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损害环境侵权诉讼救济的限度

第三节 生态损害环境侵权诉讼救济的限度

从上述分析可知,在生态损害环境侵权诉讼救济路径的三种选择中,赋予环境或生态系统组成要素主体资格虽然可以将生态损害转变为传统损害,但这一颠覆性变革暂时还无法被现行法接纳,因而生态损害侵权诉讼救济的这一路径被学界的主流观点所抛弃。而环境和生态系统客体化模式以及相邻权、地役权、人格权修正模式均能通过侵权责任法在一定程度上对生态损害进行间接的救济。然而,生态损害客体的公益性与侵权救济客体的私益性之间的对立自始至终都存在,扩张与修正后的侵权责任法对生态损害的观照仍然是有限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