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罪失界度现象

二、罪失界度现象

罪失界度就是罪超越了自己的边界而侵入其他事物的领域,或者罪的质与量突破了罪本身应有的限度,罪失界度表现为罪的内外失据。就如人类常常自我迷失一样,罪之界度也很容易迷失,罪的界度迷失就是罪本身的迷失。之所以强调罪的界度,原因在于罪常常失去自己的界域与限度,道德与宗教维度的罪是这样,法律之罪也是这样,比如,近现代刑法制度的建立,主要就是为了纠正法律之罪的失界失度问题。

罪之界度的迷失表现在罪失其界与罪失其度两个大的方面。

(一)罪失其界

总体上看,罪是人以及人类的一种精神文化现象,仅是针对人而言,自然界以及自然现象本身无所谓罪德善恶。因而,对自然现象的进行罪恶评判,是罪失其界的表现。

罪主要是就人类的道德而言的,罪内在包含着道德的基因,因而,脱离道德而言罪,剥离罪的道德因素,使罪溢出道德领域,[3]就会不当地扩展罪的边界,使罪失去其界。

就人类现阶段而言,罪是法律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刑事法律对罪做了集中专门的规定,因而,刑事法的规范与适用边界常常就是法律之罪的边界。法律之罪的失其界常常表现为刑事法超越自己的边界。

首先,刑法超越自己的边界,表现在刑法超越自己的边界而不当干涉非刑事性质的案件,这是刑事实体法的越界。常见的是将民事、行政性质的案件当作刑事案件处理,动用刑事手段处理民事、行政性质的问题,常常是将民事、经济类的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如公安机关不当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将民事、经济纠纷性质的问题立案为刑事案件。如将经济纠纷性质的问题立为诈骗犯罪、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等,将民事侵权性质的问题立案为寻衅滋事罪案件,等等。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是刑法越界将非罪作为有罪处理的高发罪名。

其次,刑事诉讼法也常常超越自己的边界,表现在违反程序、证据规定而开展刑事程序,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违法采用刑讯逼供手段进行审讯、非法取证,等等。从中国历史以及现实的情况来看,冤假错案的形成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刑讯逼供现象。

最后,法律之罪超越自己的边界侵入道德之罪的界域中。表现在将政治的、道德的问题作为法律问题,将道德之罪作为法律之罪处理,等等。

(二)罪失其度

罪失其度是罪超越自身的质与量的规定性,失去了自身的规格、标准。对于道德、宗教、法律等意义上的犯罪而言,在每一种意义的犯罪内部,对于罪之质与量把握的标准的宽泛可能造成罪的失度。

道德之罪的失度在于将并没有违反道德、没有道德罪错的作为道德之罪对待,或者反之,将具有道德罪错作为有道德的行为对待。道德失度或者表现为过度苛责自己、完全否定自己,从而使自我陷于迷失,找寻不到自己,失去人生的动力与能量;或者表现为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置于道德高地,用道德肆意去评判他人,肆意指责他人或者任意将他人评价为不道德,从而使社会泛道德化,使人动辄得咎,时时处处处于他人的指责之中。道德大棒乱舞,必使社会处于战栗之中。道德之罪还表现在没有反思或者失去反思能力的平庸之恶。大家人云亦云、见怪不怪,将权力的骄傲、知识的骄傲、德性的骄傲以及灵性的骄傲这些“骄傲之罪”看作道德的体现,甚至奉为人生的目标,甚或社会将之作为楷模提倡。道德之罪的失度,还表现在公德、私德不分,往往将私德领域的问题拿来论其公德,从而强行将他人的行为评价为不道德。总之,道德之罪的失度,实际上是无形中将道德过于外化,而忘却了道德从本质上乃是自律自觉的性质,从而使道德成为异己的力量而不是自己本身的有机组成部分。(https://www.daowen.com)

宗教之罪的失度,在于超出对信仰、信念破坏这一限度而去认定成立宗教之罪,特别是以狭隘的信仰观念作为标准去判断思想或行为,从而错误认识与认定宗教之罪。从根本上讲,宗教之罪是违反宗教信仰而不是违反教会或者教皇的规矩,如果混淆两者,也容易使宗教之罪失去其度。

