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悔罪的自愿性
2026年02月16日
三、悔罪的自愿性
悔罪是一种内心自愿的行为而非外在强加的活动。悔罪具有自我的特质,尽管引起悔罪的外因有多种,悔悟也可以加以导引,但悔罪最终是自我内心的自主自愿选择。罪最终是自我的一种内心状态与自我发动的一种自我行为。罪可以使用外力去矫治,但最终起作用的仍是自我的悔悟,心里产生的垃圾,终须在内心把它焚烧处理掉。如果悔悟由外力强迫,就很难会是一种真正的悔悟,或者会造成一种悔悟的假象。
犯罪实际上是一个人所走的一段弯路,一段不应该走的路,背离了人生与事业的正途。悔罪意味着迷途知返,意味着要从弯路上下来而重归正途。悔罪意味已经确定了自己以前的行为是错误的,现在要找到正确的路,或者说返回到正确的路。悔罪者所返回的这一条正途,实际上也是一条心路,是心的自觉自悟,是心对于罪的承受与改正,是内心自觉承担起罪之责任的能量与勇气的表露。因此,悔罪也是内心强大动力的重新凝聚与发动。(https://www.daowen.com)
悔罪最终是一种个人主观内在的心理活动,是“有动于中”,是在内心所完成的一个复杂的过程,是个人内在的一段心路历程,所以需要人在内心去摧折琢磨,蠕动消融。悔罪者自己可以去体验,去消磨,去经历,去自然流露,但不可以人为地要其宣示表露。因为,“表面的行为不能直接表征内在的动力特性,心理防御机制歪曲和伪装了可观察到的外在行为的‘真实’意义。”[2]强行将悔罪外化甚至表演化,如有些司法机关动辄要求人写悔过书,这样做轻则使悔罪变形,重则使悔罪成假,都失却了悔罪的真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