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认识的结局:事实认定与处理

三、罪认识的结局:事实认定与处理

罪认识的过程,无疑是事实的认知与评价,罪认识与事实认识可谓一体两面的关系。因此,罪认识实际上也就是事实的认识,罪认识的结局也就是事实认识的结局。事实认识的结局,是在事实真相的查明以及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使事情得到处理,因此,罪认识的结局,也就是事实或者事情得到处理,罪认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事实或者案件事实的求解过程。

(一)事实的求解与处理

事实求解与处理,包含着人类活动生发的事实以及对于事实的认知、理解与处置。

面对已成过往的事实,人们要运用各种手段还原它,还原事实就是查明真相。这种真相的查明,自然包含着对于事实的生态与意义的认知与理解,最终事实如它发生之时一样立体鲜活地重新呈现与显现。当真相回归之时,我们需要对事实或者事情做出最终的处理。(https://www.daowen.com)

一方面是对于事实中的“人”的处理。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要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并因此身份而承担起其应当承担的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相关责任。对于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则会赋予其相关的权利与补偿。对于事实的其他相关人员,也会根据其与事实的具体关系而明确其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

另一方面是对于事实中的“事”的处理。应该根据对于事实的认识,而禁止或抑制一些事实的进行,或者允许一些事实的继续发生,或者强制或要求一些新的事实发生。

(二)事实本身的运动

如果将所有的事实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一次的事实求解,人们对于自己有了新的认知与理解。但人永远在行动,这注定事实永远在发生,也注定人类永远在事实求解的路上,一次事实求解完成了,人们又踏上了新的事实求解之途。人们总是在事实求解的途中,实际上也永远是从事实的起跑线出发。这是个体全部的人生,是人类社会必然的运命。从认识论角度而言,事实就是人类的本色,规范好像人类的衣服。人类在不断地穿上衣服又脱下衣服而端详自己的本色,这也构成了人类难以释怀的情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