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对人性的圆融
爱是美德的精髓,[23]爱本身是美好的人性之一。爱最终唤回的是人性,也就消退了人的罪性。
罪是人的背离与人性的贫瘠。罪是人性的一面镜子,人用它来检视自己。罪最终是人性的缺失,缺失了仁义礼智信,缺失了自爱与他爱,从而在背离天命之性的路途上狼奔豕突。爱要喝阻这背离的人与人性,使干涸的人性流入爱的清泉得到滋润,使其重回正途,重新焕发生机。
爱之诚,疗治罪性之欺,重回人性之诚。爱本是真诚的,是人类最为真实诚恳的情感,爱不需要掩饰隐瞒,诱导误导,爱也不会心机重重。爱须真诚,禁绝欺骗。不诚与诈欺是人深深的罪性之一,是一切欺骗之罪的人性根源,也是不诚实犯罪或者欺骗犯罪的终极原因。如果人们爱自己的同类,尊重自己的同类,把自己的同类当作与自己有一样认知能力与情感水平的人,平等相待与对话,就不会蒙蔽与诈欺自己的同类,也就不会去实施诈骗性犯罪。爱能够充分激发人性之诚与实,改变罪性的骗与欺,也就遏制了欺骗之罪。
爱之慈,疗治罪性之恨,重回人性之慈。爱是慈悲的,是悲天悯人的。而罪性中,埋藏着深深的恨意。佛教所言贪嗔痴三毒之“嗔”,说的即嗔怒、嗔恚、仇视、怨恨、诋毁、抹黑等行为。佛教认为对违背自己心愿的他人或他物生起怨恨之情,会使众生身心产生热恼、不安等精神作用,因此是修行的大敌。对于人类而言,仇恨往往是暴力的前奏,杀伤性的暴力犯罪常常是因仇恨而起。佛教强调通过戒定慧之“定”消除嗔怒。中国传统哲学也有同样的智慧,如《礼记》强调:“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24]其中所谓“知止”,即不起贪念;所谓“定”“静”“安”,即不起仇恨之心;所谓“虑”,即不痴愚、迷暗、无知,不迷于事理。《礼记》所言修行与佛教所言通过戒定慧而除贪嗔痴的意思几乎是一样的。爱能破除罪性中的仇恨,避免暴力等犯罪的发生。(https://www.daowen.com)
泛爱众,疗治罪性之偏私,重回人性之公。爱自身的发展逻辑,就是要超越一己一私之爱,而去普爱大众,博爱天下。因此,爱这种情感天然地具有社会属性,而人又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所以,爱既能满足人的天性情感需求,又使人的社会属性得到充分彰显。因而,爱既能使人走出狭隘与偏私,重现人性中的公德心,也能防止偏私之罪的发生。
爱之无我,疗治罪性之我执,重回人性之大我。佛教阐明了“我”只是一种幻象,人往往为我所执,是谓“我执”,即完全让自我占据了自己整个的心灵。现代心理学也证明,人在进化过程中认知系统构建出“意图”,我们有行动的意图或动机,紧接着行动发生,于是我们推断正是我们的意图引发了行动。其实我们并没有获取关于自己躯体知识的直接通路,当我们在完成任何一个行动时,我们对躯体任一部分在空间中的精确位置却知之甚少,更不用说在此过程中大脑还在随时做出调整,这种调整同样不为我们的心智所知。对于大脑来说,我的躯体感觉及其外界物体其实都是大脑构建的产物而己,据此而言,躯体与外界并无截然的界限,无所谓主体与客体。然而,一旦大脑建构出意图,更是创造另外一种更为关键性的错觉:因为心智意识到自己的意图,从而推断行动由意图而来,于是,行为的主体就成为一个独立的存在:我。我相对于外界而存在;我能自主控制外界物体。这就是主客二分的情况。情况或许正如佛教所言,世上本无我,“我”只是个体执着的产物。但自从世上有“我”之后,人类才会执着于这样终极性的问题: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要到哪里去。[25]因此,“我”从根本上是不存在和虚幻的。固执地执着于我,就只会是顾影自怜而故步自封,就永远走不出自我的小圈子,就不会有他,也就不会有大我。只有不我执、有大我,人才能涤除原始丛林所带来的野性,重新张开大爱的怀抱,重现人性的光明。
千彩人性,丰满人生,只有爱才能疗治罪性,成就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