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态心理:犯罪的异常心理机制
与上述正常心理所导致的犯罪不同,一些犯罪是由于犯罪病态心理引起的。例如,人在心理发展过程中,会形成一种心结。所谓心结,是指人在心理历程中经历了某种外部刺激而形成了心理创伤和由此发生的执着于心理创伤的扣结现象。有了这个心结,就好像在个体的心理发展基线上打了一个结,使其今后的人生无法穿越或发展受阻,也就是说日子一天天过去,他心中的某一页却永远也翻不过去,[46]而这不能翻过去的一页往往在书写着犯罪。
犯罪精神病学对犯罪的病态心理做了深入研究。首先,心理学与精神病学的进一步结合,使司法精神病学和精神病学的犯罪心理学有了很大的发展。英国精神病学家莫兹利将犯罪与精神错乱联系在一起,认为犯罪与精神错乱有着相同的原因,也会代代相传。[47]其次,现代犯罪精神病学研究主要集中在人格障碍与犯罪关系上。人格障碍是指从儿童期或者青春期开始的一组以人格明显偏离正常为特征的、根深蒂固的和持久的适应不良行为。根据美国《精神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的定义,人格障碍指人格明显偏离正常,主要以持续明显地偏离个体所在文化期望并适应不良的内在经验及行为模式为特点,表现为认知、情感、人际功能或冲动控制能力等方面受损。[48](https://www.daowen.com)
人格障碍的概念可以追溯到菲利普·皮内尔提出的“不伴妄想的躁狂症”的概念。其后詹姆斯·普里查德提出了“悖德狂”的术语,指智力功能似乎很少或者完全没有受到损害,障碍仅仅表现在情感、脾气或者习惯方面。心理的道德活动原则不可思议地被扭曲或堕落,自我控制力丧失或者严重削弱。龙勃罗梭在《犯罪人论》中所描述的“天生犯罪人”大多是悖德狂者,龙勃罗梭又将之称为“道德卑劣”。19世纪末,人们认识到了精神障碍和精神分裂可以作为两种独立的疾病。英国精神病学家亨利·莫兹利用悖德来形容那些全部冲动和愿望缺乏真正的道德感,也没有羞愧感的利己主义者。这种人的品行似乎由不道德的动机所控制,也看不到抵抗这种动机的主观愿望。1891年,德国精神病学家科赫提出“精神病理性卑劣”,用来指那些没有精神疾病或者智力缺陷但却存在明显行为异常的人。1931年,卡恩将“精神病理性卑劣”简称为“病态人格”,或者称为“精神病态者”。[49]
作为规范学的刑法学也吸收了病态心理以及人格障碍对于犯罪研究的成果。各国刑法普遍规定了病态心理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作用以及对于刑事责任的影响。如中国刑法典就规定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刑法也认可犯罪病态心理的存在,并对病态心理对犯罪成立以及刑事责任的影响做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