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立场的考量

一、不同立场的考量

不同罪认识的主体对于罪认识客体的认识都不会相同。

(一)社会大众立场的罪认识客体:事实

事实是指事情的真实情况,包括事物、事件、事态,即客观存在的一切物体与现象、社会上发生的不平常的事情和局势及情况的变异态势。人作为有生命的社会动物,行为与事实表征着其生命的自然存在,也演绎着其生命的社会本质,事实构成了人生的画卷。从这种意义而言,人与行为或者事实具有等同的意义。

站在社会大众的立场以及社会学的立场,我们会对发生的事情做出认知与评价,无论这种事实是否和我们有关,无论是否由我们主导。这种事实,可以是自己所亲自接触到的,也可以是“道听途说”的;既可以是我们自己作为行为人的行为与事实,也可以是我们作为对象的行为或事实。

社会大众的罪认识对象,就是时时刻刻发生的这些事实。社会大众的认识感觉、善恶良知就寄寓在这些事实之中。对于人类以及人类个体而言,对发生的事实都会有不同的感知,也会有不同的意义联想。例如,看到天体运行的现象,人们可能会做出科学性的认知,也可能会做出宗教或者道德属性的认知。

社会大众对于事实的罪认识,一般属于道德或者宗教维度的罪认识。

(二)司法立场的罪认识的客体:案件事实或行为(https://www.daowen.com)

“事实问题是司法行为理论中的基石性问题。如果不解决事实问题,就不可能进行公正的司法判决,司法行为本身的意义就会荡然无存。”[10]解决了事实问题,就等于解决实际上发生了什么,法律常常就能自我关照。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的研究、设计和操作必须致力于促进司法者的认识符合客观真相。然而,法学理论界普遍对法律问题的研究比较重视,而对事实问题却缺乏应有的关注。[11]

事实认知进入到司法场域,即成为案件事实。所谓案件事实,就是从常识和经验得知,在案件发生后,客观上确实发生了和存在着一个已经逝去的行为事实,[12]我们将这种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称为客观事实。

首先,案件事实是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即事情的真相。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过程、原因、结果等要素以及由这些要素所串联起来的案件的有机整体,即为案件事实。

其次,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了的事实情况。案件是某个由原初事实组成的实际事件的简短故事。无论我们怎么描述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只发生一次。实际事件一旦发生,它便脱离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成为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的物。[13]客观实在的事物都是事实,不依赖于人的认识、思维、精神而存在。[14]

再次,案件事实是一系列点、段、节构成的事实情况。无论是简单的案件,还是复杂的案件,案件事实本身都由一系列的事件节点、过程、情节、细节等构成。

最后,就案件事实本身而言,案件内部大的节段或者小的细节都很重要。某种程度而言,案件事实是由一个一个的细节缀连起来的,细节是构成案件事实的基本单位与元素。

当然,案件事实总是与人相关联的事实。法学尤其是刑法学就直接将犯罪论对象确定为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其实际上是将事实进一步简约为“行为”。从实质上讲,案件事实可以说是人的行为事实,进一步讲就是人的行为。但现实中案件事实总是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形态,有的呈现为法所不允许的结果,而行为与行为人隐藏于后;有的表面上看是一个与人无涉的事件,只有通过罪认识才能最终确定这些事实或者事件的社会意义。[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