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接机制之健全
如上所述,2017年出台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针对实践中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刑罚的对接机制不健全,不同部门之间配合乏力,导致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现象,从明确案件移送标准、细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健全部门衔接的协作机制等方面作出了指向性较强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化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的问题。然而,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刑罚的对接机制能否发挥实效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从畅通衔接机制、破解“以罚代刑”现象出发,仍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进一步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接机制。其一,进一步明确涉嫌案件应当移送的标准。实践中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标准不明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客观上难以满足刑事司法的需要,移送案件的证据标准究竟要达到何种程度的规定不明,导致从行政证据到刑事证据的认定和转换不畅,实践中出现公安机关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反复退卷,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积极性受挫的现象;另一方面是存在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却因是否该移送的标准不明而出现有案不移的问题。该办法第五条关于案件移送条件的规定只是针对实践中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的第一种表现情形作出了规定,却未能涉及该移送案件的条件界定问题,自然无法促使该移送案件更多地转化为被移送案件,从而启动司法程序对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司法评价。其二,进一步落实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的长效机制。实践中有的联席会议议题仅仅是各机关工作的简要汇报,往往流于形式;各地建立的信息共享平台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信息录入不及时、选择性录入等问题。因此,如何将联席会议机制、双向案件咨询机制、联合调查机制、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督办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实质性作用,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其三,明确环境行政部门有案不移的法律责任,包括具体的行政责任和其他责任,建立具体的问责程序,并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部门案件移送的监督力度。“2015年3月到2016年12月,最高检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3868件4982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犯罪案件4017件4853人,同时发现并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71件246人,立案158件271人。在此期间,最高检单独挂牌督办或与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现已更名为生态环境部,以下简称“环保部”)联合挂牌督办了环境资源领域9批62件案件,有力震慑了犯罪。”“最高检决定于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继续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持续发力,回应百姓关切。”[42]很显然,最高检的环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检察机关对行政部门案件移送及立案的法律监督更多地应该依靠长效的法律监督机制,而不是“运动式”的专项监督。其四,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对环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权的监督。实践中以罚代刑现象的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环境行政执法本身“不过硬”而导致其缺乏案件移送的动力,仅仅从衔接机制和公权力部门的监督制度入手,仍然难以解决这一问题。只有建立放开公众与环保团体均可以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公权力部门的法律监督形成合力,敦促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从根本上使环境行政执法部门甩掉“拔出萝卜带出泥”的顾虑,才真正有望解决案件移送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