意志和行为等各种活动塑造并体现在这些活动中;它由观念、能力、知识、品质等方面的个性心理特征构成,表现为一个人的具有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总体个性特征和完整精神面貌。一个人的人格也可以说是这个人不同于任何其他人的独特自我,这种自我是与环境交互作用的,表现为一个持续的社会化过程。[29]
人本主义心理学将人的价值、意义等问题纳入心理学研究范畴,并以“人的内在本质”肯定人性的存在;而在人本主义心理学基础上发展出来的超个人心理学认为人性的核心是“自我超越”,同时以“精神性”重新定义人性,提出“超理性的本质”,提升人性中非理性层面的地位。[30]
从上述关于人性概念的各类观点看,人性可以从哲学、伦理学、心理学等不同的层面去理解。从哲学的层面,人性就是人之为人的属性、特性,它将人与一切生物、动物区别开来。从伦理学角度,人性是人的先天特质经过社会实践打磨后所形成的人之特性。而从心理学角度而言,人性是人的各种潜在特征,是人的能力、能量、品质等的有机统一,人性外化、现实化而成为人格。
(二)人性善恶
人性是善是恶,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中国古代有性善论、性恶论、性无善恶论、性有善有恶论。如孟子主张性善论,认为人生来即有恻隐、善恶、辞让、是非四种“善端”,对应形成仁、义、礼、智的善性。荀子主张性恶论,认为“人之性恶,其善伪也”。[31]即人天性恶,善性是后天人为。性无善恶论主张人性无所谓善恶,即“人性之无分于善不善也,犹水之无分于东西也”。[32]如明代心学创始人王阳明认为“无善无恶心之本,有善有恶意之动”。
性有善有恶论主张人性有善有恶,如董仲舒认为人性可区分为“圣人之性”“中民之性”和“斗筲之性”。韩愈明确提出性三品论,认为人性可以分为上、中、下三品。[33]杨雄认为“人之性也,善恶混,修其善则为善人,修其恶则为恶人”。[34]
笔者认为,人性善恶的讨论,应分清不同层次、不同界域去思考。首先,在哲学的意志自由层面,无所谓善恶,即王阳明所说的“无善无恶心之体”。意志自由不同于人性善恶,而人们往往将自由意志的问题归于人性的问题,从而把两个层次的问题弄混淆了。因此,哲学层面的人性无所谓善恶。(https://www.daowen.com)
其次,从心理学层面,人性、人格只是存在完善不完善的问题,而不存在善与恶的问题。有的人,人性、人格结构完善健全,这是人性或者人格完善。而有的人性或者人格有缺损,有的甚至呈现出病态的人格或者人性,这是人性或者人格的不完善。
最后,从社会学、伦理学的角度,笔者主张人性有善有恶,从而人性就具有了两面性。从整体意义上讲,罪具有根本的反道德性。人对于道德的习成与对于道德的违反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人们的道德信守与信念在不断成熟,这表现出人性善的方面。另一方面,人也在不断地逾越道德界限,纵观人的一生,人的沦落似乎从其一出生就开始了,并一直会持续到其人世终了之时。从这个方面讲,人具有深深的罪性,人性是恶的,罪因而有它的人性基础。
总之,人性善恶的论题,只能放在规范的、意义的或者价值的领域去探讨,仅仅从自然属性或者仅仅抽象地谈论人性善恶的问题,并没有实际的意义。
人性善恶的问题,实际上是人类对于自己自身的认识、疑问、好奇,也是人类对于自身的一个评估。人类对于人自身的认识还很粗浅,还存在许多未解之谜,对人自身的认识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对于人性的认识也仍处于变化展开之中,因此,对于人性善恶以及人性罪恶的问题,也是一个注定常议常新但可能永远难有定论的话题。
(三)人的罪性
人本身以及人性确实存在诸多两面性。例如,情欲在合法的范围内是正当的,但超出这个范围就是非法或者犯罪的;满足合理的食欲是正当的,但花天酒地、奢靡浪费就是不正当甚至违法犯罪的。居者有其屋的念头无可厚非,但“房叔”的行为就是不正当的。人们改天换地的气概可以被嘉许,但不知天高地厚恣意破坏环境、断绝未来之路的行径必须被挞责。必要的自信理应得到支持,但自奉神明、自我崇拜的大奸大恶必须被勘破。
因此,人性所存在的诱致犯罪的一面必须得到认识与警惕。制度的设计应对人性为恶的一面做充分的估量。
对人性的理性成分程度、所能达到的限度应该有一个合理的估量。看低理性成分的作用不足取,但拔高理性的限度甚至理性膨胀也有失明智。应该全面完整地认识人、认识人性,在人性构成中为意志、理智、情感都留出合理的比例与空间,不使这些成分相互否定。不能迁就情感泛滥,但也不能否认所谓的人性弱点。不能否认人类所能达到的理性程度,但人也不能将自己当作神明。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在依法的基础上,必须合理认识到人性,顾及天理、人情与人性。
总之,对于人性做过于理想的估计、做不适当的拔高,从而在案件处理中不能顾及人性;或者对于人性做过低的估计,从而一味迁就所谓的人性,都是不足取的,不但都不能达到对于事实的合理认定与对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而且也永难挣脱人性致罪的永恒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