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伦理可责难性较低认知之转变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一定程度的可容许性并不意味着环境犯罪的伦理可责难性较低。生态损害的可容许性一方面是被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和资源的可再生能力“容忍”了,另一方面,因一般的环境违法行为会被评价为行政不法而非环境犯罪而被环境刑法再次“容忍”。但某一行为一旦上升为环境犯罪则就应当受到伦理责难。从行政不法到环境犯罪,绝不仅仅是违法的量的变化,而是因违法程度对违法量边界的突破而产生的违法的质的改变。如果说环境行政不法还具有某种程度上的道德可责难性较低的“容忍”,那么,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环境犯罪行为则突破了“容忍”的节点而具备了强烈的道德可责难性。
其实,环境犯罪作为法定犯也仍然具有强烈的道德可责难性。原因在于:其一,无论是自然犯还是法定犯,均具有道德可责难性。“犯罪不但是违反刑法的行为,而且首先是不道德的行为,按照贬恶扬善的道德准则,犯罪必须遭到严厉的道德谴责。”即无论是自体恶还是禁止恶,都终归是一种恶,必定涉及伦理评价。环境犯罪为犯罪的一种,也应当遭到严厉的道德谴责。其二,环境犯罪不仅仅是对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一种违反,它同时也违背了伦理道德规范。环境犯罪不仅可能造成特定主体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损害而违反传统社会伦理,而且还会对归属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态利益构成严重损害。环境犯罪的严重损害后果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超过了某些传统的自然犯,因而对环境犯罪进行道德非难成为必然。其三,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区分不是绝对的。社会伦理要求和基本道德规范的内容是变化发展的,以前不属于违反基本伦理道德的行为现在却可能被纳入社会基本伦理规范的评价范围。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环境犯罪行为的反伦理性逐渐增强,环境犯罪有从法定犯向自然犯转化的倾向。因此,环境犯罪是一种“道德之恶”,应当受到严厉的道德责难而非人们普遍认为的其伦理道德的可责难性较低。增强人们对环境犯罪具有明显道德可责难性的认知,可以增加人们对环境刑法的认同,从而为环境刑罚必定性的实现提供伦理支持。
【注释】
[1]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563.
[2]喻海松,马剑.从32件到1691件——《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情况分析[N].中国青年报,2016-04-06(5).
[3]最高人民法院网.“两高”发布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EB/OL].(2016-12-23)[2023-02-14].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3681.html.
[4]焦艳鹏.生态文明视野下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J].法学评论,2013(3):90-97.
[5]有关统计数据显示:1999年我国环境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数量为53101件,至2010年案件数则攀升为116820件。(焦艳鹏.生态文明视野下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J].法学评论,2013(3):90-97.)
[6]焦艳鹏.生态文明视野下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J].法学评论,2013(3):90-97.
[7]喻海松,马剑.从32件到1691件——《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情况分析[N].中国青年报,2016-04-06(5).
[8]周加海,喻海松.保留《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9(16):27-33.
[9]喻海松,马剑.从32件到1691件——《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情况分析[N].中国青年报,2016-04-06(5).
[10]喻海松,马剑.从32件到1691件——《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情况分析[N].中国青年报,2016-04-06(5).
[11]焦艳鹏.我国环境污染刑事判决阙如的成因与反思——基于相关资料的统计分析[J].法学,2013(6):74-83.
[12]何荣功.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J].中外法学,2015(2):523-547.
[13]焦艳鹏.生态文明视野下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J].法学评论,2013(3):90-97.
[14]郄建荣.环境犯罪为何游离于刑事处罚之外[N].法制日报,2010-05-27(11).
[15]这种情况在2011年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的适用中是否有所改观呢?带着这个疑问笔者以涉海污染环境罪为例,以最近十年检索到的裁判文书为依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仅检索到9起海洋类污染环境罪的案例。很显然,这个裁判文书的数量与近十年来海洋环境污染的严峻现实及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频发不相吻合。虽然海洋类污染环境罪的适用并不能准确反映出污染环境罪的适用现状,但的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污染环境犯罪尤其是重大污染环境犯罪的必罚性问题仍然存在。
[16]刘艳红.环境犯罪刑事治理早期化之反对[J].政治与法律,2015(7):2-13.
[17]关于环境刑法是否具有行政从属性特征,学界存在着争议。笔者认为,迄今为止反对环境刑法具有行政从属性的论者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否定理由,而更多的是对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的理解存在误区。有的以环境刑法与环境行政法是保障法与前置法的关系来理解从属的内容,从而消解了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有的将行政从属简单理解为环境刑法的适用是对环境行政执法的依附;还有学者将行政从属做绝对化理解,认为从属意味着环境刑法的处罚范围应与环境行政法的违法范围完全对应。拨开这些认知迷雾,我们发现,环境刑法具有行政从属性,但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并不影响环境刑法的独立性。
[18]郑昆山.环境刑法之基础理论[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179-180.
