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之道德基因的体现
(一)道德之罪的道德基因
道德维度罪观念的道德性自不待言。个体人阶段的罪观念已具有道德性的萌芽,社会阶段与界域的罪观念之所以被称为“道德之罪”,乃在于反道德性是道德维度之罪观念的鲜明特征。道德之罪的道德基因体现在:
首先,人类组成社会以降,道德成为维系这个社会的基本规则,不管社会如何变迁鼎革,国家怎样兴亡续绝,道德始终存在并成为社会的黏合剂,而且道德也内化为社会个体的价值、能力与情感,成为个人行为的深刻动因。没有道德维系,社会不成其为社会;没有道德生活,人不成其为人。自然,这个阶段与界域的罪便成为道德维度的罪观念,违背道德良心是罪观念的鲜明内核与特征。
其次,道德维度的罪观念具有初始性、遍在性、个人性、自发性,这一罪观念发端于紧紧承接个体人阶段而形成的社会之阶段。个体人阶段的罪观念,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罪观念,因此,某种意义而言,道德维度的罪观念是罪观念的真正初始,换句话说,罪观念产生之初,就具有道德的鲜明胎记。而且,从社会产生至今,道德维度的罪观念也一直存在,成为个体人自发自主践行的价值标准与内心理智及情感的真切体验。
最后,道德维度的罪观念也在不断渗入其他维度的罪观念之中,使得反道德性成为各种维度罪观念的共同特征。宗教本身就是一种价值信仰体系,因此宗教从根本上讲属于道德的范畴,宗教维度的罪观念脱离不了道德性的影响;又由于国家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因此国家阶段与界域的法律维度的罪观念也不可能脱离道德性的影响。
总之,道德维度的罪观念鲜明地体现出罪观念的道德基因,而由于道德维度罪观念在法律维度、宗教维度罪观念的相关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因而,也就使得不同维度的罪观念都体现出道德基因,即各种维度的罪观念都或明显或隐晦地强调罪的反道德性与违反道德良心的性质。
(二)法律之罪的道德基因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已经基本上处于世俗政权的统治与管理之下,政教分离是人类历史的大趋向。法律是世俗政府须臾不可或离的治理手段,法律之罪也因而成为评判人类行为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尺。
法律及其体系是国家竭力将自己区别于社会与宗教的系统与制度。为了强化这一区别,国家又赋予法律以体现正义、保护社会、保障人权等各种名义。就是说,国家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常常表现得很是矛盾:一方面,国家有意无意地总想拉开法律与道德的距离,并力倡对于法律的信仰。另一方面,国家或者组织又常常想握有实施道德以及评断道德的力量,这也可能是统治者做梦都想实现的事情。而且,最低限度国家也必须借重于道德的力量。并且,法律之罪的评判本身离不开道德因素。这一切似乎表明,法律与道德实际上是貌离而神合的。
首先,法律与伦理道德所持守的价值是一致的,法律必须以伦理道德作为支撑。一个社会越要强化法律持守的价值,就越要强化伦理道德所持守的价值。没有伦理道德所持守的价值作为法律所持守价值的基础,法律所持守的价值也就很难达到其真正的目的。这两者必须互为依存,而且以强化伦理道德所持守的价值为依托。人们越是自觉地遵守伦理道德的价值,也就越能够遵守法律所持守的价值。而相反的程序则很难施行。根本点在于伦理道德的价值观是法律价值观的基础。因此,一个社会首先应该加强的是伦理道德价值的持守,而不是相反。[68]
其次,法律所高举的正义、人权等,实际上是在普适的规则中添加进道德因素而形成的,因而法律所张扬的正义、人权等原则,仍然具有道德的因素,某种程度上仍属于道德的范畴。而且,“只有个人的法律良知才能保证正义的实现”“只有在这种有实证法和法律良知形成的紧张关系中,国家和个人才能保持活力”。[69]就法律规范而言,有的法律规范的目的与功能是直接保护社会长久以来所形成的道德规范。比如一些国家刑法典中至今仍然规定的“亲亲相容忍”制度,就是伦理的维持。还有诸多的风化犯罪、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等等,都体现出这一特点。“对于法律秩序之正当性的问题,海勒主张法律必须首先被理解为伦理性的基本法律原则”,[70]就是在强调法律以及法律规范的道德性。再如西方刑法学关于犯罪的分类就能说明这一点。前文已经论及大陆法系有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分类,还有刑事犯与行政犯的分类;英美法则有本质恶与禁止恶的分类。自然犯与刑事犯是指违反了伦理道德,即使没有法律规定也属犯罪的行为,刑事犯违反的是基本的生活秩序,而法定犯与行政犯是指没有违反伦理道德,只是由于法律规定才成为犯罪的行为,其违反的是派生生活秩序。[71]这种分类就体现出法律之罪的道德蕴含。(https://www.daowen.com)
