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心:心理罪[35]
2026年02月16日
第三节 人与心:心理罪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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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行为是人的心理的展开,从某种意义而言,行为就是一种心理。罪既是人的行为,就必有心理与之相伴,因而,罪也就是人的一种心理,是人的心理的展开。“弗洛伊德主义、心理分析或者心理动力取向都特别认可这样的观点,即人类行为最主要的决定因素存在于个体的内部,在生命最初的几年,环境对行为的影响只起到很小的作用。因此,犯罪行为也被认为源于个体的内部,主要受到潜意识的生命驱力的控制。环境、文化、社会不必对犯罪负责,个体内部的生物心理需求和驱力才是犯罪的元凶。”[36]在基督教看来,亚当犯罪并不是他接受了一个叫罪的东西,而是他自己使罪发生;罪不是由外向内的入侵,而是由内往外的伸展;罪不是形态,而是心态。[37]可见心理与犯罪的密切关系。从心理角度来观察罪的产生,罪就是人的一种心理活动。
罪的心理根源与机制表现在人的本能以及正常的或者病态心理对于犯罪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