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目 录

丛书编委会

作者简介

总 序

前 言

第一章 问题与反思:以“康菲溢油案”为切入点所引发的追问

第一节 “康菲溢油案”所呈现的生态损害法律救济之困

一、为何重拾“康菲溢油案”

二、“康菲溢油案”之案情回顾

三、“康菲溢油案”中生态损害法律救济之困局

第二节 生态损害司法救济困境的回溯与延伸

一、从“东方大使”号特大溢油损害赔偿案到“塔斯曼海”案

二、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与三被告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深圳交通局案

三、珲春市人民检察院诉珲春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第三节 对我国生态损害法律救济方式之反思

第二章 生态损害司法救济的相关概念厘定

第一节 生态损害的法学意蕴

一、生态利益的识别:公益性环境利益

二、生态损害、环境损害与传统环境侵权的界分

三、生态损害之定位及特征

四、生态损害原因行为的类型化

第二节 法律上的“救济”及司法救济

一、法律语义上的“救济”

二、法益理论对“救济”内涵之扩展

第三节 生态损害司法救济的概念厘定

第四节 生态损害司法救济的基本理念

一、利益衡平理念与生态损害司法救济

二、风险预防理念与生态损害司法救济

三、多元共治理念与海洋生态损害司法救济

第三章 生态损害司法救济的功能定位

第一节 生态损害法律救济路径之探索

一、公益、私益之分野与传统二元救济模式

二、生态损害法律救济的路径探索

第二节 生态损害“行政救济”一词之误用

一、环境法学研究中的生态损害“行政救济”

二、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救济”

三、环境法学研究中的生态损害“行政救济”一词之误用

四、生态损害行政矫正概念之厘定

第三节 生态损害行政矫正的功能与限度

一、生态损害行政矫正的功能

二、生态损害行政矫正的功能限度

第四节 生态损害司法救济之功能

一、生态损害司法救济的预防功能

二、生态损害司法救济的监督功能

三、生态损害司法救济的填补功能

第四章 生态损害之环境侵权诉讼救济

第一节 生态损害之“损害”与作为特殊侵权的环境侵权

一、生态损害之“损害”是否为民法之“损害”(https://www.daowen.com)

二、作为特殊侵权的环境侵权

第二节 生态损害环境侵权诉讼救济的路径选择

一、赋予环境和生态要素主体资格模式

二、环境和生态系统客体化模式

三、相邻权、地役权、人格权修正模式

第三节 生态损害环境侵权诉讼救济的限度

一、生态损害环境侵权诉讼救济范围的限度

二、生态损害环境侵权诉讼救济责任方式的限度

第五章 生态损害之民事公益诉讼救济

第一节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逻辑起点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界分

第二节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意涵

一、基于“凡市民”概念之起诉主体资格

二、“监管监管者”之制度基本功能定位

三、“利益归属主体”与“利益代表主体”之疏离

第三节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范基础与实践面向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范基础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面向

第四节 后《环境保护法》时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之完善

一、原告起诉资格确认之苛严与放松

二、责任承担方式之混同与厘清

三、起诉激励之“扬”与诉讼前置之“抑”

第六章 生态损害之行政公益诉讼救济

第一节 生态损害行政公益诉讼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之重心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生成背景之预设

二、环境公益诉讼价值取向之逻辑演绎

三、基于环境公益诉讼功能实现之具体路径

第二节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热的冷思考

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身份尴尬

二、“引导者”而非“行动者”之最佳定位

第三节 生态损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方向

第七章 生态损害之刑事司法救济

第一节 生态损害刑事司法救济之立法演进

第二节 生态损害刑事司法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生态损害刑事司法困境之深层反思

一、入罪化思维模式下环境犯罪立法理念之偏差

二、立法技术缺陷影响环境犯罪“刑法必定性”之实现

三、“两法”衔接不畅对环境刑事法律规制功能之消解

四、环境道德可责难性较低的认知偏差

第四节 生态损害刑事司法救济制度之完善

一、入罪化模式下环境“刑法必定性”理念之强化

二、生态法益保护刑事立法技术之优化

三、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接机制之健全

四、环境犯罪伦理可责难性较低认知之转变

第八章 结语:生态损害法律救济多元路径之协调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