再次,刑事法律的运行及实践离不开道德的评价。如定罪量刑过程中对于社会相当性、正当行为、期待可能性、情节等的考虑,不可能离开人类千百年来形成的道德规范与伦理情感。如最近舆论广泛关注的“于欢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这一量刑就没有充分考虑辱母情节对于欢所产生的冲击,没有考虑道德伦理与天理人情,所做出的判决必然因违背常识常理常情而使法律以及司法权威流失。法律与道德渐行渐远,就会呈现出不通天理与人情的面貌,最终使法律失去维护正义、伸张正义这一法律或者司法之魂灵。
又次,法律有制度以及机构的支撑来保障其实施,因而法律之罪也就具有有力的基础与条件实现它对人类行为的评判。然而,尽管国家可以运用法律以及法律评价体系所具有的无与伦比的力量与刚性来贯彻其意志,但法律的最终实施、国家的长治久安最终还是需要法律具有威信,需要人们内心的服从而非威权驱使下的驯从,更为需要的不是对法律的“畏”而是对于法律的“敬”。而要使法律为人们所尊崇信仰,法律之罪对人的行为的衡量为人们所信服,很重要也很便捷的一点,无非就是要让人们能够自觉体察出[72]法律以及法律之罪所具有的道德属性,要使犯罪人体认出违反法律表象下其行为违反道德良心的实质来。这一点中国古代尚法的法家一派早就有了省察,如管仲就认为:“国之四维,礼义廉耻。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四维张,则君令行,故省刑之要在禁文巧,守国之度在饰四维。”[73]管仲认为礼义廉耻是维持国家的四个基本要素,治理国家要少动用刑法,关键在于禁止奢靡机巧、倡行礼义廉耻,即治理国家最终还是主要依靠道德的遵守、德治的力量。
近年来,电视经常会播出一些犯罪人认罪的镜头。于观众而言,有时会感觉到认罪是在演戏。人们纳闷不解的是:官员身居高位,受教育程度也高,自己贪贿时难道不知道是在犯罪么?怎么一抓起来就认罪悔罪,不抓就不知自己有罪呢?人们的这种念头,实际上无形中是在拿道德维度的罪来评判,即那些认罪者认的只是法律维度的罪,但他们实际上并不认为自己道德上有罪。而观众只有感觉到认罪者是在道德上承认自己有罪,或者认罪者认识到了其犯罪中的道德违反性,感觉到认罪者表现出了道德的真诚,民众才会感受到认罪的真诚性来。
对于认罪程式的主导者而言,实际上,他们潜意识中也远远不以认罪者承认法律上有罪而为己足,公开认罪的镜头本身就说明主导者不但希望认罪者承认自己法律上有罪,更重要的是要深刻反省自己的道德过错,从而通过法律最终强化社会的道德性。这可能是我们社会现实演绎着的逻辑。[74]电视认罪是否为认罪者本人所心甘情愿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涉及道德问题。如果认罪程式主导者本人有道德强制与道德欠缺的话,期望认罪者对自己罪行的道德觉悟以及认罪行为的道德真诚,本身即是一种道德反讽。
最后,可以看到,人类出现国家与法律的初原时代,由于法律脱胎于原始的习俗与道德,那时的法律之罪的道德属性是非常明显的。只是随着时间的推进,法律以及法律之罪的道德属性越来越弱、越来越不明显。但是,无论离家多远,法律之罪最终都不可能脱离道德性。唯有道德性,才能使法律维度的罪观念落地生根。因为只有“法律有道德性,才使人们愿意服从它”。[75]
总之,法律维度罪的道德性或曰道德基因是显明易见的,没有道德性,法律之罪注定难以支撑自己的存在。
(三)宗教之罪的道德基因
宗教与道德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宗教之罪本身的反道德性是非常明显的。教会也会制定自己的法律,伯尔曼说:“教会的法律无疑是人法;但它也被认为是自然法和神法的反映。(世俗)法律与非理性的因素、权力、迷信和堕落有更多的联系……教会有助于使它更充分地与自然法并最终与神法相一致。教会法可用作各种世俗法律秩序仿效的样板。”[76]教会法律与自然法并最终与神法相一致的特点表明教会法律浓厚的道德色彩,以及其所认定的犯罪的反道德良心性质。
宗教本身,是一种精神组织与价值信仰,宗教生活就是一种道德、精神生活。其所奉行遵循的教规实际上也是一种道德规则,基于对道德规则违反的行为,就不能脱离其反道德的性质,也因此,反道德性或者道德基因是宗教罪观念不可或缺的因素。实际上,各种宗教所认定的“罪”,明显都是违反道德伦理的恶行为,其罪观念的道德因素因此也是显而易见的。
因违反教规以及实施恶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基本上也是一种道德责任,通过忏悔祈祷等道德形成而承担,这也表明出宗教罪观念的道德性质、色彩与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