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罪己与罪人
我们的文化是一种“圣贤文化”,对罪的概念以及罪错心理存在排挤的态度。有了罪错,多在外部找客观理由,怨天尤人,最终达到“不是自己的错”的结论与效果。这种现象可以概括为“罪人”现象,即自己有了罪错却怪罪别人,从别人身上、从外部世界找原因,从而最终排除或者消解掉自己的罪错。
然而,罪的本质含义包含着对罪的自知自省自责自罚,上述罪感文化更是将罪的恒久性与自身性的特性体现到极致。有了罪错从自己身上找原因,最终怪罪于自己、归责于自己,既是对于罪性本然的觉悟,也表现出罪人应有的担当精神。
中华文明历经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王朝统治是其基本的政治体制,帝王集神权与世俗统治权于一身,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犹如神一般的存在。但令人感到惊异的是,中国历史上贵为国家社会第一人的许多帝王都曾颁布“罪己诏”来检讨自己的罪错。
(一)“罪己诏”的颁告
罪己诏是中国古代君主所下发的一类进行自我批评的诏书,旨在反省自己的过失,改变政策。中国学者萧瀚根据《二十五史》进行的统计显示,共有79位皇帝下过罪己诏。[90]从最初到最终,罪己诏跨越两千多年,中国有名的帝王如汉文帝、汉武帝、唐太宗、康熙等都下过罪己诏。
一般认为,罪己诏是从“禹、汤罪己”[91]开始的。有记载的第一份“罪己诏”是《尚书》中记载的《汤诰》,其中有“惟皇上帝,降衷于下民。……兹朕未知获戾于上下,栗栗危惧,若将陨于深渊……尔有善,朕弗敢蔽;罪当朕躬,弗敢自赦,惟简在上帝之心。其尔万方有罪,在予一人;予一人有罪,无以尔万方……”的记述。[92]
汉文帝则是第一位正式发下罪己诏的皇帝。汉文帝后元元年(公元前163年)曾下诏曰:“间者数年比不登,又有水旱疾疫之灾,朕甚忧之。愚而不明,未达其咎。意者朕之政有所失而行有所过欤?……将百官奉养或费,无用之事或多欤?何其民食之寡乏也!”汉宣帝本始四年(公元前70年)全国多地发生地震,山崩水出。汉宣帝下罪己诏曰:“盖灾异者,天地之戒也。朕承洪业,奉宗庙,托于士民之上,未能和群生。乃者地震北海、琅邪,毁坏宗庙,朕甚惧焉。”
唐太宗贞观二年(公元628年),因为旱灾蝗灾并起,唐大宗下罪己诏说:“若使年谷丰稔,天下乂安,移灾朕身,以存万国,是所愿也,甘心无吝。”唐太宗李世民为了百姓有饭吃,宁愿上天把一切灾难都降在他一人身上。唐德宗因为发生几个节度使反叛而颁《罪己大赦诏》:“……天谴于上而朕不寤,人怨于下而朕不知。……罪实在予,永言愧悼,若坠泉谷。赖天地降祐,人祇协谋,将相竭诚,爪牙宣力,群盗斯屏,皇维载张。将弘远图,必布新令。朕晨兴夕惕,惟省前非……”(https://www.daowen.com)
明思宗自缢前下诏“罪己”:“朕自登基十七年,逆贼直逼京师,虽朕谅德藐躬,上干天咎;然皆诸臣误朕。朕死无面目见祖宗于地下,去朕冠冕,以发覆面,任贼分裂朕尸,勿死伤百姓一人。”
在古代皇帝中,罪己次数最多的是清世祖顺治皇帝。他把自然灾害现象归罪于自己的“不德”“上干天咎”,临终之际,又留下了一道罪己遗诏,历数十四条罪状。封建王朝最后一份罪己诏是清朝宣统帝在辛亥革命爆发后下发的。[93]
(二)罪己诏的罪观念
罪己诏是贵为天下第一人的帝王检讨自己罪错过失的诏告。这种罪过,并非法律维度的罪行,帝王不可能因此罪错而招致国家法律的制裁。这是一种政治上、更多的是一种道德意义的罪,[94]是帝王作为“天之子”而没有完全体现“天意”的过错。因此,罪己诏所宣示的对象,尽管实际上是讲给天下臣子百姓听的,但从形式上看是帝王站在“上天”面前向“上天”检讨自己的罪错,并请求上天降罪于自己而不要祸及百姓。这种形式,一方面显示君王爱民之意,一方面又保持了自己贵为君王的尊严。从实质上看,由于是道德维度的罪错,君王不必负实际上的法律责任,而仅仅是承担道义良心的责任。
向“上天”检讨,突出了这种罪错的道义性责任的性质。“天”是中华文化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这一概念具有宗教性质的含义,但“天”又非如西方宗教那样是一位人格神,而是非人格化的一个抽象概括的至尊神明,因此,“天”是一个不具有严格宗教意义的准宗教性质的上帝概念。
在“天”的概念基础上,中华文化发展出了“天人感应”这一观念,这是中华文化“天人合一”特征的具体体现。天人感应、天谴天人感应观念是中华文化的天地人一体的宇宙观念的体现。它把天与人联系起来,并由此以天道附会人事。“天”这一至上本体被赋予了绝对权威,因此孔子说:“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95]汉代大儒董仲舒认为:“灾者,天之谴也;异者,天之威也。谴之而不知,乃畏之以威。凡灾异之本,尽生于国家之失。”[96]意思是说皇帝的统治是“天意”的具体体现,天对皇帝行为的好坏都会有所预示,其预示的具体方式是通过直接降“祥瑞”或者“灾异”以表示上天对于地上君王统治的奖励与谴告。从思想史角度看,董仲舒的“灾异谴告”说实际上是先秦“天罚”观念的承继。这一思想能够使帝王知惧、知敬畏,不胡作非为,在客观上有限制君权的作用。
对于帝王下罪己诏的目的,苏轼认为是“罪己以收人心,改过以应天道”。[97]而“禹、汤罪己,其兴也勃焉;桀、纣罪人,其亡也忽焉”。[98]这都表明罪己诏中所表达的罪观念的道德属性,以及罪己诏在帝王统治史上实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罪己诏对我们也具有启发意义。如果人们有了罪过,就要敢于承担责任特别是道义或者道德的责任,而不能文过饰非、不知罪耻。对于统治者而言,由于大权在握,权力不能够被有效限制,就更应时时自我警示,且要具有非凡的担当精神,勇于承担道义责任,以对天下百姓负责、对历史负责、更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勇于坦然面对自己的罪错特别是道德罪错而不文过饰非,勇于承担道义责任而不遮挡抵赖推诿。这样,才能从制度上保证统治者受统治、权力特别是最高权力受到道德与制度的限制与约束。因而,有道德感的统治者才是真正参悟了罪的真义,明白了治国的道理,懂得了人生的哲理,看透了人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