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正义:罪认识的原则
2026年02月16日
二、体现正义:罪认识的原则
对事实或者行为进行认知与评价的罪认识必须能够体现出正义。实际上,罪认识的过程无非就是分清是非曲直善恶,对于不义进行针砭挞伐、对正义进行宣示伸张。人们之所以如此渴求正义,往往是因为被不义所伤所痛,被不公正对待的刻骨铭心的创痛感受与体验无限地激发人们对于正义的永恒追寻,甚至在生命与义的取舍之间,宁愿“舍生取义”。
在罪认识过程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还原,是为了寻求真相,这是对行为进行评价的根基。冤假错案,大多冤错的在于事实与行为的真相。因此,罪认识要体现正义,首先是对于案件事实与行为的正确认识与还原,需要尽可能多地掌握事实,不放过任何细节与情节,因为,事情的真相,实际上潜藏存活于这一个个不起眼的细节。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强调不是任何事实都能成为要件,潜藏着不当遗漏与剪裁事实与细节、妨碍还原发现事实与行为真相的危险,从而最终妨碍正义的实现。(https://www.daowen.com)
在还原事实真相的基础上,要分清、也要敢于评价事实与行为的是非曲直,绝不允许无原则勾兑平衡,怯担当、踢皮球、推挡责任。这些做法可能把法治仅剩的一点余温给折腾光了。例如“于欢故意伤害案”的一审判决,突出地反映了司法正义观念的歪曲,表现在:首先,不敢肯定于欢行为的防卫性质,即不敢肯定于欢行为中的具有正义性质的行为部分;其次,不敢确认于欢案中受害人行为的违法甚至犯罪性质,仅模糊地定性为“纠缠”“冲突”。法官的是非曲直之心以及正义理念沦落到如此地步,罪刑严重失衡的判决出台也一点不足为奇了。
近些年来一些其他类型案件的判决也体现出司法之是非善恶良知的泯灭的情况,如对打架现象就判决双方构成“聚众斗殴”或者一方寻衅滋事罪,这种不分青红皂白就判断他们承担不合理的罪刑,已经严重损害了民众的是非正义观念,减损了司法自身的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