法律之罪本身的标准也会迷失。立法上将很多不必以法律之罪规制的行为确立为法律之罪,也就是说,立法确定的犯罪圈存在扩大化的问题。司法上把关不严,将很多达不到犯罪的质与量的规定标准、不必以犯罪处理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

人们也常常因为混淆道德之罪与法律之罪的界限而使两者都失去了自己的度。如将法律之罪的道德基因与道德性错误当作法律之罪的标准,这必然会使国家的治理变成了泛道德化的治理;若法律之罪以道德之罪的限度为限度,这必然不当扩大了法律之罪的边界。或者是国家治理变成了僵硬的规则治理,竭力将道德因素完全从法律之罪中挤压出去,这也会从另一方面不当扩大法律之罪的界限。上述现象最终会使道德之罪与法律之罪两者的界限、标准尽失。[4]

宗教之罪和法律之罪的关系也很复杂,这是政教关系复杂性的体现。历史上以及现实中,存在过政教合一的制度。宗教规则与国家法律是合一的,也可能导致宗教规范与国家法律都超越了自己的界限,如此,宗教之罪和法律之罪也会失去自己的界限。特别是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与法律刑罚具有同样性质的宗教刑罚,从一定程度上表明宗教之罪的失度。而法律之罪过于倚重宗教之罪的道德违反性,也使法律之罪失去了自己的度。[5]

罪在人类史上的恒久存在过程,就是人们对于罪界度的不断试错摸索过程。在此过程中,人们终于有了对于罪之度的自觉。

(三)罪失界度的原因

罪失界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如何定位罪刑权力,或者也可以说是刑权力的问题。如果将罪刑权力看作一种过度刚性的权力,看作国家暴力的一种,甚至是“刀把子”,迷信刑法万能,贪恋罪刑权力,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所划定的罪刑圈以及司法所核定的罪刑圈都会存在扩大的趋向。如果将罪刑权力看作一种较为柔性的权力,作为区别于其他国家权力的一种内含更多威信的权力,则罪刑权力的运用本身就会有更多的限制。

其次,是如何认识政治、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中国历史上对于政教与刑罚关系以及德礼与刑罚在政教中的作用多有反思,也积累了很多经验,慎刑、恤刑的理念源远流长,可见中国古代统治者对于德刑关系的清醒认识。现实中,政治与法律、政治与司法等的关系问题还需要认真理顺。否则,法律与司法失去自身特性与自主自足性而单纯成为政治的手段的情况就还会出现,法律以及刑法也很难固守其边界,罪失界度的情况也就不可避免。此外,政治通过掌握道德权力而侵入法律界域,也会使法律与道德界限混淆,最终使得罪失去界度。

再次,法律本身的问题也会使罪失去其界度。比如,规定罪刑规范的刑法本身的完善程度,以及刑法理论本身自主自足的程度,都会影响到罪的界度。如果刑法规范的适用能够统合刑事政策、道德伦理、法律规范等因素,罪的界度就会合理收束、紧致细密而形成合理严密的标准,并能够综合政治、道德、法律、现实以及历史多种因素去考量罪的界度。如此,罪的界度就会得到很好的把握。否则,法律本身没有自主自足性,就不可能坚守自身并最终会失去其界度。就刑事程序而言,正当程序理念、疑罪从无理念以及司法人道理念也必然通过司法程序影响罪之界度。

最后,对人定位的迷失也会导致罪本身失去其界度。罪最终是针对人而言确定的,因此,人的定位是影响到罪界度的内在深刻原因。立法者与司法者心目中“人”的形象为何,是决定罪之界度的内在深层次因素。如就法律以及社会制度而言,对于人本身的定位与尺度把握,将是决定法律与制度的性质以及罪之界度的终极因素。比如,对于抽象人、具体人、理性人、经验人的认识,将直接影响法律之罪中过失犯罪、违法性、有责性等界度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