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观念的底色:道德与人

二、罪观念的底色:道德与人

宗教维度的罪观念给我们开启了一个视角,即认识人以及人类的罪性,不能单单以国家及其法律以及人和人类为标杆,否则,就会因为“只在此山中”而“不识庐山真面目”。为了铭记人类生活的道德性,要通过宗教制造出一个非人的圣像与明镜,并站在其前仔细打量与思量自己,对人类生活以及制度所蕴含的道德性进行表述和诉说。

法律维度以及道德维度的罪观念,很可能仅是个人相对于其他人的罪错感受,但当个人以及作为个人整体的人类站在上天或者神圣面前,他对于罪错的感受与认知可能会有一个全新的维度。

尼布尔,20世纪美国最著名的神学家、思想家,新正统派神学的代表,基督教现实主义的奠基人。他的思想和活动深刻影响了20世纪的美国社会,是美国社会变革的推动力量。在其《人的本性和命运》一书中,他站在宗教哲学以及道德性的立场总结出人类的四种“骄傲之罪”。[103]

第一种是“权力的骄傲”,将权力视为获得“安全”的保障。已经拥有权力的人无视人的有限性,不知道人生的无常和依赖性,却相信自己是“生存的主宰、命运的支配者、价值的评判者”,权势成为这类人的生命意义和人生目的,[104]害怕丧失权力的担忧和不安又促使他们攫取更大的权力,不断地侵犯别人扩张自己。暴君式人格是这种罪性的典型体现。而尚未拥有权力的那类人,为了克服社会地位、经济能力的不安全感,也将权力作为追求对象,为此一有机会就野蛮地牺牲别人以成全自己。这是在社会底层人身上可能表现出来的罪性。不仅如此,权力的骄傲和获取安全的保障还表现在征服自然的傲慢上。[105]人既要做人和社会的主宰,也要做自然的主宰,将自己当作世界的中心。这种“求权”的贪欲和骄傲是现代文明中特别显著的罪恶,在技术手段的诱惑下,人过度抬高自己的地位,过分估价自身的力量,[106]将自然作为无休止地掠夺和榨取的对象,致使“人对于自然的奥秘及其无尽宝藏所应有的依赖与感激之心,却因他的骄纵与贪婪而丧失了”。[107]人类对于自然资源的攫取远远超出了他的自然的生存需要,无限膨胀的欲望大大突破了生存满足的限度,这使得生存意志转化成为权力意志。既表明了自由的精神超出自然限度的超越性,也表明这种超越性的扭曲导致了无节制的自私。(https://www.daowen.com)

第二种是“知识的骄傲”,它是权力骄傲的一种更高的精神升华形式。知识的骄傲之所以是一种罪性的表现,在于妄图以有限的知识充作终极的知识。所以一切知识都自以为是地染上了一种“主义的恶”。事实上,任何知识都是某一方面、层次、视角、观念前设下的知识,并且往往还夹带着意识形态的沾染,不可能是纯粹客观的知识,即便它富于远见,也无法成为最后的知识和完全的真理。即使智慧如哲人,如果他妄以为自己能够提供一个最后的真理,[108]他很快就会发现自己将成为自己妄见的牺牲品。因为他虽然身临历史的高峰,却忘记了他所站立之处恰恰是一个特定的限域;在这个限域中他的远见可能是持中立的,但在后人看来却恰如看他以前的哲人一样是非常偏狭的。一切自以为是终极真理的傲慢,一半是源于自知自己的学说不是终极真理的不安或忧虑,一半是源于自知个人的利益已经和学说混杂在一起的不安的良心。所以和权力的骄傲一样,知识的骄傲也带有自我欺瞒性。从根本上来讲,知识的骄傲深刻表明了精神的超越性自由与限度以及由此所导致的罪性。[109]如果人不是一个能够超越其有限性处境的自由精神存在者,他就不会去关心无限性的真理,进而也就不至于被诱惑着将一己之见当作终极真理。相反,如果人完全沉浸在自然必然性或者偶然性里,他就只拥有自己个人的现实,不会被诱惑着将个人的现实和绝对真理相混淆。当然,这样也就无所谓真理了,因为他无法使个别的事件和价值具有绝对性的意义。可倘若人是完全超越的,他就断不会被诱惑着将暂时的和有限的当作真理而败坏了真理,也不至于被诱惑着否认自己知识的有限性,以逃避因承认无知而带来的怀疑和失望。[110]如果说权力的骄傲将人推向了操控外部世界的狂妄暴虐之罪,那么知识的骄傲则意味着宰制思想世界的虚伪邪恶之罪。

