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东方大使”号特大溢油损害赔偿案到“塔斯曼海”案
长期以来,我国油污事故的处理只是收取数额较低的清污费和渔业资源损失费,因此在1983年的“东方大使”号特大溢油损害赔偿案[14]中,出现了极具讽刺意味的结果。巴拿马籍“东方大使”油轮在中沙礁搁浅,因货舱受损漏出原油,其溢油直接影响到胶州湾及其附近的海域岸线。当时“东方大使”号赔付损失总计1775万元,在我国当时的海洋油污损害案中已属高额赔偿了,但据说此船回国后,却因逃避巨额赔偿而受到公司的嘉奖。
2002年11月23日,一艘马耳他籍油轮“塔斯曼海”满载八万吨原油与一艘中国轮船“顺凯一号”在天津东部海域23海里处发生碰撞,造成“塔斯曼海”右骸第三船破损以及船上所载205.925吨文莱轻质原油泄漏的重大事故。[15]此次事故使海水中石油含量达到正常水质含量的八倍多,渤海湾西岸的产卵场、索饵场和肥育场的渔业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损害。(https://www.daowen.com)
天津海事局代表国家要求肇事轮船主和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对溢油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进行赔偿。同时天津市渔民协会代表受损害的1000多名渔民向该航运公司和汽船协会索赔。2004年6月24—25日,“塔斯曼海”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于天津海事法院第一次开庭,后经过六次公开审理于2004年12月30日审理终结。天津海事法院判决裁定“塔斯曼海”号船东及伦敦汽船互保协会赔偿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生态损失共计金额995万元;赔偿天津市渔政管理处渔业资源损失1500万余元。加上前期赔偿给沿海渔民和养殖户的1700万元,此事故的赔偿金额为4200余万元。天津海事法院的判罚依据是:此次溢油事故造成的危害,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能被消除。溢油造成205吨原油流入渤海,造成了渤海湾的环境容量损失。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直至2009年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被告的赔偿额与一审判决中的赔偿额相去甚远。[16]
此案被学界认为是我国首例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件,然而该案的一审判决中仅认定了有关部门的部分主张,如海洋环境容量损失费和生物治理研究费等,未认定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浮游动物恢复费等其他损失,在最终的调解结案中环境容量损失和生态修复费用未获得救济。1989年阿拉斯加威廉王子湾发生“埃克森瓦尔迪兹”号溢油事故后美国联邦法院判决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赔偿80亿美元。2002年的“威望”号溢油事故,赔偿金额高达90亿美元。[17]与这些前后或同时期在其他国家发生的海洋生态损害救济现状相比,依我国现行法对海洋生态损害的救济显得十分吝啬与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