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生态损害之刑事司法救济
生态损害行政矫正的功能限度及我国环境行政监管乏力的现状反映出仅仅依靠行政责任的承担无法有效遏制生态损害的日趋严重态势,这促使研究者们在生态损害的行政矫正方式之外,寻求多元化的生态损害司法救济路径。其中包括了对传统环境侵权诉讼的生态化之探索,和专门以生态损害救济为己任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构建,也包括了作为法益保障最后一道屏障的生态损害刑事司法救济之反思与优化。无论是以生态法益为直接保护客体的环境犯罪刑法规制还是以传统人身法益与财产法益为直接保护客体却间接保障了生态利益的环境犯罪刑法规制,均属于生态损害刑事司法救济的范畴,因此,生态损害刑事司法救济在外延上与环境犯罪刑法规制重合。生态损害的刑事司法救济主要是通过相关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来实施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