[19]王利.强化环境污染犯罪理念 破解污染治理困局——以江苏宣判首例“污染环境罪”环保刑事案件为例[J].环境保护,2013(23):45-47.
[20]王炜.环境污染犯罪若干重要问题辨析——从环保部门的角度解读《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N].中国环境报,2013-07-15(3).(https://www.daowen.com)
[21]迈克尔·福尔,冈特·海因.欧盟为保护生态动刑:欧盟各国环境刑事执法报告[M].徐平,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2.
[22]王利.强化环境污染犯罪理念破解污染治理困局——以江苏宣判首例“污染环境罪”环保刑事案件为例[J].环境保护,2013(23):45-47.
[23]谢青松.刑法伦理学研究的意义、使命及其学科属性[J].云南社会科学,2008(4):100-105.
[24]汪劲,田秦.绿色正义——环境的法律保护[M].广州:广州出版社,2000:228.
[25]陈德敏,杜辉.论环境犯罪的伦理特征及其刑法控制基础[J].江西社会科学,2009(5):166-172.
[26]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71.
[27]加罗法洛.犯罪学[M].耿伟,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29-50.
[28]加大刑罚力度的理由是:“立法上,污染环境罪的最高刑期为7年,刑罚力度普遍低于财产型犯罪”,而“污染环境罪侵害的是环境安全,会危及人类甚至所有生物的生存,其社会危害性显然比普通型财产犯罪大得多,这样的刑罚设计,严重违背了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也造成了同类罪名刑罚适用上的不协调”。参见吴伟华,李素娟.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以“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4(6):194-200.
[29]有此论述的文章较为多见,代表性的有焦艳鹏.生态文明视野下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J].法学评论,2013(3):90-97.穆丽霞.论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及其实现[J].法学杂志,2015(1):82-89.赵秉志,陈璐.当代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及其完善研究[J].现代法学,2011(6):90-98.
[30]穆丽霞.论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及其实现[J].法学杂志,2015(1):82-89.
[31]一般而言,大企业的严重环境污染行为对环境和生态系统所造成的损害也更大,“抓小放大”的环境犯罪司法因无法对大企业的严重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其效果自然大打折扣。
[32]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J].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62.
[33]孙国祥.犯罪化和刑罚趋重化——从刑法修正案(九)看刑法立法走向[J].清风苑,2015(10):58.
[34]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M].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8.
[35]町野朔.环境刑法与环境伦理(上)[J].上智法学论集,1999(3):95.
[36]有学者将这种折中主义理念下的环境刑法表述为人类生态中心主义环境刑法,帅清华.环境伦理的嬗变与环境刑法的法益[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2):90-97.而有的学者却将这种法益观称为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观,黄旭巍.污染环境罪法益保护早期化之展开——兼与刘艳红教授商榷[J].法学,2016(7):144-151.在笔者看来这两种表述在实质上指向应该是同一的。
[37]王树义,冯汝.我国环境刑事司法的困境及其对策[J].法学评论,2014(3):122-129.
[38]焦艳鹏.刑法生态法益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234.
[39]Sanford H.Kadish and Monrad G.Paulsen.Criminal Law and Its processes[M].Boston:Little Brown,1969:80.
[40]巴西环境犯罪法[M].郭怡,译.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2-3.转引自焦艳鹏:《生态文明视野下生态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3期。
[41]016年4月7日,男子魏某在巢湖禁渔期内,在肥东县长临河镇毛巾厂巢湖水域,使用电瓶等国家禁止的电鱼工具进行捕鱼,共捕得鲤鱼、鲫鱼、虾等水产品合计1.6公斤,被当场查获。2016年12月,魏某在包河法院受审,魏某当庭被判罚金5000元,同时向渔政部门缴纳了6000元生态补偿款,购买鱼苗投放巢湖。2017年3月27日,这笔6000元的生态补偿款购买的500公斤鱼苗被放入巢湖中。据悉这是安徽省首例由法院将生态修复款写进判决书,由渔政部门来执行的案件。参见:男子偷捕3斤鱼被判买半吨鱼苗投放[N].南方都市报,2017-03-29(3).这些恢复性司法的刑事处罚方式值得研究和总结。
[42]徐日丹.最高检部署开展新一轮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EB/OL].(2017-03-30)[2023-02-14].https://www.spp.gov.cn/zdgz/201703/t20170330_18680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