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规范:罪的规则性界度

一、罪刑规范:罪的规则性界度

现代国家基本上都以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手段。一方面,立法规定了基本的罪刑规范,司法系统对罪刑规范加以适用。罪刑规范划定了罪的基本边界,也确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因此罪之评价和刑之承担与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人们必须对法律之罪予以高度的重视。正因为法律之罪的上述特性,尽管道德之罪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或明显或潜在的巨大作用,但一般而言,法律之罪是最为普罗大众所实际关心的。

罪的法定边界被化约而成罪刑规范,罪刑规范具体规定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条件与界限,因而罪刑规范是我们处理刑事案件时的具体标准与准则。

罪刑规范要得到适用,法律罪界度要得到明确,罪刑规范本身必须被解释。对文本进行形式的解释是基础性、前提性的工作,形式的解释必须置于前位,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但仅是形式的解释,还会有很多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因而还必须进行实质性的解释。如中外刑法理论所创立的犯罪构成理论或者犯罪成立理论,就是对罪刑规范进行形式的与实质相结合的阐释所取得的成果。(https://www.daowen.com)

具体而言,就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来讲,尽管其对于主体要件、主观要件以及部分客观方面的要件着重于形式的解释,对于客体要件的解释则重在实质解释。但从根本上讲,对于主体要件中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身份的理解,对于主观要件中认识内容、特别是意志内容的解释,对于客观方面要件中的相关行为的性质等等,都不可能不进行实质的解释。就三阶层的犯罪成立理论来讲,第一阶层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侧重形式的解释,而第二阶层违法性与第三阶层有责性都会有大量的实质性阐释。但另一方面,第一阶层中,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实行行为,但实行行为性的判断,仅仅从形式方面去理解似乎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因此,对实行行为性进行实质性的解释与判断不可或缺。而违法性本质就有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的争论。有责性中,刑事责任年龄等等,也都是形式的判断与解释。

罪刑规范的适用、解释过程实际上就是对于案件事实的认识与评价过程。具体来讲,就是以案件事实为主线的事实与规范的互动过程,这个过程的最终结局就是对于案件事实的确认与评定,以及法律责任的确定。但在形式上,罪刑规范的解释与适用,是为了罪刑规范本身得到适用与遵守,是罪刑规范由法定的典型事实形态变身为具体的刑事裁判规范,并最终回还到具体案件事实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具体案件的罪界度由原来的模糊不清而变得清晰明了起来。而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取得如此的效果,实质解释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