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生态损害的
法学意蕴
概念是人类认识之网的纽结,生态损害法学概念的厘定直接影响着生态损害所涵盖的范围及法律规制的对象,从法学的视角对生态损害的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成为构建生态损害救济制度的逻辑起点。
生态损害的客体为生态利益,目前学界未能对生态本身之损害这一新型损害类型形成通论性学理概念的原因,就在于人们对因环境利用和生态保护而产生的多种利益在认识上存在模糊与混同。换言之,人们之间在利用和保护环境与生态系统过程中产生的多种法律关系,存在着归属主体不同且性质不同的多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正是多种利益的交织与纠葛才导致对生态损害概念的界定出现困难。因此,有必要切中问题的要害,先明确环境法上的多种利益之间的界分,并准确识别作为生态损害客体之生态利益。