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罪的基本界限的道德标准

一、作为罪的基本界限的道德标准

道德作为社会大众的最为一般的为人处世与行为标准、规则,自然就成为判断行为罪与非罪的最一般的标准、常识。一般而言,如果一种行为被评价为符合道德标准,该行为就是正当合法的行为,就不可能是违法犯罪行为。因此,道德标准构成了罪与非罪的最基本、内在的一个标准。中国自古以来就强调以德治国,重视行为的道德标准。西方刑法理论也将道德合理吸纳进入规范理论,如1939年德国著名刑法学家韦尔策尔率先提出:所有处于社会共同体生活历史形成的道德秩序之内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6]从而也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有学者认为,“当韦尔策尔以对社会变迁的关注为基础,将现实生活中的事实习惯以及社会大众的普遍观念作为限制不法范围的实质标准而引入规范刑法学的体系当中时,实际上就为法社会学研究的新鲜血液注入传统刑法学打开了一条通道,同时也为刑法学研究方法的革新创造了契机。”[7]这条通道就是道德的通道。因为,社会相当性也就是道德相当性,所有处于社会共同体生活的历史形成的道德秩序之内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的、道德的相当性的行为,也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也就是说,从本质上,罪的道德界限和标准与罪的法律标准存在一致性。

作为罪与非罪的道德标准也素来为中国社会所重视。如前文提到的中国近代法制史上著名的“礼法之争”。作为“法理派”的沈家本、杨度等人主张大力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理论与制度,主张运用“国家主义”等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而作为“礼教派”的张之洞、劳乃宣等人认为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于一体”,尤不应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可见,礼教派重视道德民情礼教的作用,实际上是坚持道德作为判断行为的重要的法律与司法标准的立场。(https://www.daowen.com)

罪的第一重界限,实际上是从社会的角度来划出罪的边界。罪的这一社会的、道德的边界,是社会大众对于罪的边界的朴素的、常识性的、直觉性的把握。其实质是站在自己是人类社会一员的角度、从最一般的朴素情感与理智层面对于罪的界限的把握。因此,是否有罪,是要凭借自己的道德情感与认知、凭借天地良心去感知与把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