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共治理念与海洋生态损害司法救济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传统的管理行政、秩序行政逐步向以给付行政、服务行政为特点的现代行政转向,新公共行政鼓励公民以个体或集体的形式广泛参与到公共事务中,从而使公共行政更响应公众呼声。以行政机关为中心和行政权力的单向行使为全部内涵的传统行政日益转向更注重人权和民主的现代行政。“相对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现代行政管理手段的权力性、强制性色彩减弱了、淡化了,而越来越多地体现出民主、协商的品格,体现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相互合作的精神。”[95]民主价值在公共行政中逐步取得核心地位。“合作治理必须在治理主体上有更多的选择,即,不仅要重视公民的价值和影响,同时要把各类非官方组织置于公民和政府的同等位置上,形成多中心的有效合作治理网络。”[96]这种多中心、交互性的公共治理模式以善治为终极目标,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97]与传统的行政治理不同,共同治理中权力并非源于政府机构这一极,还有来自非政府组织、私人的权力样态。在多中心治理结构中,权力的运作逻辑也并非自上而下的单向度模式,而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通过多渊源的权力的“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一言以蔽之,共同治理中的“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98]“多中心的公共治理既强调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也强调公民自治和非政府的公共权威。”[99]
我国以国家权力为中心的权威型环境治理模式正是传统单中心、单向度管理行政嵌入环境管理领域的真实写照。这一治理模式在实践运行中陷入多重困境:环境法的约束力被软化、运动式执法、政府基于利益与企业结盟、权力寻租乃至“以权代法”现象在环境保护领域十分常见,为有效化解当前环境治理面临的诸多困难,环境治理模式必须转向新型的公共治理模式——“一种与权威型环境治理模式相对的民主合作型环境治理模式”[100]。在这种新型的公共治理框架下,“多元利益主体要求在公域之治中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作为治理主体之一,公民不再满足于在‘国家剧场’之外排着长队去领取政府分配好的权益、制定完的规则和作出了的公共决定。相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乃至公众越来越将是否参与行政法的创制和实施过程,参与者所表达的意见是否得到倾听和应有的尊重,相关主体能否认知、理解并认同特定行政法制度安排及其实施,当成衡量行政法制是否具有可接受性或正当性的决定性指标。”[101]公权力机关、企业、公众和环保团体等多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着“命令—服从”型的垂直关系,更包含着“协商—合作”的横向关系,这种模式的核心在于环境治理的民主化及其实现程序。
生态损害司法救济是对具有整体性的公共利益损害之救济,“按照社会功利主义的定义,‘公共利益’不是别的,就是私人利益的总和;私人或个体利益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不存在任何超越私人利益的‘公共利益’”[102]。作为与公民个体私利密切相关的生态损害司法救济,同样是公众参与和公共治理网络形成的场域。环境保护领域的多元共治是民主合作型环境治理模式下以法律形式为落实公众参与而开辟的新路径,放宽起诉资格的限制,实施诉讼利益的归属主体与诉讼代表主体之分离,将维护生态利益的多元主体纳入“勇敢者诉讼”中的生态损害公益诉讼即是这一新路径中的核心制度。
【注释】
[1]巩固.私权还是公益?环境法学核心范畴探析[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9(6):22-27.
[2]黄辉明.利益法学的源流及其意义[J].云南社会科学,2007(6):76-80.
[3]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34.
[4]徐祥民,朱雯.环境利益的本质特征[J].法学论坛,2014(6):45-52.
[5]韩卫平,黄锡生.论“环境”的法律内涵为环境利益[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2(12):43-46.
[6]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1.
[7]韩卫平,黄锡生.论“环境”的法律内涵为环境利益[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2(12):43-46.
[8]王小刚.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利益和权利基础[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3):50-57.
[9]史玉成.环境利益、环境权利与环境权力的分层建构——基于法益分析方法的思考[J].法商研究,2013(5):47-57.
[10]巩固.公众环境利益:环境保护法的核心范畴与完善重点[A].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一册)[C].2007.
[11]梁剑琴.环境正义的法律表达[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146-147.
[12]史玉成.环境利益、环境权利与环境权力的分层建构——基于法益分析方法的思考[J].法商研究,2013(5):47-57.
[13]史玉成.环境利益、环境权利与环境权力的分层建构——基于法益分析方法的思考[J].法商研究,2013(5):47-57.
[14]徐祥民,巩固.环境损害中的损害及其防治研究——兼论环境法的特征[J].社会科学战线,2007(5):203-211.该文中论及的是公众环境利益的三大特征,笔者认为此文中的公众环境利益实质就是本文中的生态利益。
[15]卢建军.论海洋环境污染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2.
[16]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04.
[17]李会兰.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研究[D].海南:海南大学,2013:3.
[18]蔡守秋教授将其称为“自然环境损害”,马骥聪教授在介绍国外立法时将界定的损害范围归为“生态损害”,汪劲教授将之称为“生态效益侵害”,曹明德教授使用的是“生态环境损害”。
[19]袁国宝.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初探[J].中外法学,1990(4):29-31.