第三种是“德性的骄傲”,它表现在一切自以为义的判断中。道德自义的人往往隐含着真理在手的前提和立场,以自己的道德标准为标准。用自己的标准评判自己,自己当然是善的;用自己的标准评判与自己标准不同的别人,别人自然是恶的。这种德性的骄傲常与知识的骄傲联系在一起,以为自己在知识上优越,在道德上也优越,甚至也可以和无知联系在一起,以为自己虽然缺乏知识,但却非常富有美德。道德骄傲的实质在于“有限的人妄以他的有限德性为终极的义,以他的有限的道德标准为绝对的标准”。所以,道德骄傲使德性成为罪的器皿。有德性的人原本是高尚的,可是,一旦自命为义,自居德性,以自己的准则为不可冒犯的天条,要求他人评判他人,傲视他人蔑视他人,势必会丧失爱心和诚挚,陷于冷酷和虚妄,最后远离的恰恰是永恒而绝对的义。[111]“路德所坚持的是对的,一个罪人不愿意承认自己为罪人,即是他的最后罪案。人不再认识上帝的最后证据,是他不认识自己的罪。凡自以为义的罪人,必不知道上帝就是审判主,也不需要上帝作为他的救主。自义的罪不只在主观上,在客观的意义上也是最后的罪。自义使我们有了最大的罪咎。我们极端的刻薄、不义和对人的诋毁,都由自义而来。种族、国家、宗教和社会的整个斗争历史,都是说明那由自义而生的客观恶行和社会惨象。”[112]

第四种是“灵性的骄傲”,从道德骄傲里产生出来,这是一种人性最深处的骄傲、最隐秘的罪,借信仰自高自大,以致自比神明、自认神的代言人,是一种典型的宗教性骄傲,也是最大的罪。它突出地表现在宗教信仰的世界里,是人的精神骄傲和人的罪性的最高和最后表达。基督教原本不是一种追求神并在追求中使人变成神的宗教,而是一种开启人生目的和渊源的启示宗教,使人在上帝面前粉碎自我意志的骄傲。但如果基督徒以获得启示自居自傲,自以为比别人更悔罪,更能称义,那就更增加了他的罪。事实上,这正是在个体人身上常常表现出来的骄傲和罪性。即便是在上帝面前承认自己有罪,都可能被用作证明自己比别人更虔诚更圣洁的手段。凡此种种,灵性骄傲之罪实可谓“人类罪性的最后奥秘”。“与其说宗教是人的内在德性对上帝的追求,毋宁说它是上帝与人自抬身价之间的最后冲突场所。在这个争端中,甚至那最虔敬的宗教设施也成为人表现骄傲的工具。同一个人,在此时视基督为他的裁判者,在彼时却要证明基督的形象、标准和正义都与自己的道义标准更接近些。最凶恶的阶级统治就是宗教的统治,例如在印度的阶级制度中——最恶劣的不宽容就是宗教上的不宽容,人以这种态度将本身的各种私利掩藏于宗教的绝对肯定背后。最丑恶的自我标榜就是宗教上的自我标榜,借着在上帝面前悔罪为名,将上帝作为自己的盟友。”[113]

这种对于罪的反思,是基于国家及法律制度的现实但又超越国家及法律维度而进行的道德以及信仰哲学的思考,使我们深深洞见到人类的罪性。这是仅仅囿于国家以及法律维度对于罪的思考所不能达到的。这一思考启示我们,罪观念的内涵,必须有道德以及宗教哲学维度的支撑,只有道德性才能为罪观念的深刻理解增添一抹亮色,道德性是一切维度罪观念的根基。站在上天面前的道德诉说与考量,是罪观念的底色,是罪观念不被遮蔽并回归本源的必由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