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检察院诉珲春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三、珲春市人民检察院诉珲春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自2017年检察机关被正式授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来,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表现越来越引人注目。检察机关不仅成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起诉主体,而且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不断挤压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空间,尤其是在2018年司法解释明确检察机关可以就环境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在发挥其显而易见的制度优势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小觑的制度风险。珲春市人民检察院诉珲春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是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潜在的制度风险的一个缩影。

自2014年4月起,周树明、王凤云(系夫妻关系,周树明于2016年1月因病死亡)等人,在珲春林业局敬信林场大面积毁林后,非法开采矿石并出售。珲春市国土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6月6日对违法行为人周树明在珲春市孟岭村至小河田村路段东河口村2千米处的采石现场进行巡查时,周树明出具两份文件,一份是由珲春市板石镇人民政府2014年2月17日发给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的《关于排除国防公路安全隐患的函》,另一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边防某团珲春巡逻中队发布的施工报告,内容为该工程经上级研究批准,从2014年3月1日起对该路段进行排险修缮。2015年5月13日,珲春市检察院的上级部门对周树明违法采矿并出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2015年8月26日,珲春市国土局到该地点进行巡查。2016年3月21日,珲春市国土局向违法行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6年3月24日,珲春市检察院向珲春市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立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对周树明、王凤云非法开采并出售矿石的行为进行处理。2016年4月25日,珲春市国土局协同珲春市检察院、公安局、板石镇政府等部门进行了实地勘查。2016年6月23日,珲春市国土局给珲春市检察院出具《关于板石镇孟岭村河口屯非法采石行为的情况说明》。2016年7月4日,珲春市国土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汇报案件进展情况。2016年8月1日,珲春市国土局正式立案后,委托珲春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价格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6年8月9日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为55元/立方米,造成国家损失3 974 850元。2016年11月4日,珲春市国土局将该案件移送至珲春市公安局,该局于2016年11月25日对该案立案侦查。(https://www.daowen.com)

珲春市检察机关以珲春市国土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珲春市国土局在客观上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已经着手积极履行了职责,不存在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行为。珲春市检察机关不服,提起上诉。但在二审过程中该案出现了颇有戏剧性的情节:被上诉人珲春市国土局的法定代表人在二审法院组织的听证程序中,提出撤回书面答辩意见,自认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及上诉请求,而二审法院又认为该自认与其在原审的举证及二审答辩状中的陈述明显相悖,与本案事实明显不符,不予认定,最终驳回了珲春市检察机关的上诉。珲春市检察机关不服二审判决,吉林省检察院于2019年向吉林省高院提出抗诉,吉林省高院裁定由其提审此案,该案尚未看到再审的裁判结果。[18]

自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试点以来,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几乎达到了100%的胜诉率,这种几乎毫无悬念的诉讼结果显然突破了诉讼两造“各有胜负”的经验法则。该案作为检察机关首次遭遇败诉判决的案例,在一审中,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在处理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事件中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被告则提出,因该案涉及刑事犯罪,只有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相关程序确认后才能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应该说该案中珲春市国土局的行政行为并无明显瑕疵,但在二审过程中,居然出现了作为被上诉人的行政主体撤回书面答辩意见,自认检察机关上诉意见的情形。更重要的是,被上诉人的自认与原审中被告的举证和案件事实不符,二审法院只能作出驳回检察机关上诉的判决。这不得不让人产生怀疑,该案二审中作为被上诉人的行政机关是否是迫于压力才会做出与原审中自己举证和案件事实不符的自认行为呢?当该案中大有不达胜诉誓不罢休之势的检察机关动用抗诉权启动再审的情况下,如何保证集公益诉讼起诉权与法律监督抗诉权于一体的检察机关不滥用其法律监督权呢?而且让人费解的是,该案在2019年2月被裁定由省高院提审后,时间已经过去近四年,但至今却仍无法检索到该案的再审结果。[19]到底是何种原因导致迟迟看不到再审的裁判结果呢?该案中还有一个不得不引起人注意的事实是,检察机关在提出检察建议之前已经接到对违法行为人周树明违法采石行为的举报并开始进行调查,但未及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一年后才提出检察建议,要求珲春市国土局履行对违法行为人周树明的违法采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国家矿产资源被破坏没有得到及时制止。那么,以监督公权力主体依法履职为基本功能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会不会因同为公权力主体的检察机关的失职而使该制度的设定目的落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