[20]竺效.论我国“生态损害”的立法定义模式[J].浙江学刊,2007(3):166-171.
[21]梅宏.生态损害预防的法理[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07:23.
[22]王金南,刘倩,齐霁,於方.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J].环境保护,2016(2):26-29.
[2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15年12月03日):http://www.gov.cn/zhengce/2015-12/03/content_5019585.htm,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2月14日。
[24]南景毓.生态环境损害:从科学概念到法律概念[J].河北法学,2018(11):98-110.
[25]史尚宽,葛支松.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1.
[26]梅宏.生态损害预防的法理[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07:36.
[27]徐国平博士在其专著《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中对“自然资源损害的相关概念”做了分析,主张采用“自然资源损害”而非“环境损害”,并对其主张的原因进行了说明。(徐国平.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23.)而梅宏博士对徐博士的观点一一进行了反驳(梅宏.生态损害预防的法理[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07:44-47),笔者认同梅宏博士的观点。
[28]Edward H.P.Brans,Liability for Damage to Public Natural Resources:Standing,Damage and Damage Assessment[M].Dordrecht: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1:20.
[29]侯甬坚.“生态环境”用语产生的特殊时代背景[J].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7(1):116-123.
[30]梅宏.生态损害预防的法理[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07:25.
[31]从政策性文件来看,该词的使用也不是一致的。2014年制定的《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使用的是“生态损害”,而2015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使用的是“生态环境损害”一词。
[32]巩固.“生态环境”宪法概念解析[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5):70-80.
[33]巩固.公法视野下的《民法典》生态损害赔偿条款解析[J].行政法学研究,2022(6):41-58.巩固.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模式比较与中国选择——《民法典》生态损害赔偿条款的解释基础与方向探究[J].比较法研究,2022(2):161-176.
[34]陈泉生.环境法学基本理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274-275.
[35]徐祥民,邓一峰.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兼论环境法的使命[J].法学论坛,2006(2):9-16.
[36]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79.
[37]吕忠梅.环境侵权的遗传与变异——论环境侵害制度的制度演进[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1):124-131.
[38]吕忠梅,张宝.环境问题的侵权法应对及其限度——以《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为视角[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2):106-112.
[39]让笔者颇为困惑的是,吕教授在《环境损害赔偿法的理论与实践》中一反多年来将“环境侵害”作为环境侵权上位概念的坚持,使用了“环境损害”一词来表述因“环境侵权”和“环境侵害”所带来的后果。笔者认为,如此表述可能会进一步加剧相关概念使用的混乱。
[40]任何学术研究都必须在一定的学术范畴中展开,都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学术共识基础上。笔者认为,环境法学作为一个正在成长中的新型法学部门,无论研究者还是立法部门,都需要避免的是“名同而意异”(使用同一个概念却表达的是不同的含义)的自说自话,以及“异名而同体”(名称不同但含义相同)的无谓之争。因为只有如此才有利于达成基本的学术共识,亦利于与其他法学学科的交流。
[41]2011年12月13日,河北省乐亭县养殖经营者几名代表和律师团人员,代表107位水产养殖农民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以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渤海湾溢油事故责任方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要求康菲停止侵权、消除危险并赔偿经济损失4.9亿余元(王嘉军,石峤:《河北乐亭渔民起诉康菲 天津海事法院暂未立案》,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4月5日)。此次起诉中的停止侵权、消除危险之诉讼请求如果被满足则可以兼顾对生态损害之救济,然而天津海事法院并未立案。
[42]胡中华.论环境损害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0-45+138.
[43]胡中华博士在《论环境损害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一文中所使用的“环境损害”一词,其实质内涵等同于本文所界定的“生态损害”一词。如胡博士在该文中提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环境法的根本性特征是以环境损害事前预防为最重要的手段,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环境法所预防的损害不是个体人的损害,而是整体人类的损害,是环境本身的损害。”(胡中华.论环境损害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0-45+138.)很显然,该文中的“环境损害”是指对“环境本身的损害”,与笔者界定的“生态损害”内涵一致。
[44]限于本文的写作主题,在此笔者对胡博士陈述理由的片面性不做详细论述,仅从正面陈述笔者自己赞成生态损害应当成为环境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之理由。
[45]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诉讼的一个不同之处在于:传统诉讼关注的重心始终是在于原告权利的维护与救济,但环境公益诉讼关注的重心已经不再是原告权利的确认与救济,而是追求被告行为之改变。
[46]徐祥民,巩固在《环境损害中的损害及其防治研究——兼论环境法的特征》一文中指出:“通过私法手段的扩展来解决环境问题曾一度是学者们的努力方向之所在,“环境权私法化”即是这种路径的典型。”(徐祥民,巩固.环境损害中的损害及其防治研究——兼论环境法的特征[J].社会科学战线:2007(5):203-211.)而事实证明,通过私法手段的扩展仅能解决部分环境问题,公共利益的维护在民法领域的过度渗透不仅不能起到维护环境公益之目的,甚至会有损民法作为私法的根本属性。
[47]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6.
[48]杨群芳.论生态损害的救济及其特征[J].学术交流,2011(12):57-60.
