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死亡的绝对性

三、死亡的绝对性

人的产生是人的肯定性趋向这一粒种子发出的芽。饶毅教授认为,从物理学来说,无机的原子逆热力学第二定律出现生物是奇迹;从化学来讲,超越化学反应结果的人是值得珍惜的奇迹;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按进化规律产生遗传信息指导组装人类是奇迹。人的产生是一件很神奇的事情。这是一个漫长的进化过程,是从无生物到有生物,无核到有核,单细胞到多细胞,多细胞到整个个体。当然有简单的个体,有复杂的个体,有植物、微生物、动物。从低等的到更高等的,再到有脊椎类、哺乳类、灵长类,最后走到了智人。而在智人之中,还有从猿到人的过程,人不仅有整个生物的进化,而且包括家族的传承。[9]

从个体人的发育历程看,受精卵是人的种子。这一粒人的种子所具有的质的规定性或者说是人的肯定性趋向决定了其必然发育为人。受精卵在母体不断向人的模样成长进发,从胎儿出生为婴儿,人的身体不断成长发育,一般女性在19~23岁、男性在23~26岁身高停止增长,也就预示着肉体已经完全发育成熟。

人的身体的成熟时随着年龄的增长而自然完成,但心理的成长却和年龄不存在必然的关系。一般而言,心理的成长是伴随人的终生的,而心理的成熟度在人的个体间的差异则很大。同时,人的高贵的灵魂是其他物所不具备的,而人的灵魂的成长则伴随着人的一生。

然而,尽管一个人来到世间,不断地长成、成就,经历着一幕幕瑰丽的景色,人生美景,美不胜收。生命与生活似乎是一轴永远展开不尽、没有结尾的画卷。但忽有一天,老之已至,春色凋零,衰朽残年,苟延残喘。生命似乎永无终结,只是死亡这必至的结局倏忽而至,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人能够逃得过这一运程。尽管人们可以用各种办法来延缓衰老、增长寿命,即如中国本土宗教之道教本旨之一是得道成仙、延年益寿、长生不老,但死亡仍然表现出它的必至性、绝对性。

死亡的绝对性是指,每一个人的自然生命都有终期,生而必死,概莫能外。“人与人之间不仅仅是简单的‘他者’,对手或者敌人,而是通向死亡旅程中的同行者。”[10]每一个人在必死的命运面前,终有一天会细细思量与品味个中三昧,检视自己与社会的一切,体味到生命的真义。(https://www.daowen.com)

中华文化是重生文化,看重生命的展开绽放,而怯于言说死亡,思考死亡。孔子说“未知生,焉知死”,[11]其意还是重在“生”的意义,而死亡的意义是生之意义的自然延伸。然而,站在另一个角度,则可以说未知死,怎知生?没有对死亡的真切体悟,哪有对于生命真义的理解与敬畏?对于生死问题特别是死亡与灭亡的思考与阐释,构成宗教产生的内在动因。

本来,个体被赋予生命并展开一幅幅生命的美妙图景,个体在心理上一般会得到一种暗示:生命美好而没有终止。而且,从根本的意义思考,既已赋予人类及其个体生命,为何还要使其衰老并被收回?这背后是一种什么样的力量?人类为何会有如此的命运与结局?然而,死亡这种绝对性,从根本上讲是没有道理的。但这种思考又绝不会停止,且终究会从外向的思考转向内向的求索,会使人们回到检视自身的问题上来,迫使人们思考人类的整体命运,思考人类自己在宇宙中所处的地位。叔本华认为,“人之大罪,在其降生。在永恒的规律之下,‘生’的结局既然是死,怎么能教‘生’不是一种罪过呢?”[12]在对死亡的思量中,宗教就这样产生了,宗教之罪观念也就产生了。

好生恶死乃人之本性,从某种角度而言,世俗统治者就是利用这一点设计了世俗法律制度。世界各国各民族的刑法制度,都经历过死刑的阶段,有的至今仍保留死刑制度。法律之罪观念,与刑的观念密切相连,如中国古代之刑法,即以刑统罪。死刑制度这种人为造成的死亡,如死亡本身让人百思不得其解一样,人们不可能考虑清楚、思考明白死刑存在的正当理由。同样,法律之罪观念,也因此带有它复杂的特征,至今人类对其也没有完全把控。

总之,人是他自己,从降生世间起,他走过每一天,越来越成为他自己。但这只是人生剧目展演的一条线索。另一个同时在悄悄铺开的线索则是人自身呈现出一种否定自己的力量,这种否定性力量存在并不断地发挥着作用,人越来越走向自己的反面,越来越不是他自己,直到这种否定性力量最终彻底否定个体人自身。这种否定性力量既是人的荒谬性、荒诞性的体现,也是罪之深刻的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