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爱的意义

一、爱的意义

爱是天命之性,也是人文化成;爱是信仰的本质,也是社会制度的维系。

爱是人的本性或曰德性之一,奥古斯丁说:“美德最简洁、最正确的定义就是正确有序的爱。”[7]

从表面上看,世界性宗教的主要内容与仪式似乎都是关于省思、忏悔的,但从本质上看,宗教信仰的本质是关于爱的。“在处理社会问题上,宗教的资源与限度非常清楚地表现在其爱的精神中,而不是表现在忏悔的意识中。宗教把生活中的道德原则绝对化,使这一原则能够达到纯粹的公正无私,同时还赋予了他人的生活以超越的价值。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宗教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激发出了爱与仁慈。”[8]如基督教对爱的强调实际上是它一以贯之的重要主题,在《圣经》中就有许多爱的表达:“让我们彼此相爱吧,因为爱是从上帝来的……上帝就是爱”[9]“爱就完全了律法”[10]“我给你们一条新命令:你们要彼此相爱;我要怎样爱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彼此相爱”[11]“你们要彼此相爱,像我爱你们一样;这是我的命令”[12]“要爱你们的仇敌,善待恨恶你们的人”[13]“全律法都包含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14]。正如学者所言,“罪与爱构成新约神学理解人之处境的两极。”[15]

爱也是社会制度的重要内容。罗尔斯说:“博爱被认为是体现了某种社会评价方面的平等……一旦我们接受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把自由、平等、博爱的传统观念与两个正义原则的民主解释如此联系起来:自由相应于第一个原则;平等相应于与公平机会的平等联系在一起的第一个原则的平等观念;博爱相应于差别原则。”[16]“爱既要求正义,又超越正义,完成正义,使其处于一个不断发展臻于圆融的发展过程。”正因如此,“爱是任何道德原则体系的终极。”[17]

爱也是人类法律制度的灵魂。“法律遗弃了爱,守着冷冰冰的正义的法律就是一尊邪神。”[18]以“爱的律法”为核心的基督教伦理为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产生提供了重要思想源泉。[19]“律法的本质就是爱。”[20](https://www.daowen.com)

毋庸讳言,爱也有捉襟见肘的时候,正如尼布尔所说:“从个人之间的一般关系到社会群体的生活,其范围越大,关系越复杂,爱的精神在解决这种大范围的更为复杂的问题时表现出来的无能为力就变得日益明显……因为爱的原则比公正原则的要求更高。”[21]但这也正是爱的原则高于正义原则的原因。

爱是人的独特而伟大的力量。如果说人的身上有一种能够消融一切的伟大力量存在的话,这一力量非爱莫属。

爱来自人的心灵。心灵既是一个生命场,它是以“场”的形式与我们的其他器官发生相互作用;心灵也是一个能量场,它的能量是通过人体对食物的消化吸收后转化而来的,并且,这部分能量只会在履行其自身的功能以及在其成长发育的过程中被消耗掉;心灵更是一个情感场,它通过各方面的情感表现出来。[22]这样一个聚合生命场、能量场与情感场的心灵所发出的对于自己同类的真挚情感,是人的独特的伟大力量。它既能展示人之为人的天性以及对于同类的善意,又能唤醒自身之人的意识,更是人的意识的自觉。

爱是人身上的永动力。人类身上永不枯竭的动力之源是人类之爱。爱是人类的天性,所以它有不会枯竭的泉源,生命不息,爱就不会停止。人也在不断汲取爱,不断增添爱的能量,不断培植爱的土壤,不断续造爱的动力,所以爱是永不枯竭的力量。

爱是人身心的免疫系统。爱能疗伤,爱能治愈一切的病恙。爱这种强大的能量场,本身就是心与精神系统的自我免疫系统。它能抑止自身的病变,也能阻止病菌的入侵。爱就是人类精神与心灵健康的庇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