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价值取向之逻辑演绎
2026年03月03日
二、环境公益诉讼价值取向之逻辑演绎
正是由于以国家权力为中心的权威型环境治理模式在实践运行中陷入多重困境,为有效化解当前环境治理所面临的困境,另一种治理模式正在兴起。该治理模式认为,公权力机关、企业、公众和环保团体等多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着“命令—服从”型的垂直关系,更包含着“协商—合作”的横向关系,“将公共权力、公共行政过程置于公众持续且直接的参与和表达之上”[2]。环境公益诉讼是民主合作型环境治理模式下以法律形式为落实公众参与而开辟的一条新路径,环境民主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价值取向。(https://www.daowen.com)
“伴随着多中心、交互性的公共治理模式的兴起,行政法似乎理所当然地规避正当性批评的豁免权已经不复存在。”[3]行政权的扩张导致行政机关越来越远离传统的代议制民主框架,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过程可以为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提供渠道,并为环境治理提供更全面的信息,从而可以提高环境行政决策的公平性与科学性。在美国,“法院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乃开始加强对行政管理机构行动的程序性和实质性进行司法审查,并出现了愈来愈强调后者的趋势。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司法审查的加强并非要限制行政国家的发展,而是要行政国家的扩大不偏离维护公共利益的轨道”[4]。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为了促进并服务于这一趋势。而只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而不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司法程序对行政权的运行进行审查,才能为公众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提供有力保障。因此,环境公益诉讼民主参与的价值取向逻辑演绎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重心在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