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阶段与界域的罪观念:违反神意之恶

四、 宗教阶段与界域的罪观念:违反神意之恶

宗教是人类自由意志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属于社会的特殊意识形态,是人的自由意志强烈表达其存在,因而也是人强烈表达其存在的方式。因此,宗教是人的自由意志不断发展的鲜明标志。

宗教产生于何时难以准确定论,但从其与自由意志的关联程度而言,其应产生于人类社会以及国家形成时期。因此,宗教阶段是横跨并与社会阶段和国家阶段两个阶段相交互的阶段。所以,这里所谓的“宗教阶段与界域的罪观念”,实际上是横跨社会与国家两个阶段的宗教对于罪的认识,而非独立于社会、国家阶段与界域的罪观念。

宗教一般有神明的形象,但这种神明的形象却在一定程度上是人类对自身的摹写,是人类打磨出的一面用来反观自身的镜子,也是人类对于无限、未知、未来、理想的追求。因而,宗教的罪观念,也就脱离不了人在个体阶段以及社会、国家阶段对于罪的认识。

首先,宗教的罪首先是对戒条或者教规的违反,即宗教的罪观念包含了规则的意识在内,这是人类在社会以及国家形成阶段所具有的对于罪的观念认识因素。即社会界域的罪是违反了道德规则,国家界域的罪是违反了法律规则,而宗教界域的罪是违反了宗教规则。

其次,从根本上看,宗教的罪也是一种恶,即罪恶,这是人在组成社会、形成道德阶段对于“善恶”的认识并形成罪恶的观念后,宗教对于罪恶的道德因素的再一次确认,从这一角度看,宗教阶段的罪观念与道德阶段的罪观念关系非常紧密。

再次,与社会以及国家阶段罪观念不同的是,这种罪的制定者以及认定处理者是教会。如基督教强调末日大审判,《圣经》启示录预言,在世界末日之时真神耶稣基督会从天上再临,让死者复生并对他们进行裁决,恶人将被丢进硫黄火湖中永远灭亡。[11]在笔者看来,这一预言一方面预示着罪恶必遭报应,一方面暗示着宗教认为世俗国家与社会对于罪的认识与认定都是有缺陷的,甚至是满是冤错的,人类的司法活动有其先天不足与后天失调。

最后,每一种宗教,都内在包含着神明的形象,不管是教规还是自然法,都体现着神的意旨与命令,神明通过自然法统治世界,而人定法仅仅是适用于世俗之城的法律与规则,对于教会规则的违反,最终是对神明的背离和对神意的违反。

因此,宗教阶段与界域对于罪的认识,从形式上看,即罪是违反宗教规则的“恶”,[12]这是对道德之罪关于罪恶观念在信仰层面的进一步确认与加固。从实质上看,宗教之罪是对神意的违背,即罪乃违背神意之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