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意志:人的标志

一、自由意志:人的标志

人具有了自由意志,就意味着与罪结下了不解之缘。《圣经》中亚当、夏娃偷吃知善恶的智慧果这一宗教故事实际上预示着自由意志与罪产生的密切关系。弥尔顿在《基督教教义》中认为,如果人没有选择的自由,那么他对上帝的忠顺也就不是美德。同样,如果他没有选择的自由,他违背禁令也并非真的罪孽,因而上帝的惩罚也就无公正可言。[15]

自由意志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正如恩格斯所说,“如果不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任能力、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议论道德和法的问题。”[16]这是因为,自由意志涉及人之根本性问题,而道德与法是对于人的假设。

自由意志是人的自我决定、自作主宰的一种内在精神状态与意识状态。[17]人之所以为人,在于其具有自由意志,即不受自然因果律所左右而自主做出决定的能力,这是人作为精神性生命存在的本质特征。例如,人饿了要吃,从自然角度而言,饥饿促使人做出进食决定。但是,人们即使饿了也可以做出不吃的决定,这就是其自由意志的体现,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性特征。(https://www.daowen.com)

个人都具有自由意志,因此,“必须被允许根据自己的意志决断去生活和行动”是每个人被赋予的法律属性;而每个人的这种法律属性之所以是绝对的、不可替代的,就在于每个人被赋予的自由意志这种权能是先天的超越性存在,因而是不可剥夺、不可让渡的。个人的这种法律属性意味着他在法律上拥有了这样一种绝对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决断去生活和行动。个人的这种绝对权利是他包括平等权在内的一切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一个真正民主的、真正能被称得上文明的国家都必须从个人的这种绝对权利获得自己的合法性根据。[18]因为,承认自由意志就是承认和尊重一个人的尊严,这是现代国家与法存在的一个根本性的正当性根据。

不承认人的自由意志,实际上就是认为,人可以被外在于自己的他物所左右,这实际上就是承认了人可以作为手段,从而否认了人只能作为目的而存在的绝对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