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异化之罪

三、法律异化之罪

法律制度本身的不合理会产生许多问题,也会产生许多不必要的犯罪。

(一)刑法规范本身所导致的犯罪

不合理的法律规范会导致许多必然发生的犯罪,比如过去刑法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规定,由于设定的门槛不合理,导致大多数企业实际上都在触犯此类犯罪。司法实践中将该类犯罪作为保底罪而立案起诉。现在随着注册资本制度的调整,这类犯罪也就逐渐消失了。再如,由于税负存在不合理之处,中国企业存在大量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企业及企业人员犯罪,司法机关也常常将一些税收犯罪作为保底罪。

(二)刑事司法所导致的犯罪

1.法条主义丧失实质正义

生搬硬套法条规定,不认真解读法律规范的内涵,形式化、机械化地适用法律,从而产生不必要的犯罪。

例如,王力军非法经营案。2016年4月15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卖给粮站,被临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决定,指令对该案进行再审。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决认定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58]

一审法院之所以判处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就是机械地适用了刑法典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条款,而没有看到,尽管王力军形式上违反了相关国家规定,但他的行为实际上并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没有刑法典第225条所内含的社会危害性。而且,王力军的行为客观上有利于国家粮食收购工作,从刑法谦抑精神出发,对于王力军的行为没有动用刑事手段的必要性。

司法实践中,一些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处理的罪名处理的案件,以及一些涉枪类案件,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2.机械地对待危害结果而丧失形式正义(https://www.daowen.com)

一旦案件中有了损害性的结果,或者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出于其他考量认为需要以犯罪处理,便千方百计找罪名进行刑事处理,正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种做法完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连最起码的形式正义都不顾及,也必然导致正义的丧失。

例如,于欢故意伤害案,因为于欢造成了死伤的严重后果,当然不能认定正当防卫,但却连防卫性质都不敢肯定了。相关司法机关不敢主持公道,在是非曲直面前成了埋头鸵鸟,成了和稀泥、踢皮球、搞平衡的高手。一旦审判者将自己视为政治家,司法便跌落进黑暗的深渊而不能自拔。

3.机械地对待危害结果而丧失实质正义

许多刑事案件,因为机械看待结果、数量、金额,而量刑失衡,严重冲击老百姓的常识常理。

例如,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2016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赵春华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将赵春华抓获归案,当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6支枪形物的枪口比动能最低的是2.17 J/cm2,最高的是3.14 J/cm2)。12月27日,河北区法院对赵春华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赵春华违反国家枪支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决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在本案引起广泛关注后,二审法院认为,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二审庭审期间,其能够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综合考虑赵春华的各种情节,对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上诉人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该案一审法院拘泥于枪支数量,而不充分考虑相关情节,因此,做出的量刑老百姓难以理解。二审法院全面考虑案情与情节,顾及实质正义,做出的量刑是适当的。

4.正义尽失的冤假错案

完全丧失正义的罪恶非冤假错案莫属,这是一种人类的灾难。导致形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就中国历史而言,政治原因形成了许多冤假错案,例如,二十四史中记载了许多冤假错案,大多数案件都是出于政治原因。进入现代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还远未理顺。一些冤假错案的形成,都有不当干预的因素。而过去政治运动式的严打型刑事司法也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

另一方面,从中国历史来看,每一件冤假错案几乎都是刑讯逼供造成的。而现在产生的一些冤假错案,许多也都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59]刑讯逼供是人类的梦魇,是人类法律制度扭曲变异的典型,其本身既为罪,也是罪的根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