[49]吕忠梅教授认为,原因行为上污染行为和破坏行为的二分,正是环境侵害类型化的基础。吕忠梅,等.侵害与救济: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法治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66-69.(https://www.daowen.com)
[50]罗丽.再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评《侵权责任法》第65条[A]//高鸿钧.清华法治论衡(第14辑)[C].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51]笔者认为此时的损害应该用“环境侵害”一词来表述,但鉴于吕教授在此使用的是“环境侵权”一词,故笔者将其表述为“环境法上的损害”,即本文中的“环境侵害”。
[52]吕忠梅.环境司法理性不能止于“天价”赔偿: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评析[J].中国法学,2016(3):244-264.
[53]竺效.论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立法拓展[J].中国法学,2015(2):248-265.吕忠梅,张宝.环境问题的侵权法应对及其限度——以《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为视角[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2):106-112.吕忠梅.环境侵权的遗传与变异——论环境侵害的制度演进[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1):124-131.
[54]竺效.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法理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68.
[55]See J.Simpson,E.Weiner(ed.),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Clarendon Press,1989.转引自于宏.英美法上“救济”概念解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3):141-149.
[56]于宏.英美法上“救济”概念解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3):141-149.
[57]于宏.英美法上“救济”概念解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3):141-149.
[58]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M].李双元,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957.
[59]于宏.英美法上“救济”概念解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3):141-149.
[60]于宏.英美法上“救济”概念解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3):141-149.
[61]Peter Birks.Rights,Wrongs,and Remedies[J].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2000(20).
[62]于宏.英美法上“救济”概念解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3):141-149.
[63]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34.
[64]Philipp Heck.The Jurisprudence of Interests[M].Magdalena School(translated and edited).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48:133.
[65]张明楷.法益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62.
[66]陈志龙.法益与刑事立法[M].台北:台湾大学丛书编辑委员会,1992:13.
[67]大冢仁.刑法概说(总论)[M].东京:有斐阁,1992:83.
[68]张明楷.法益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67.
[69]刘芝祥.法益概念辨识[J].政法论坛,2008(4):95-105.
[70]刘芝祥.法益概念辨识[J].政法论坛,2008(4):95-105.
[71]伊东研佑.法益概念史研究[M].城市成文堂,1984:68.
[72]刘芝祥.法益概念辨识[J].政法论坛,2008(4).
[73]但并不能据此认为环境利益在整体上不被现行法所确认,事实上,环境利益中的资源利益在实定法中已经以法定权利的方式被确认,作为公共利益的生态利益也实际上在环境法中主要以公权力的方式被确认,但无论是私法上对环境利益的保护还是公法中对生态利益的保护都谈不上充分,尤其是对生态利益的保护严重不足。
[74]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357-358.
[75]徐昕.为什么私力救济[J].中国法学,2003(6).
[76]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364.
[77]吕忠梅.论环境纠纷的司法救济[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
[78]吕忠梅,高利红,余耀军.环境资源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66.
[79]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37.
[80]梁上上.利益衡量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1.
[81]加藤一郎.民法的解释与利益衡量[M]//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二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78.
[82]See Karl Larenz,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M].5th ed.Auflage,Berlin:Springer—Verlag,1983:S.51.
[83]史玉成.生态利益衡平:原理、进路与展开[J].政法论坛,2014(2).
[84]陈英骅.我国公司分立的法律规制[D].西南政法大学,2014:122.
[85]史玉成.生态利益衡平:原理、进路与展开[J].政法论坛,2014(2).
[86]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23.
[87]竺效.生态损害综合预防和救济法律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79.
[88]竺效.生态损害综合预防和救济法律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79.
[89]竺效.生态损害综合预防和救济法律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79.
[90]竺效.生态损害综合预防和救济法律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80.
[91]基斯.国际环境法[M].张若思,编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93.
[92]李艳芳,金铭.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环境法领域的有限适用研究[J].河北法学,2015(1).
[93]王波.规制的法律形式与学理分析[D].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图书馆,2012:229.
[94]宋雅琴.美国行政法的历史演进及其借鉴意义——行政与法互动的视角[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1):38-44.
[95]姜明安.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J].中国法学,2002(1):61-72.
[96]杜辉.环境治理的制度逻辑与模式转变[D].重庆:重庆大学,2012:16-17.
[97]俞可平,李景鹏,毛寿龙,等.中国离“善治”有多远——“治理与善治”学术笔谈[J].中国行政管理,2001(9):15-21.
[98]俞可平,李景鹏,毛寿龙,等.中国离“善治”有多远——“治理与善治”学术笔谈[J].中国行政管理,2001(9):15-21.
[99]杜辉.环境治理的制度逻辑与模式转变[D].重庆:重庆大学,2012:19.
[100]杜辉.论制度逻辑框架下环境治理模式之转换[J].法商研究,2013(1):69-76.
[101]罗豪才,宋功德.行政法的治理逻辑[J].中国法学,2011(2):5-26.
[102]张千帆.“公共利益”的构成——对行政法的目标以及“平衡”的意义之探讨[J].比较法研究,2005(5):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