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耻感与罪感
美国的文化人类学家露丝·本尼迪克特在其著作《菊与刀》中提出“耻感文化”与“罪感文化”的概念,以作为东西方文化区分的维度。耻感文化是“公认的道德标准借助于外部强制力来发展人的良心的社会”,而罪感文化是“提倡建立道德的绝对标准并且依靠它发展人的良心”。[80]
之所以说耻感文化是借助于外部强制力发展道德良心,是因为在这种文化中,“一个人感到羞耻是因为当他被当众嘲笑或遭到拒绝,或者他自己感到被嘲弄了。无论哪一种,羞耻感都是一种有效的强制力量。但这要求有外人在场,至少要当事人感觉到有外人在场。”[81]而在罪感文化中,发展道德良心的是一种来自人的心灵深处的自发和自主的力量。人一旦觉察到自己违背了“绝对的道德标准”,便会产生一种深重的罪恶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恶行不被人发现,自己也会受到罪恶折磨,尽管这种罪恶可以通过忏悔来得到解脱。”[82]
耻感与罪感文化的概念告诉我们,人的心灵与道德生活浸透着罪错,人无往不在罪错中。罪感文化对罪的遍在性洞悉尤深。罪感文化可溯源于基督教的“原罪说”。《圣经》记载:“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83]“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84]人一出生就带有罪性,其终身都是戴罪之身在赎罪,直至其死亡,而正是人人最终必然死亡本身在时时昭示着人的必然的罪命运。只有到了末日审判,复活得永生的人才算洗清罪孽的无罪之身。就是说,每一个人的有生之年都被浸泡在深深的罪性与罪恶之中,无可逃脱。(https://www.daowen.com)
耻感文化的原意是因罪错被展示于他人面前而引起自己的羞愧之情。撇开其罪错感知的被动性,其内核还是告诉我们,人们能够感知罪错、愧怍罪错的心理与情感是遍在的,即使是在外力作用下而发生,但最终必然还是经由自我的心理机制而产生,人们不可能逃离遍在的罪错心理与感知。
无论是罪感文化还是耻感文化,尽管程度不同,在罪错感知上都表现出了自觉性、觉悟性,这是正常的罪错心理。但是,现代性对道德生活的“祛魅”,撕去了伦理精神与道德体系肌肤上那道美丽的羞色,将耻和耻感与伦理道德剥离开来,从人的道德生命中剔除出去。于是,伦理精神和道德体系宛如经过X射线的穿透,呈现出一种没有灵性和血肉的赤裸而狰狞的利益欲望和枯骨。[85]表面上,这种情势似乎摆脱了罪错心理的纠缠与羞愧之情的叨扰,逃脱了苦海。但实际上,这是一种不知耻之耻,不知罪之罪,是莫大之耻、莫大之罪。古人早已认识到,“无羞恶之心,非人也”,[86]“夫人之患莫大乎无耻。人而无耻,果何以为人哉?……人之无耻者,亦於是而少致其思乎。”[87]“人不可以无耻,无耻之耻,无耻矣。”[88]因此,“知耻近乎勇”。[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